機構職能
(一)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賦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行業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監督工作;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負責起草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規章,擬定有關安全生產方案的政策、規定。
(三)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並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組織、協調重大、特大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受縣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委託,對重大、特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批覆。
(四)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行業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訂、修訂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規程及組織貫徹落實情況,撤銷或廢止其違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規章、規程條款。
(五)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的鍋、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及承擔安全培訓的有關機構的資格認可工作,並負責監督檢查。
(六)組織全縣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安全監督、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縣特種作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七)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及技術標準的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依未能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按照國務院、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春運安全管理工作。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事項進行審查或驗收;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對已取得批准又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撤銷原批准。
(九)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評價工作,以及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職業安全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行業及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督促、指導全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分管區域和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的鑑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國家、省、市和縣級安全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資金項目,並監督檢查其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使用情況。
(十三)負責全縣註冊安全主任制度的推行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姓 名
| 性 別
| 職 務
|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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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忠
| 男
| 局長、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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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方清
| 男
|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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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軍
| 男
| 安委辦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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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萬秋
| 男
| 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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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高
| 男
| 紀檢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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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紹菊
| 女
| 工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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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飛
| 男
| 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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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