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軍乾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澧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臨澧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職責,領導成員,辦事指南,內部機構,地理位置,
機構職責
(一)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制訂全縣民政工作的制度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和取締非法民間組織。
(三)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
(四)負責退役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五)貫徹執行國家救災救助的方針、政策;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減災規劃,管理減災項目,參與減災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收集整理災害信息,組織災害評估,開展災害救助;負責農村勞動力意外傷害和農民住房的互濟工作;負責五保供養、社會救濟、經常性的社會捐贈和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分配、檢查工作。
(六)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實低保配套優惠政策;建立和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開展農村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管理髮放國家下撥和本級籌集的保障金。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鎮社區建設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負責婚姻登記工作,倡導文明婚俗。
(九)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編制全縣行政區劃圖,設定標準地名標誌;負責勘界事宜,調解邊界糾紛。
(十)制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敬老院的建設管理工作;擬訂、落實全縣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
(十一)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及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募集慈善資金,開展慈善活動;管理本級福利慈善資金。
(十三)負責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提供殯儀服務。
(十四)負責收養登記工作。
(十五)負責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
(十六)負責流浪乞壯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成員
姓 名 | 性別 | 職 務 |
劉艷菊 | 女 | 局長、書記 |
楊龍青 | 男 | 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
彭愛國 | 男 | 黨組成員、副局長、 縣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工委副書記(兼) |
周萬軍 | 女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吉輝 | 男 | 黨組成員、副局長 |
胡良忠 | 男 | 主任科員、工會主席 |
王慕榮 | 男 | 主任科員 |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
(一)政策依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湖南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
(二)辦理條件:持有本縣農村戶口的農村村民中因年老(60周歲以上)、殘疾(縣殘聯辦理的二級以上殘疾證)或未滿16周歲,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經申請審核批准後,可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三)辦理程式:1、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2、村民委員會進行民主評議,並在本村範圍內公告7日後,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3、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民政部門審批;4、縣民政部門對鄉鎮政府上報材料進行覆核並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批確認為五保供養對象的,免費發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印製的《農村五保供養證書》;經審批認為不符合五保供養對象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材料:1、戶口簿及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2、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3、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贍養(扶養、撫養)協定等有關法律文書;4、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5、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應提供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6、其他有關資料。
(五)諮詢電話: (縣社會救助管理局)
婚姻登記服務
(一)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二)服務對象:當事人男女雙方任意一方是臨澧戶籍人口,且屬於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
(三)辦理條件
結婚登記審批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3、男女雙方共同到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之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離婚登記審批條件: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2、男女雙方共同到場;3、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未達成離婚協定;②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四)申請材料
結婚: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了解對方身體健康狀況的簽字聲明。
離婚:1、本人的戶口薄、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及證明材料;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補領婚姻證: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維持該婚姻狀況的,當事人應當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或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當事人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必須一致,戶口簿的婚姻狀況一欄內容應實際婚姻狀況一致。不一致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變更手續後,方可辦理。
(五)辦理程式:1、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六)辦理時限:即辦即發
(七)收費標準及依據:結(離)婚登記工本費9元(湘價費〔2002〕69號)
(八)辦公時間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朝陽東街70號)
(九)諮詢電話
內部機構
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法制辦)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擬定民政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及政策;協調組織民政行政複議及仲裁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提案建議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房地產、基建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紀檢、監察、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負責推進全縣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督促落實依法行政有關規定;負責為局黨組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擬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組織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組織承辦局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事務股
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承辦涉及港澳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承辦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更名及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縣邊界的勘界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負責全縣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縣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殯葬管理和殯葬改革工作;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承辦縣內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指導縣收容遣送站工作
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優撫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開展擁軍優屬和創建雙擁模範縣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負責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以及軍隊離退體幹部、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救災救濟福利股
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社會救助工作和救災保險互濟工作;組織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災募捐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管理和指導全縣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報批、指導管理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老幹部管理服務中心
落實上級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老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做好老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老幹部總支、支部的黨建工作;組織幹部開展政治學習,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處理信訪及維穩工作。
縣慈善總會辦公室
負責制訂全縣慈善工作發展規劃,接受國內外捐贈,組織開展義演、義賣、專項捐贈,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開展海內外慈善業務,組織大型民眾性募捐活動,發展會員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工作及國內外慈善交流活動,組織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等。
社會救助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城鄉低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發展規劃並指導鄉鎮(區)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提高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城鄉低保、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特困戶(農村低保)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積極推進和實施農村低保。負責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全面整章建制,使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得到救助。建立和管理全縣永久性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負責組織和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鄉低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提供的捐贈、贊助。負責各鄉鎮(區)各種救助對象的審批備案和定期核查。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區建設工作辦公室
貫徹國家社區建設的有關政策,搞好全縣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指導管理全縣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等各項建設。
婚姻登記處
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殯儀館
負責承辦、接待本縣區域內的喪事活動;負責本縣內的遺體和過往本縣境內的遺體收殮、火化;協助縣民政局相關職能股室搞好全縣的殯葬服務工作。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制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即開式福利彩票和電腦福利彩票的管理與發行,具體指導、監督各投注站的工作,維護福利彩票的市場穩定;負責福利資金安全運行,管理、分配募集的社會福利資金,興辦社會福利項目和資助其它社會福利事業。
社會福利院
供養全縣城鎮戶口的老復員軍人;供養縣內城鎮戶口的無生活來源、無依無靠的社會孤寡老人;開展社會收養寄養業務。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
負責及時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救助人員提供救助;負責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攜帶物品的安全;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救助資金,維護站內秩序;負責及時通知受助人員親屬或所在單位或戶籍據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受助人員等工作。
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所
負責管理全縣的軍隊離退休幹部
自然災害救助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救災救助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中長期減災規劃;負責減災項目的管理、交流與合作;負責災害信息的收集與整理,組織對災害的評估;負責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負責救援物資管理;負責開展全縣特困對象和災民的救助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意外傷害和農民住房的互濟工作;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擬定民政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及政策;協調組織民政行政複議及仲裁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提案建議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房地產、基建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紀檢、監察、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和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負責推進全縣民政依法行政工作,督促落實依法行政有關規定;負責為局黨組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擬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組織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組織承辦局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民政執法監督工作;開展民政法制宣傳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會事務股
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承辦涉及港澳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承辦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消、更名及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縣邊界的勘界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負責全縣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縣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縣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殯葬管理和殯葬改革工作;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承辦縣內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指導縣收容遣送站工作
優撫安置股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優撫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指導開展擁軍優屬和創建雙擁模範縣活動;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負責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以及軍隊離退體幹部、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救災救濟福利股
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社會救助工作和救災保險互濟工作;組織全縣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災募捐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管理和指導全縣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縣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報批、指導管理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老幹部管理服務中心
落實上級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老幹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做好老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老幹部總支、支部的黨建工作;組織幹部開展政治學習,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處理信訪及維穩工作。
縣慈善總會辦公室
負責制訂全縣慈善工作發展規劃,接受國內外捐贈,組織開展義演、義賣、專項捐贈,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開展海內外慈善業務,組織大型民眾性募捐活動,發展會員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工作及國內外慈善交流活動,組織興辦慈善公益事業等。
社會救助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城鄉低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發展規劃並指導鄉鎮(區)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提高全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城鄉低保、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特困戶(農村低保)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方案,積極推進和實施農村低保。負責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全面整章建制,使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得到救助。建立和管理全縣永久性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檔案。負責組織和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鄉低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提供的捐贈、贊助。負責各鄉鎮(區)各種救助對象的審批備案和定期核查。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社區建設工作辦公室
貫徹國家社區建設的有關政策,搞好全縣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指導管理全縣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等各項建設。
婚姻登記處
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證;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殯儀館
負責承辦、接待本縣區域內的喪事活動;負責本縣內的遺體和過往本縣境內的遺體收殮、火化;協助縣民政局相關職能股室搞好全縣的殯葬服務工作。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制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規劃和組織實施;負責即開式福利彩票和電腦福利彩票的管理與發行,具體指導、監督各投注站的工作,維護福利彩票的市場穩定;負責福利資金安全運行,管理、分配募集的社會福利資金,興辦社會福利項目和資助其它社會福利事業。
社會福利院
供養全縣城鎮戶口的老復員軍人;供養縣內城鎮戶口的無生活來源、無依無靠的社會孤寡老人;開展社會收養寄養業務。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
負責及時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救助人員提供救助;負責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攜帶物品的安全;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救助資金,維護站內秩序;負責及時通知受助人員親屬或所在單位或戶籍據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受助人員等工作。
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所
負責管理全縣的軍隊離退休幹部
自然災害救助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救災救助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中長期減災規劃;負責減災項目的管理、交流與合作;負責災害信息的收集與整理,組織對災害的評估;負責自然災害的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負責救援物資管理;負責開展全縣特困對象和災民的救助工作;負責農村勞動力意外傷害和農民住房的互濟工作;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理位置
地址:朝陽東街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