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方面的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
(二)參與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參與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發展規劃、改革措施。
(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數位化城管等方面的管理維護和改建、擴建、提升工作;負責市本級管理範圍內執法工作以及全市跨鎮(街道)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對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四)負責全市城市供節水、集中供熱、城鎮燃氣方面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和管網配套等市政設施的改擴建工作。
(五)負責市城區管理範圍內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滲瀝液的處置,指導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滲瀝液的處置。
(六)負責城市管理部門特許經營的實施與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政公用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服務質量規範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資金和城管執法經費計畫。
(七)負責市城區防汛工作。牽頭制定城市規劃區防汛規劃,負責市城區防汛設施維修計畫和應急預案編修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市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城市空間、道路、停車站點、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廣場、綠地、橋涵設施、地下管網、過街通道、綜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資源經營的監管;負責市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城市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城市亮化美化及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的冠名和有償使用。
(九)負責市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城市管理領域應急管理工作,負責
天然氣門站及城鎮供氣管網的安全監管。
(十)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城市綠化、城市供節水、城鎮燃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1、
城市規劃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或者繼續施工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行使對城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
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市場監管方面,行使對在城區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行使對城區內無固定門店、流動性商販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安排患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關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4、承擔集中行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的職責。負責旅遊管理領域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市“掃黃打非”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職責。
5、河道、水資源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區河道、水面阻礙行洪、破壞堤防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經批准或未按規定取水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內陸漁業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區水面違反規定捕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聊城市委、聊城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城市管理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職責分工
1、與鎮(街道)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劃分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職責範圍和許可權是:主要負責華美路以北、銀河路以南、站前路以西、西環路(不含)以東區域內城市主次幹道和城市公共區域的城市管理與執法工作。負責華美路以北、紅旗渠路以南、東環路以西、漳衛河堤以東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建設項目從開工到綜合驗收全過程的執法工作。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執法工作向基層延伸。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派駐中隊將人員力量下沉至鎮(街道),派駐機構實施雙重領導,業務工作接受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領導,日常管理和執法保障以所在鎮(街道)為主。
道路兩側的管理和執法工作,如有門店或圍牆,至門店外牆、圍牆牆根;無門店或圍牆,至道路綠化帶外緣。人行道以外的廣場、停車場等公共區域的日常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道路兩側的化糞池,單位使用的由單位負責,小區使用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公司負責,沒有物業公司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新建城市道路,在未全部移交給城市管理部門管理之前,由建設單位負責市政、園林、環衛等日常管理工作,屬地鎮(街道)負責日常監督。
2、與市直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行政處罰權劃出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權,在對市場主體開展行政檢查等管理活動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實施查處的,應及時將違法事實函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查處,確保處罰與監管等有效銜接。
3、關於節約用水管理
市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制訂有關標準並積極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發布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落實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節約用水制度、辦法,落實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有關規範性檔案、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4、與行政審批局的職責分工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市行政審批局主要負責集中審批,對劃入的審批事項的審批行為及結果承擔審批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事中事後監管,對監管行為承擔監管責任。加強行政審批與監管部門批管工作的銜接,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市行政審批局在審批業務辦結後,將審批事項業務辦理信息傳送至各行業監管部門,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及時查看接收審批業務信息,依法對審批事項進行監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綜合管理科牌子)。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公務接待、後勤保障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其他全局性需要綜合協調的臨時性工作。負責擬訂市城區管理範圍內市政設施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月工作計畫,提出資金撥付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政設施城市維護資金和城建項目資金計畫。負責市政工程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
監管城市經營管理工作。指導城市亮化工作。指導做好廣場、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指導市城區防汛工作。負責擬訂市城區管理範圍內園林綠化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月工作計畫,提出資金撥付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園林城市維護資金和城建項目資金計畫。根據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綠線管制和綠色圖章制度管理。負責園林綠化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
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指導城市規劃區單位附屬綠地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參與市區環境藝術作品設定和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城市供節水、污水處理行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公共供水、節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節水型城市和參與節水型企業創建工作。負責城區工程建設節水器具套用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城市供熱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供熱行業建設管理和標準化工作。負責協調熱電聯產及行業協作工作。參與集中供熱企業
特許經營權授予。負責對供熱特許經營者監管工作。負責供熱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和套用。負責擬訂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城鎮燃氣行業安全供應管理工作。負責參與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重大燃氣特許經營、重大燃氣事故調查處理、燃氣銷售價格、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城市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總體預案,協調應對相關突發事件。
負責協調城市管理方面的應急力量,統計上報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城市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辦理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檢查移送、交辦信訪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負責民眾來信、來訪和服務熱線的承辦等工作。
(二)政工科。負責承辦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教育培訓、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財務裝備科。負責將城市維護資金和承建項目資金計畫納入部門預算,並負責管理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款項、追繳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所得的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城市供水、燃氣、供熱、污水集中處理價格、服務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工程項目跟蹤審計。對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負責參與招投標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項目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項目採購工作。
(四)法制科。負責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開展政策調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立案材料、證據材料審核、複審,提出審核意見、擬訂處理文書、整理歸檔執法案卷。負責案審會的組織和督辦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組織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指導監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推進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推進本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承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相關工作。參與特許經營協定審核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契約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宣傳科(加掛政策研究室牌子)。負責社會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輿情分析、監控和引導工作。負責入口網站等宣傳平台的維護和管理。統籌協調本系統內的
意識形態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六)數位化城市管理科。負責制定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技術標準、運行規範、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市區市政道路、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信息化系統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網路、信息化系統等新媒體平台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組織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設以及智慧城管平台升級建設工作;負責12319平台的
城市綜合管理執法案件、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投訴、舉報件的受理、覆核、回復工作;負責數字城管系統運行管理工作。
(七)考評督查科。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執法考評工作,擬訂考評辦法、考評獎懲標準和實施細則,制定年度考評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提出協調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議。負責執法大隊和各科室的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查、考核、評比,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負責行政執法隊伍執法工作的日常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對執法人員違反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和隊風隊紀的行為進行糾察。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市容環境綜合管理科。負責擬訂市城區管理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月工作計畫,提出資金撥付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維護資金和城建項目資金計畫。指導監督環境衛生作業和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相關工作。指導城市美化工作。負責制定便民市場規範並督導落實。牽頭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市政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改建、擴建、提升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查報批、工程招標、環境協調、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牽頭組織工程項目交接。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臨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市城市管理局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副局長、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1名)。
臨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袁 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臨清市委辦公室、
臨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臨清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臨清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