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式暫行辦法

臨沂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

標準化考評程式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式暫行辦法
  • 性質:暫行辦法
  • 城市:臨沂市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程式,依據國家、省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四、五級企業以及其它工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應等級的考評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在市安監局統一領導下,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考評機構)承擔。考評機構必須擁有3名以上經國家、省有關安全標準化管理機構考核認可的考評員。
第四條 企業申請標準化達標,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六個月以上,成立自評組織機構,自評確定等級,形成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自評等級達到三級、非煤礦山企業自評等級達到四、五級以及工商貿企業自評等級達到相應等級的,向市安監局委託的考評機構書面提出考評申請。
第六條 考評機構對企業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對企業是否通過資料審核進行書面回復和確定考評時間,並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企業及企業所在地縣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完成對企業進行現場考評後,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考評報告。對考評達不到標準的,考評機構應及時書面通知企業進行整改,企業經整改合格後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請。
第七條 經考評機構考評達到相應等級標準化的企業,根據考評結果,向縣區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縣區安監部門審核後報市安監局。
第八條 市安監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市安監局對已認定等級的企業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後向企業頒發等級證書和牌匾。
第九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企業應向原審核公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複評申請,經覆核合格的予以重新公告。複評程式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必須每年對照有關安全標準化規範,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評機構每年對達標企業進行抽查,三年中必須有一次現場抽查。
第十一條 考評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化考評標準的要求開展考評工作,確保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質量。建立安全標準化的檔案資料及信息資料庫,對達標考核情況進行管理、統計,並提供查詢等服務。
第十二條 市安監局通過問卷調查、現場走訪、隨機抽查等形式對考評程式、考評內容、考評質量等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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