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

《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是一份政府公文,發布時間為2009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
  • 地區:上海
  • 時間:安委辦〔2008〕26號
  • 通過時間:2009年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 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三[2009]124號)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指 導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切實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促進企業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制定本考評辦法。
第二條 本考評辦法適用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及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三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負責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二級、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考評、證書發放和公告。
第四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發證機構的指導,對全市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推薦,由企業自主申請,報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進行考評,考評通過的,發放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本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由企業自主申請和自主考評或聘請具備乙級資質及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自評,經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自評結果審核同意後,報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進行資料審查,審查通過的,發放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每季度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進行公告,並及時將頒證情況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考核評級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相關行政許可;
(二)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爆炸、泄漏事故;
(三)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並按規定進行自評;
(四)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檔案並已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
(五)建設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考核評級標準如下:
一級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級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得分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級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
以上級別企業每一個A級要素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A級要素得分計算方法見附屬檔案1。
第八條 考評程式。
(一)企業自評。
申請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08)標準的要求建立標準化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企業成立由主要責任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參加的小組進行自評,並確定自評等級,形成自評報告。
(二)申請考評。
企業自評等級達到二級的,向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書面提出考評申請;企業自評等級達到三級的,將自評結果報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的企業,成立自評小組後,也可聘請具備乙級資質及以上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考評後出具報告。由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自評報告的,應由安全 評價機構在自評報告上加蓋公章。企業在2009年1月1日後進行安全評價時經過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的,自評報告視為有效。
(三)企業申報應提交的材料
企業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並保證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
1.《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附屬檔案2);
2.《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評級審核(推薦)表》(附屬檔案3);
3.上海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自評報告(附屬檔案4);
4.企業基本情況簡介(包括生產工藝或服務主要過程的流程圖或示意圖);
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檔案(國家安監總局8號令實施以後);
6.營業執照和危險化學品相關行政許可證書(複印件);
7.危險化學品單位登記證書(複印件);
8.法人或委託法人資格證明;
9、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10.地理位置圖及廠區平面示意圖;
11.主要生產設備和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清單;
12.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13.企業安全生產方針、目標
14.一年來安全投入清單;
15.重大風險和重大危險源清單;
(四)考評、頒證、公告。
考評機構自收到企業的考評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對企業是否通過資料審核進行書面回復和確定考評時間,並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企 業及企業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評。完成對企業進行現場考評後,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考評報告並頒證、公告。
考評機構採用資料核對、抽查考核和現場查證的方法進行考評。
第九條 對申請企業進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的考評機構和人員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資質。
第十條 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負責對安全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發放證書。安全標準化企業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按本辦法重新申請。
第十一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證書後,應每年至少一次進行自評,並向考評機構提交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不斷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條 考評機構每年對達標企業進行抽查,三年中必須有一次現場抽查。考評發證機構在抽查中發現有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 范》(AQ3013-2008)標準並達不到相應等級企業要求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將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稱號。
第十三條 達標企業在申請、考評時存在欺瞞、造假弄虛作假或其他欺騙手段,達標後發生重大事件(如發生死亡事故、重大爆炸、重大泄漏事故)、每年未進行自查、不接受抽查的,考評發證機構將公告並撤銷其安全標準化企業稱號並收回證書。
第十四條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稱號的企業,應向考評發證機構交回證書,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申請。
第十五條 考評機構、區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和安全標準化考評標準的要求開展考評工作,確保全全標準化二級、三級考評工作的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企業可按本辦法向考評發證機構提出換證申請,經考核合格後換髮新證。

時間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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