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辦法(試行)》是山西省為了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保障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制定的辦法。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保障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項目和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活動以及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四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活動的在本省註冊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專業承包企業,應參加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並做好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實施。
第六條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頒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七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築施工企業積極開展“省級建築安全標準化示範企業”和“省級建築安全標準化示範項目”的創建工作,不斷改進和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運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定期公開發布相關工作信息。
第二章 建築施工項目考評
第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健全項目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建築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並組織專業承包企業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十條 建築施工項目自評機構應當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每月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月自評材料。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督促企業及時整改自評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在工程基礎施工、主體施工、竣工驗收前,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組織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階段性自評,建設、監理單位負責人應到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自評材料簽署意見。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及時整改階段性自評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建設、監理單位應對整改完成情況簽署意見。
項目自評機構於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項目考評主體報送1次自評報告(含自評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項目考評主體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的日常安全監督與項目考評工作同步開展,指導監督項目自評工作,並進行日常考評抽查。
第十二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建築施工項目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向考評主體提交《山西省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附屬檔案1)及項目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審核簽署意見的建築施工項目月自評材料和階段性自評材料;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及處理情況;
(五)項目隱患整改情況;
(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以項目自評情況為基礎,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山西省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附屬檔案2)。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評定為優良:
(一)按規定開展了項目自評工作,並及時上報自評材料的;
(二)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未因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月自評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
(五)考評主體日常考評抽查評分平均在80分以上,且提出的問題已經進行整改的。
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本年度監督的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80分以上的項目超過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時,按考評綜合得分排序,取最多不超過15%的項目。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或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
(二)發生建築施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在一年內被責令停工整改2次以上或予以行政處罰的;
(四)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月自評有一個月自評分在70分以下的;
(五)考評主體日常考評抽查,有一次評分在70分以下,或提出的問題未進行整改的;
(六)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十六條 考評結果為不合格、優良之外情形的,考評為合格。
對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應在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項目考評不合格的責任單位。
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專業承包企業均為同一考評結果。
第三章 建築施工企業考評
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由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年度自評結果。企業自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八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同步,每三年考評一次。考評主體應對所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進行督查指導。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山西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附屬檔案3)及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台帳及項目考評結果;
(二)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的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近三年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考評主體根據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在2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山西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附屬檔案4)。
企業在考評周期內無在建施工項目的,考評主體不對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無竣工項目的考評結果最高為合格。
第二十一條 考評主體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為優良(JGJ/T77合格以上標準)的建築施工企業,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對該企業進行初評考核。初評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得評定為優良等級。
第二十二條 考評主體每年年初對上年度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的優良率進行排名。排名在前10%的企業的最低優良率作為本年度企業考評優良等級的參考標準。通過初評考核的建築施工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的優良率達到參考標準的,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優良”等級。
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或未對項目考評情況進行匯總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的;
(四)企業近三年因安全生產隱患被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政府部門通報批評2次以上的;
(五)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考評結果為優良、不合格之外情形的,考評為合格。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四條 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將記入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工程招投標、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建築施工項目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到優良,是申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實施的“省級建築安全標準化示範項目”和“省級建築安全標準化示範企業”的必備條件。通過示範引領,推進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六條 考評不合格的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覆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考評不合格的施工企業和項目,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30日內重新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後,重新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考評主體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做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工作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考評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並將考評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外企業在我省承攬的工程項目,項目的考評結果應通報企業註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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