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城鄉規劃局、縣房產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公安局、縣環境保護局、縣城鎮管理局、縣水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承擔的,涉及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對有關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由縣行政執法局承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地區:臨武縣
  • 類型:職能機構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臨武縣城市管理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湘政函〔2011〕194號)、《中共郴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設立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批覆》(郴編辦〔2011〕100號)檔案精神,設立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行政執法局),為縣人民政府直屬管理的獨立的正科級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縣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且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參與制定地方有關城市管理政策性檔案、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參與城市建設管理規劃。
(三)貫徹執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的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無照商販、流動攤販、超門面經營、戶外廣告等影響市容市貌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貫徹執行《城市綠化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損壞城市園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等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貫徹執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損毀市政基礎設施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
(八)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車輛亂停亂擺、占道經營(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違反菸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影響城市空氣、噪音、水體污染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影響城市河道暢通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結合縣城規劃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實際,縣行政執法局內設三個職能股室和三個直屬執法大隊: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督查檢查局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局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接待、計生、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
辦公室設定崗位4個:主任1名、文秘綜合1名、財務管理1名、後勤保障(服務)1名。
(二)法規室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制建設規劃和推進本局依法行政工作;審核、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和監督各直屬大隊執法情況,負責各直屬大隊執法質量考評;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複議、訴訟的應訴及國家賠償工作;參與制定地方有關城市管理政策性檔案、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參與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負責相關行政職能的審批。
法規室設定崗位3個:主任1名、法制監督2名。
(三)監察室(督查室)
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負責對全局各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現場督查;受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情況的檢舉、申訴和控告,負責對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局機構編制、勞動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辦理市民、民眾對城市管理執法隊伍違法投訴問題。
監察室(督查室)設定崗位2個:主任(政工人事)1名、政務督查1名。
(四)縣行政執法局內設執法一大隊、執法二大隊、執法三大隊,分別負責縣城規劃區武北片區、武南片區、晴嵐片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共核定執法崗位35個,每個大隊各設大隊長1名。各執法大隊具體人員配置,由縣行政執法局根據各片區執法任務大小自行調整。

人員編制

縣行政執法局核定全撥事業編制48名。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因工作需要另設兼職副局長2名,分別由縣公安局1名副局長和縣交警大隊教導員兼任,紀檢組長1名。機關黨群組織按有關章程設定。

其他事項

(一)縣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權實施的地域範圍、具體處罰項目另行制定專門的規範性檔案予以界定。
(二)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縣直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由縣行政執法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一律無效。
(三)縣行政執法局與縣城鎮管理局要加強工作聯繫和協調,建立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銜接的長效機制,確保管理與執法工作正常進行。
(四)縣城市建設管理監察大隊機構予以撤銷,現有編制和人員劃轉到縣行政執法局。其它人員從劃轉行政處罰職能的行政機關人員中公開考試考核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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