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接電費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及其補充規定,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準許外,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供電企業也不受理其變更用電事宜。如需改為正式用電,應按新裝用電辦理。

基本介紹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迅速組織力量,架設臨時電源供電。架設臨時電源所需的工程費用和應付的電費,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從救災經費中撥付。
對臨時電源用戶,供電企業發給臨時用電證。臨時電源用戶應按臨時用電證上標明的地點、時間、容量、性質用電。臨時用電證應放置於臨時用電現場,便於核查。
臨時接電費即是收取的臨時電源所用費用,根據各地供電局制定的相應標準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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