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平穩增長的實施意見》是一部政府指導意義。
大同市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平穩增長的實施意見
為積極應對經濟下行壓力,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發展環境,促進工業穩定運行,根據省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穩定運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5]11 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1、取消、承接、改為屬地管理的涉企行政權力事項256 項。其中:取消23 項,承接14 項,改為屬地管理219 項。
(牽頭單位:市編辦)
2、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物價局、市地稅局)
3、取消鐵路護路聯防費。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委政法委、市物價局、鐵路部門)
4、取消文化市場證照工本費。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文化局、市物價局)
5、取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物價局)
6、取消營運車輛管理IC 卡工本費。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物價局)
7、暫停2 年徵收缺建綠地補償金。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園林管理局、市物價局)
8、暫停2 年徵收臨時占用綠地費。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園林管理局、市物價局)
9、規範超計畫用水加價費,統一納入水價管理。
(牽頭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市政管委會、市財政局)
10、對貨運車輛通行高速公路實行階段性優惠。高速公路貨運車輛通行費優惠12%;對使用ETC 卡繳費的貨運車輛優惠17%;對持有《超限運輸許可證》的超重車輛,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補償費最高徵收係數由16 倍降為4 倍。(執行期限:2015 年4 月1 日-2016 年4 月1 日)
(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物價局、市財政局)
11、暫停徵收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
(牽頭單位:市工商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12、免徵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對報檢的所有出境貨物、運輸工具、貨櫃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境檢驗檢疫費。
(牽頭單位:大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單位:市物價局)
13、免徵出口企業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書費、一般原產地證工本費收費。
(牽頭單位:大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單位:市物價局)
14、暫停徵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費。
(牽頭單位:市質監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15、免徵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費、標準物質定級證書費、國內計量器具新產品型式批准證書費、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費、計量考評證書費、計量考評員考核費、計量授權考核費等8 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牽頭單位:市質監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16、煤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按標準降低20%執行。
(牽頭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質監局)
17、緩繳2015 年度資源價款。緩繳期內,企業承擔資金占用費。
(牽頭單位:市國土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8、市屬國有企業免繳2014 年度國有資本金收益。
(牽頭單位:市國資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9、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評估工作,所需費用由市投資解決。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
20、實行工業用水限價。引黃工程直供大同地區工業引黃原水價格繼續執行1.95 元/立方米(我市只結算1.5 元/立方米,剩餘0.45 元掛賬)。(執行期限:2015 年4 月1 日—2016 年4 月1 日)
(牽頭單位:市物價局;配合單位:市水利局、市引黃公司)
21、暫停提取2015 年度煤炭開採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地稅局)
22、2015 年度困難企業繼續緩繳五項社會保險。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3、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失業保險費率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現行的2%降至1.5%,個人繳費比例由現行的1%降至0.5%。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4、停止徵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地稅局)
25、取消企業每年25 萬畝礦區綠化任務。
(牽頭單位:市林業局)
26、取消、規範22 項金融機構業務收費。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山西省銀監局大同分局)
27、設立戰略新興產業投資基金、文化和旅遊產業投資基金,力爭基金總規模達到5 億元,重點支持裝備製造、文化旅遊、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信息、金融保險、特色農業、食品醫藥和現代服務業等十大產業。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等)
28、設立小微企業扶持基金,按市場化運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實施以獎補方式支持政銀企合作,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經信委)
29、繼續貫徹實施小微企業“六補一緩”政策。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0、通過“七補一貸”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1、給予創業園區建設和創業孵化基地場租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2、給予企業新招用人員組織培訓以及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3、給予人才培養評價試點企業高技能人才培訓補貼。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4、2015 年度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5、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從2015 年起,為實施兼併重組、化解產能過剩、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以及其他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發放穩定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50%,穩崗補貼政策執行至2020 年底。
(牽頭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6、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牽頭單位:市國土局)
37、對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工業項目按照此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牽頭單位:市國土局)
38、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工業項目按照此規定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牽頭單位:市國土局)
39、支持企業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廠房興辦商務和信息服務、研發設計、文化創意、物品儲運、鮮活農產品銷售等服務業。支持利用工業、倉儲等用房、用地興辦符合規劃的服務業,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用途的,經批准可採取協定出讓方式供應。對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的工業用地,可以採取先出租後出讓、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牽頭單位:市國土局)
40、對於銀行貸款承諾、融資意向書、資金信用證明等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前置條件。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委)
41、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試點工作。
(牽頭單位:市編辦、市工商局;配合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監局)
42、推行國、地稅聯合辦稅,推動辦稅服務局互設視窗,提高辦稅效率。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政策解釋和業務輔導。強化監督考核,確保減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稅到位。
(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43、加大政府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力度。有效提高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低費擔保服務和撬動銀行信貸資金的能力。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山西省銀監局大同分局)
44、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選擇發行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融資品種,通過資本市場募集項目建設資金,最佳化企業債務結構。
(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證券公司)
45、實施中小微企業成長工程,推廣“助保貸”等融資模式,建設一批小微企業創業基地。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
46、加大汽車配件、活性炭、農產品、西藥四個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服務平台向企業全面開放。
(牽頭單位:市科技局)
47、對開展外貿基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給予扶持,為入駐平台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帶動企業投入,提升外貿基地公共服務水平。
(牽頭單位:市商務局)
48、推動大同航空口岸正式開放,加快“無水港”建設;加速電子口岸建設,完善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的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大通關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為企業進出口創造便利條件。
(牽頭單位:市經信委;配合單位:大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大同海關)
49、對海關特殊監管區進口貨物實施預檢驗,當貨物實際出區進口時不再實施檢驗;在企業報檢環節、通關環節,實現無紙化操作;對轄區入出境特殊物品企業實施信用分類和產品風險分級,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對進出口企業實施出口直放和進口直通,與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建立一體化通關機制;在全市範圍內實施檢驗檢疫業務“通報、通檢、通放”。
(牽頭單位:大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配合單位:大同海關)
50、取消用電企業停產或減產期間暫停或減容期限限制。
(責任單位:國網大同供電公司)
51、新增電力用戶緩交臨時接電費。
(責任單位:國網大同供電公司)
52、對金屬礦石、鋼鐵及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石、礦物性建築材料、水泥、糧食、化肥、鮮活及其他等9 類鐵路運輸貨物,實行普惠運價。
(責任單位:太原鐵路局大同站)
53、對貨櫃裝運塊煤、蘭炭實行“一口價”優惠運價。
(責任單位:太原鐵路局大同站)
54、對一定時期內有連續穩定傳送需求或一次運量較大的鐵路運輸客戶,實行運價優惠。
(責任單位:太原鐵路局大同站)
55、對採取“零散快運”鐵路運輸的貨物,實行運價動態調整優惠。
(責任單位:太原鐵路局大同站)
56、對市內煤炭、蘭炭鐵路運輸車流徑路按最短計費徑路進行最佳化。
(責任單位:太原鐵路局大同站)
市減負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及時與有關部門銜接溝通,市經信委作為減負聯席會議的召集人和牽頭單位,要對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加強督促、協調、調度,重要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各牽頭部門要認真履行責任,細化工作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實施意見》精神,制定出台減負擔、優環境、穩定工業運行的政策措施。本《實施意見》從2015年4月1日起執行。2015年4月10日市政府將派工作組進行督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