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原因
“我們”和“他們”
從普通人變成“極度痴迷者”其實並不是一個極大的跳躍。其根源可以歸結為一個存在了數十年的心理學理論“社會身份”(social identity),該理論由心理學家亨利·泰菲爾(Henri Tajfel)和約翰·特納(John Turner)提出。
對於該理論,簡而言之,人們很本能地傾向於將自己劃分為不同的群體,而這些群組只是存在著極小、毫無無意義、甚至完全是人為的差異,目的是為了給自己營造一種屬於這個世界的感覺。一旦將自己劃歸於某個特定的群體,他們就會顯示出極大的忠誠。對於支持該群體觀點的人,他們會鼎力支持,同時對“局外者”加以歧視,尤其是屬於競爭對手陣營的“局外者”。
換言之,作為社會生物,我們在社會上傾向於將人們分為“我們和他們”。我們的大腦很容易進入這種人為的區別狀態。基於此,一些商業廣告,如蘋果的“我是Mac”和三星的“我是很酷的Galaxy S III用戶”等,就很容易讓人們進入這種差異狀態,從而導致不理性的極度痴迷行為。
“社會身份”理論稱,這些“極度痴迷者”並不是有意選擇讓自己成為某個品牌的忠誠用戶,但糟糕的是,有研究結果顯示,“進去容易出來難”。一旦成為了某款產品的“極度痴迷者”,想要抽身是很困難的。
“極度痴迷主義”勝於宗教信仰
一旦“極度痴迷者”將自己視為某一特定群體的一員,他的忠誠度是相當可怕的。自己選中的產品絕對不會出錯,而“其他產品”則絕對不是好貨。對自己選中的品牌,他人的任何指責都是異端邪說,甚至是對上帝的褻瀆。而且,“極度痴迷者”通常將自己視為所選中產品的“福音傳道者”。
BBC紀錄片《超級品牌的秘密》(Secrets of the Superbrands)對蘋果冬粉亞歷克斯·布魯克斯(Alex Brooks)進行了測試,以判斷“極度痴迷者”在看到蘋果產品後的身體反應。神經科學家向布魯克斯展示了一些圖片,其中包括蘋果產品的圖片和非蘋果產品的圖片,而布魯克斯的大腦反應是不同的。更令人吃驚的是:當看到蘋果產品照片後,布魯克斯大腦被激活的區域,與宗教信仰者看到與所信仰內容相關圖片後被激活的大腦部分相同。
“蘋果狂熱粉”在看到蘋果產品後大腦被激活的區域,與宗教信仰者看到信仰內容相關圖片後被激活的部分相同。
一位精神學科學家稱:“這意味著一些大品牌的科技公司已經控制或利用了用來處理宗教信仰的大腦區域。”
我並不認為,只是一些大的科技品牌才控制或利用了該大腦區域,但這卻可以說明,當自己選中的產品遭到批評或蔑視時,“極度痴迷者”為何如此瘋狂地反擊他們。
“極度痴迷主義”甚至勝於宗教信仰。一旦將自己歸入某個特定群體,並持續一段時間,那么你的身體就已經適應了相關功能。正如我此前所說,究竟是我們進化了科技,還是科技進化了我們?
習慣成自然
澳大利亞藝術家海倫·索斯(Helen South)在網站發表過一篇文章,引發了一個關於
Windows 8及其陌生的手勢操控的有趣問題。蘋果在法庭上極力保護自己的手勢專利,部分原因是因為人腦的傾向已經習慣於經常使用的界面?如果一些常用的界面歸蘋果專屬,如點擊放大,那么對於長期用戶而言,要換一部手機就會有一種陌生的感覺。
索斯在文中寫道:“重新布置放刀叉的抽屜,看看在多長時間內,不會再去放刀的位置去拿叉。當來到另外一個國家,看看多久能從右側通行適應左側通行?”
這種設備界面上的不同,以及“極度痴迷者”使用另一種產品時所感到的困惑,進一步突出了前文所述的“我們”和“你們”之分。
有證據表明,一些主要的作業系統廠商也意識到該問題。例如,蘋果在
Mac OS X開發人員指南中稱,開發人員應該使用熟悉的OS X界面組件來提供標準功能。此外,
iOS開發人員資料庫中也包含了同樣的原則。
不僅蘋果,微軟也是如此。微軟在
Windows 8手勢指南中稱,開發人員應避免使用類似的手勢,以防給用戶造成混淆。其實,微軟幾乎對Windows 8套用的每個部分都做出了規定。
群體特點
群體多樣
既有普通公民如學生、也有公眾人物如演員,既有
追星族、也有軍事迷。
愛好多樣
除了明星,冬粉們的愛好對象也可以是其他事物,如網紅、洋快餐、軍事雜誌。
行為狂熱
腦殘粉主要表現為對一些明星藝人不顧一切,喪失理智地去愛,愛到深處唯偶像。
迷上劉德華後輟學回家專業追星,父母為幫女兒圓夢,傾家蕩產,父親賣腎結果不符合沒賣成,後來成功見到劉德華,卻不滿足於拍照合影,隔天,父親跳海自殺,唯一的遺願就是希望劉德華再見女兒一面。——一名劉德華“腦殘粉”
女演員袁莉遭到冬粉咒詛她的孩子是畸形兒,一位男冬粉幻想是女演員韓雪的愛人並騷擾韓雪的家人等狂熱行為。
群體分類
輕度腦殘粉
特點:行為略顯誇張,但還有達到完全喪失理智讓外人反感的地步。
具體表現:對偶像花痴,事無巨細地關心關於偶像的一切資料動態,追偶像的各種作品,關注偶像所有的網路社交賬號。
中度腦殘粉
特點:長期聚眾蟄伏在各貼吧論壇,已富有攻擊性,凡有說出有對自己偶像不利言論的對象,都會遭到這些群體的攻擊。
具體表現:平日裡做的事情就是天天泡在貼吧、論壇、小組等冬粉地帶,八卦關於自己偶像的一切信息。活躍在所有偶像的網路社交賬號的冬粉列表中,並擔負起為偶像“聖戰”的神聖使命。他們會定時搜尋刷新社交網站上一切包含冬粉名字在內的訊息,但凡發現某條訊息中出現有對偶像不滿不利的言論,立馬會召集人馬然後群起而攻之。
重度腦殘粉
特點:行為比較瘋狂,偶像已經是他們的精神支柱,對偶像的崇拜已經嚴重地影響到了自己的生活。
具體表現:在偶像上的意見分歧而導致朋友絕交,戀人分手;為了偶像去他所在的國家留學;為了以後能近距離接觸到偶像的圈子,從事傳媒行業;為了追逐心目中的男神,不計成本地把錢花在各種追演唱會,跟偶像住同一家高檔酒店以求“偶遇”,購買昂貴的攝影器材拍攝偶像所有演出的照片。
結論分析
俗話說的好,“別理那些‘釣魚’的人”(發表某種言論後等待別人的攻擊性回復)還是有道理的,畢竟,你無法輕易說服那些“極度痴迷者”。當然,有些人對“腦殘粉”理解較偏激,在他們眼裡冬粉就是“腦殘粉”。
此外,當下一次有“極度痴迷者”攻擊個人的喜好,或者因為我發現某款產品的微小瑕疵而令他們大發雷霆時,這是他們的一貫作風,早已被注定。
任何社會都會有“
追星族”,但追的不能完全是一張臉蛋,而應該是其身上的正能量。盲從到迷失自我和大是大非的時候,“追星”就變成了落花有意流水無情的事。這裡所謂無情,一是指深陷醜聞的當事人,二是指法律昭昭。在“看臉的社會”里即使撒潑打滾也跟當事人沒一點關係,只能表明追星者追來追去追丟了自己。
冬粉追星本身無可厚非,這既是冬粉的權利,也是明星盼望的事,說明明星有魅力、有市場。但是,凡是都要有一個底線,冬粉追星行為應當僅限於法律和道德許可範圍之內,任何突破這一底線的追星行為都應該予以禁止。“腦殘粉”追星,對明星的行程進行跟蹤,騷擾明星的日常生活,乃至對明星發出死亡威脅,這就突破了法律底線,侵犯了明星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違法行為。對於冬粉的頻頻騷擾,明星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持生活的寧靜,避免和阻止騷擾事件再次發生,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