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關於頒發《火電建設項目前期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能源部關於頒發《火電建設項目 前期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89.10.25由能源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源部關於頒發《火電建設項目 前期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10月25日
  • 頒布單位:能源部
原水電部頒發的《火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已兩年多。這個檔案對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強化火電建設項目的前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管理體制發生了變化,前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上出現了一些需要調整和解決的新問題。為此,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我部編制了《火電建設項目 前期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經審議會修改,正式頒發執行。原水電部頒發的《火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火電建設項目的前期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委和原國家經委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火電建設項目的前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電力行業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電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審批制度。
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按原水電部頒發的《火力發電廠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原則和內容深度規定》進行。
第四條 裝機容量五萬千瓦(供熱機組二萬五千千瓦)及以下的火電廠、地處農村平原地區,大氣擴散條件較好及廠址附近其他工業污染影響較小的火電建設項目,經地方環保部門同意,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環境影響報告表按[86]國環字第003號文附屬檔案二規定的格式填報。
第五條 投資額為二億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須由建設單位通過主管電力局(電管局、公司)報送國家環保局,同時抄報能源部。
建設項目在國家計委批准項目建議書後,須由建設單位通過主管電力局(電管局,公司)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能源部預審。預審後,由能源部報國家環保局審批。報能源部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式,二份,
涉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預審原則上按上述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可具體研究確定。
需委託電力局(電管局)組織預審時,由能源部正式,行文委託,受委託的單位組織預審後,將預審意見報能源部。
第六條 投資額在二億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須由建設單位通過主管電力局(電管局、公司)報地方(省級)環保部門徵求意見或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表)由建設項目所在省的電力局(電管局)組織預審後報地方(省級)環保部門審批。
第七條 委託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綜合評價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環保局或省級環保局頒發的評價證書,熟悉火電生產和污染防治技術,具備工程分析能力。
2.編制的評價大綱能夠緊密結合工程實際,突出重點,講究實用。
3.綜合評價單位必須是評價實體,所承擔的評價實際工作量必須占該項目評價總工作量的50%以上。
4.必須對評價的結論負責。
第八條 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收費管理,按評價項目所在省環保局頒發的評價收費標準和能源部頒發的《火力發電廠環境影響評價收費原則及參考額度》執行。
第九條 對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預審,需進行專門的技術審查。技術審查須由部聘請的專家及環保部門推薦的專家承擔。受聘進行技術審查的專家必須對技術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條 能源部預審環境影響報告書,自接到申請預審檔案和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報告表為一個月)完成預審,並提出預審意見。由於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問題,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造成的延長預審時間由申報單位負責,特殊情況也可適當延長預審時間。
第十一條 電力局(電管局)受委託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須遵循本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能源部安全環保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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