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方法
孕婦最早懷孕滿7周以上便可以通過dna性別鑑定方法知道胎兒性別,準確率可達99.4%。
母體DNA驗血:可利用基因工程的技術,採取母體靜脈的血液,來判斷胎兒的性別。對胎兒及母體沒有任何風險,通過染色體做出性別推斷。
已經被醫學及科學證實的看胎兒性別的方法有三種: 彩超單看胎兒性別、DNA 血液測試、羊水穿刺。雖然這三個方法都是被醫學證實可以用作測試胎兒性別,不過彩超單看胎兒性別卻有很多缺點。
很多孕婦做胎兒性別鑑定,都是通過彩超單看胎兒性別,由婦科醫師告知胎兒的性別。這種檢測方法存在幾個問題,第一就是準確性的問題。很多因素會影響準確性,例如B超機的型號,舊款的B超機可能讓婦科醫師看得不清楚,作出判斷失誤。胎兒的位置也會影響準確率,例如胎兒的性器官被壓著,也會影響婦產科醫師的判斷。當然婦產科醫師的經驗、技術、年資都會影響準確率,所以通過B超去鑑定胎兒的性別,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準確率普遍來說只有70%左右。
近年的基因學及醫學的進步,使得孕婦可以通過血液測試來測試胎兒性別,不再需要通過彩超單看胎兒性別,DNA 血液鑑定的優點非常明顯及突出,優點如下:
只需在母親體上抽血,過程簡單安全
屬於非入侵性測試,不會增加流產風險
要進行測試,必須滿足以下 4 大要求:
啊1. 必須胎齡滿 6 周以上。
2. 一年內沒有分娩過男嬰、
3. 半年內沒有進行過輸血、重大手術、器官移植、
4. 血型為常見的血型,A型、B型、AB型、0型。如果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準確率會達到99.4%-99.5%。
還有一個方法, 就是通過羊水穿刺驗胎兒性別。通過抽取羊水化驗可以知道胎兒的性別,而且準確率是達到 100%,可是羊水存在兩個問題。第一是需要懷孕大約 10 - 11 周才可以進行。第二個是關鍵的問題,抽取羊水是屬於入侵性的測試,對胎兒及孕婦有一定的危險,流產風險比較高。所以抽取羊水通常是用作鑑定胎兒是否有先天性疾病如唐氏綜合症等醫療用途,很少會用於鑑定胎兒的性別上。最嚴重的是抽取羊水的過程中孕婦有機會被細菌感染或發生羊水梗塞,風險不可以忽視!
總結: 這些都是被醫學及科學證實的方法,民間流傳著很多生男生女早知道的方法,例如生男生女清宮圖、酒精及鉛筆測試法等等。很明顯,這些都是沒有醫學或科學根據的。所以孕婦們別輕易誤信這些測試方法喔。
主要危害
非法鑑定胎兒性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於:造成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妨害人口的良性發展,引發家庭矛盾,誘發拐賣婦女、
強姦、買賣婚姻以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和諧。
鑑定方法
絨毛
抽絨毛鑑定又叫絨毛取樣,就是在超音波導引之下,用一支細長針, 經由孕婦的腹部、子宮壁、羊膜而進入羊膜腔,抽取少量(約20CC)的羊水。胎兒及其四周的羊水,是由一層羊膜所包圍。羊水中含有許多胎兒皮膚、呼吸道、消化道、泌尿道黏膜所剝落的細胞,可供檢查。一般多在懷孕10周以後施行。自1968年第一個羊水培養成功至今已30年。但是,抽絨毛鑑定有一定的風險會使孕婦流產或導致胎兒畸形.
要目的和羊膜穿刺術一樣,是為了診斷胎兒的染色體是否正常,但也可用來診斷胎兒的性別。準確率可達100%,2天得到結果。利用絨毛采檢術雖然在懷孕10周左右即能判斷胎兒的性別,但它可能造成流產(1 % 可能傷害胎兒)。
母血
母血鑑定就是利用孕婦末梢血,也就是毛細血管血,從孕婦耳垂上採血幾滴,製成血塗片,經過特殊染色,利用細胞形態學的技術,來鑑定胎兒的性別,此項檢查比較安全,準確率都在95%以上,要求條件,妊娠45天以上即可.母血鑑定不會使孕婦流產或致畸.
B超
B超鑑定胎兒性別要求孕婦懷孕19周以上,但是,即便是最有經驗的影像學專家也只能在妊娠三個半月或者三個月以上才能看出嬰兒性別,準確率也不能達到100%.但是安全性最高.
穿刺
羊水穿刺是一種入侵性性別鑑定方法,具有1%-3%流產,胎兒畸形,感染的風險。準確率可達95%左右。羊水是一種反映胎兒各項功能和某些病症的特殊液體,羊水中含有從胎兒皮膚、呼吸道和尿道脫落的細胞。醫界不贊成只為了測知胎兒性別就做
羊膜穿刺術:羊膜腔穿刺是用一根長針,經孕婦複壁進行羊膜腔中吸取羊水,從而檢測胎兒情況。
法律法規
2014年9月,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訊息,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結構趨向平衡,依法嚴厲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衛生計生委會同公安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意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組織介紹或者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對違反規定利用相關技術為他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機構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理;對醫療保健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意見》明確,除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對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指出,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應當由醫療保健機構組織3名以上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並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集體審核。經診斷,確需人工終止妊娠的,由鑑定機構為孕婦出具醫學診斷報告,並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
社會評價
有人認為立法機關實際已將“非法鑑定胎兒性別”行為入刑,只不過刑法上還缺乏具體的對應條文。《人口與計畫生育法》36條明文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並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現代刑法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計畫生育法所指稱的“構成犯罪”,顯然非為“胎兒鑑定性別”專門設罪,而是針對伴隨該行為可能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如違法行醫、醫療事故、非法節育等已經規定在現行刑法中的罪名。
在將非法胎兒鑑定入罪的主張者看來,雖然它能“科學”地解決某些社會問題,但是他們也許未曾料到,這些措施在反對者眼裡同時也在“邏輯”地滋生另外的社會問題,如遺棄女嬰和拐賣兒童行為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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