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規定

為加強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堤防工程的完整,確保全全度汛與正常運行,促進和保障國民經濟發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水利局是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景福圍工程管理處具體負責景福圍堤防工程(包括江濱堤身兩側擋土牆、堤頂南側防浪牆、堤身護坡、穿堤排澇排水涵洞、閘門及附屬設施等)的管理、維修、養護工作。
  第三條 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包括:
  (一)三榕港到西區電排站(樁號為0+000至4+000),以管理單位的土地使用證的範圍為準;
  (二)西區電排站至河旁路口(樁號為4+000至12+400),堤內側擋土牆至堤外側擋土牆(或堤腳);
  (三)河旁路口至羚山電排站(樁號為12+400至16+545),以管理單位的土地使用證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 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已徵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景福圍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景福圍堤防工程劃定的護堤地範圍包括:
  (一)三榕港至西區電排站(樁號為0+000至4+000),在內、外坡管理範圍邊界外延50米;
  (二)西區電排站到河旁路口(樁號為4+000至12+400),堤內,從管理範圍邊界外延30米,堤外,從管理範圍邊界外延50米;
  (三)河旁路口至羚山電排站(樁號為12+400至16+545),在內、外坡管理範圍邊界各外延50米。
  第五條 管理範圍的土地,應依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徵用(劃撥)土地和確權發證手續。護堤地範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限制使用。
  第六條 在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洞、決口、葬墳、墾植、鏟草皮、開溝和擅自挖堤頂,留下路缺;
  (三)損毀電排站、防汛站、閘門、閘樓、涵洞、護欄、防浪牆、通訊及照明線路、界樁等設施;
  (四)傾倒余泥、泥漿、石渣、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堤頂行駛履帶機械、硬輪車;
  (六)在防汛沙、石料面上堆放雜物,竊取防汛沙、石等物料;
  (七)其他有礙堤防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七條 在管理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與景福圍工程管理處簽訂協定,明確有關防洪、管理、維護等責任。
  第八條 在護堤地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景福圍堤防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打樁、採石、取土、挖塘以及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未經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進行搭建構築物、建築物,堆放設施設備等作業。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在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設項目及遷移堤防設施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報請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圖紙,並經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准後,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用地、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對遷移和損毀水利設施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或按重置價賠償;影響工程運行管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管理維修費用。
  第九條 景福圍堤防為堤路結合工程,堤頂作為市政道路使用。堤頂路面的鋪築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築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築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貨車限行按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條 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堤防管理單位和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准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並報請驗收。
  第十一條 景福圍堤路的管理分工,按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條,擅自在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和護堤地範圍內修建工程設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及賠償、罰款等處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堤防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市頒發的有關條例、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2月12日十三屆6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政策解讀

  一、修訂《肇慶市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規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加強景福圍堤防管理,對確保全全度汛與正常運行,促進和保障國民經濟發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統籌做好我市堤防工程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堤防工程管理,確保堤防安全,有必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
  二、法律法規依據
  本規定的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及《肇慶市法制局關於組織開展全面清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通知》(肇法函﹝2017﹞372號)等。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制定目的、相關單位職能職責、堤防工程管理範圍以及護堤地範圍。
  第一條明確制定目的。近年來,堤防工程作為堤路工程項目,承擔著防汛及車輛通行等重要作用。為維護堤防工程的完整性,確保全全度汛與正常運行,有必要制定此規定。
  第二條明確職能職責。市水利局是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市景福圍工程管理處具體負責管理工作。
  第三條明確堤防工程管理範圍。
  第四條明確堤防工程護堤地範圍。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已徵用、劃定的護堤地為國家所有,由景福圍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二)明確管理範圍土地、護堤地範圍內土地的權屬問題。
  第五條明確管理範圍土地,應依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徵用(劃撥)土地和確權發證手續。護堤地範圍內的土地,其權屬不變,但必須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限制使用。
  (三)明確管理範圍內禁止性行為,在管理範圍和護堤地範圍內活動要求及經營活動職責分工。
  第六條明確在景福圍堤防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七條規定了在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須經水主管部門同意,並簽訂協定,明確責任。
  第八條規定了在護堤地從事相關活動的審批流程及相關手續等內容。
  (四)明確相應的管理分工、審批流程。
  第九條明確了景福圍堤防工程功能,堤頂路面的鋪築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築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築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條明確在堤防工程因進行生產或建設需要興建工程設施的,要按照相關手續辦理。
  第十一條規定了管理分工按照市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五)違反本規定的相關細則。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了違反本規定的相關罰則以及相應的爭議解決途徑。上述細則根據《廣東省河道堤防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製定。
  (六)本規定的施行時間。
  四、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規定》文稿傳送至端州區及市直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已採納合理合法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9月14日至27日《規定》文稿在肇慶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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