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政府立法重要事項論證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9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擬列入市政府規章年度計畫項目進行論證和審查政府有關部門起草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涉及重要立法事項的論證評估活動,適用牛剃記葛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立法,是指市政府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臘局全規章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政府立法事項論證評估,堅持依法辦理、客觀公正、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開展立法事項論證評估,可以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教學科研單位或社會組織參加論證;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委託評估。
第五條 市政府法槳墓糊制機構組織編制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畫時,對申報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建議項目進行分析研究,認為擬列入制定計畫的,應當組織對立法項目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制度的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以及出台後對本地區發展穩定可能產生的影響等論證,具備立法條件的方可列入年度計畫項目。
第六條 有關單位提出政府規章立法建議項目時,應當提交政府規章建議書,並附建議稿和制定說明,內容包括立法項目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據、需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擬採取的主要措施、初步調研情況、立法進度安排等。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政府規章項目建議,建議書應當包括立法項目名稱和制定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容等。
第七條 市政府規章立項論證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包括立法背景、立法事項的重要性、存在的主要問題可否通過立法方式解決等;
(二)立法的可行性,包括立法依據、是否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是否具備相應的實施條件、出台時機是否成熟、相關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時到位;
(三)立法的合法性,評估判斷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是否合法適當;
(四)立法項目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影響其實施的重大因素分析、立法項目出台後對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五)政府規章立法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開展立項論證,應當通過立項論證會、協調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建議。
根據開展立項姜歸論證情況,按照《肇慶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將具備立法條件的立法建議項目,列入當年市政府規章制定計畫,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政府部門起草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評估:
(一)在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調整範圍、主要制度和重要規範的合法性、適當性和可行性等方面有較大爭議的;
(堡燥棕狼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調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三)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複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四)政府立法中涉及的其他重點難點問題需要論證的事項。
第十條 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促榆鴉聽證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戰朽辯涉及地方法規草案的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應當充分聽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初審相關工委的意見,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重要立法事項論證情況報告。論證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開展論證的基本情況,參加論證有關方面提出的主要觀點、意見建議、經論證後形成的意見建議等。
重要立法事項的論證情況報告應當作為協調處理立法爭議事項、研究修改完善法規規章草案和做好相關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涉及爭議較大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立法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專家、學者、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十三條 接受評估委託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且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有熟悉立法事務或者具備較強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四)在業務關係、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立法有關爭議方之間沒有利害關係;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委託第三方開展立法評估,應當採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進行,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有關檔案規定。
第十五條 委託第三方開展立法評估,應當與受委託第三方簽訂委託評估協定,明確委託事項的目標任務、質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報酬、智慧財產權、保密規定、違約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受委託第三方完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評估結論及意見建議等內容,評估報告由參加評估的人員簽名和評估機構蓋章。
第十七條 委託方對受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驗收。對符合協定約定要求的評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評估費用支付等手續;對不符合委託評估協定要求的,及時要求受委託第三方限期改正或者重新進行評估。
因受委託第三方原因造成逾期仍未能通過驗收的,委託方依照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開展政府立法論證評估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市政府規章年度計畫建議項目前開展立項論證、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過程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政府立法重要事項論證評估辦法》已經2018年9月10日十三屆5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5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範政府規章立項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起草過程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活動,科學合理確定政府規章年度立法項目,妥善解決政府立法中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有必要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肇慶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肇慶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規定》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同時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立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
三、關於主要內容說明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市政府法制機構對擬列入市政府規章年度計畫項目進行論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涉及重要立法事項的論證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至第八條明確開展規章立項論證的範圍、論證內容、論證方式和論證結果運用等內容。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明確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開展論證評估的重要立法事項範圍、論證方式、論證後形成論證報告的內容要求、論證結果運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涉及爭議較大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立法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對接受委託評估的第三方具體條件、如何確定委託方式、委託契約內容和驗收要求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明確了開展政府立法論證評估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四)政府立法中涉及的其他重點難點問題需要論證的事項。
第十條 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並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涉及地方法規草案的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應當充分聽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初審相關工委的意見,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重要立法事項論證情況報告。論證情況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開展論證的基本情況,參加論證有關方面提出的主要觀點、意見建議、經論證後形成的意見建議等。
重要立法事項的論證情況報告應當作為協調處理立法爭議事項、研究修改完善法規規章草案和做好相關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二條 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涉及爭議較大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立法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專家、學者、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十三條 接受評估委託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且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範;
(三)有熟悉立法事務或者具備較強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
(四)在業務關係、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立法有關爭議方之間沒有利害關係;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委託第三方開展立法評估,應當採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進行,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有關檔案規定。
第十五條 委託第三方開展立法評估,應當與受委託第三方簽訂委託評估協定,明確委託事項的目標任務、質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報酬、智慧財產權、保密規定、違約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受委託第三方完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評估結論及意見建議等內容,評估報告由參加評估的人員簽名和評估機構蓋章。
第十七條 委託方對受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驗收。對符合協定約定要求的評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評估費用支付等手續;對不符合委託評估協定要求的,及時要求受委託第三方限期改正或者重新進行評估。
因受委託第三方原因造成逾期仍未能通過驗收的,委託方依照契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開展政府立法論證評估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市政府規章年度計畫建議項目前開展立項論證、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草案過程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政府立法重要事項論證評估辦法》已經2018年9月10日十三屆5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5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範政府規章立項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起草過程立法事項論證評估活動,科學合理確定政府規章年度立法項目,妥善解決政府立法中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有必要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肇慶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和《肇慶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式規定》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同時參照《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立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
三、關於主要內容說明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市政府法制機構對擬列入市政府規章年度計畫項目進行論證和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涉及重要立法事項的論證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至第八條明確開展規章立項論證的範圍、論證內容、論證方式和論證結果運用等內容。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明確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過程中,開展論證評估的重要立法事項範圍、論證方式、論證後形成論證報告的內容要求、論證結果運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開展重要立法事項論證,涉及爭議較大且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立法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並對接受委託評估的第三方具體條件、如何確定委託方式、委託契約內容和驗收要求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明確了開展政府立法論證評估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