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為了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專業(工種)技術人才,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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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勞動部、人事部關於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98號
(1994年2月22日勞動部、人事部頒發 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人事廳(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後勤部司令部、生產部: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有關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精神,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勞動人事科學化管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正常職業秩序,勞動、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現頒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

第一條為了深化勞動、人事制度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人才的需求,客觀公正地評價專業(工種)技術人才,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準入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第三條 職業資格分別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職業技能鑑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遵循申請自願,費用自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都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式申請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六條 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政府指導下的管理體制,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綜合管理。
若干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鑑定(技師、高級技師考評和技術等級考核)納入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勞動部負責以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鑑定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證書的名稱、種類按現行規定執行)。
人事部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評價和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和確定職業資格的範圍、職業(專業、工種)分類、職業資格標準以及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和技能鑑定的辦法。
第八條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國際雙邊或多邊互認。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團體和所有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範圍分別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範圍分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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