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是日本教育法案。1985 年 6 月 8 日頒布。同年 9 月 30 日公布施行細則,並規定 10 月 1 日開始實施。以取代《職業訓練法》。1987 年再次修訂。分總則、職業能力開發計畫、職業能力開發之促進、職業訓練法人、技能檢定、職業能力開發協會、職業能力開發審議會、細則和罰則共 9 章 108 條。強調要在勞動者整個職業生涯期間,通過職業訓練和技能檢定,有計畫地實施綜合性的能力開發,即“生涯訓練”。
與《職業訓練法》相比有下列特點:主張訓練的長期化,從過去以公共職業機構的養成訓練為主,轉向以企業內的發展訓練為主;主張訓練的廣泛化,訓練範圍由過去的職業訓練擴大到各種職業能力開發活動,包括有教育訓練休假制度、促進企業主給勞動者提供多種教育訓練機會等;主張訓練的彈性化,由過去呆板地實施公共職業訓練, 改變為自主性地實施職業能力開發,使之符合工人個人的願望和職業經驗, 適應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變化和經濟活動國際化等形勢。結合職業訓練按一定標準對工人進行技能檢定。分特級、一級、二級及單一等級,授予合格者技能士稱號。國家和都、道、府、縣分別設定職業能力開發協會和職業能力開發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