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商標法是德國的第一部商標法是1874年頒布的《商標保護法》,該法採用不審查原則。後因弊病較多,又於1894年制定了採用審查原則的商標法。1967年又採用了強制使用制度。現行的德國商標法為1936年修改後的商標法。該法在1951年和1967年又幾經修改。
主要內容為:(1)商標申請人。凡國內經營商品製造和銷售的個人和團體均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外國人在本國已註冊,申請在聯邦德國註冊給予國民待遇。(2)商標應具備鑑別性的特徵且不能違反禁止作為商標的規定。商標註冊手續。經審查如認為與先註冊的商標有相近之處,該商標的所有人有3個月的異議期,如無異議,即可註冊。(3)採用註冊在先戚則。(4)對侵權行為,應立即制止侵權,責令賠償損失,處以罰款或監禁等處分。(5)商標註冊的保護期為10年,續展的有效期亦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