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儲備券

根據《聯邦儲備法》.聯邦儲備券是美國合法流通的紙幣。由聯邦儲備委員會統一控制、管理聯邦儲備券的發行與回籠

根據《聯邦儲備法》.聯邦儲備券是美國合法流通的紙幣。由聯邦儲備委員會統一控制、管理聯邦儲備券的發行與回籠。美國財政部及其下屬的貨幣監理局受聯邦儲備委員會的委託具體負責聯邦儲備券的印製、銷毀等技術性工作。聯邦儲備委員會任命十二個聯邦銀行行長分別為本儲備區的貨幣發行代理人,專門負債執行和管理貨幣發行和回籠的具體工作。1980年以前,聯邦儲備券必須有黃金或金證券作為發行準備。發行準備率一般不得低於流通中聯邦儲備券的40%。當發行準備率低於40%時,聯邦儲備委員會必須對聯邦儲備銀行徵收發行累進稅,即當發行準備金不足流通中現鈔總額的40%,但又高於32.5%時,發行稅為1%,當不足32.5%時,發行稅為1.5-2.5%。徵收發行稅,貼現率同比例提高,貼現率提高,商業銀行對從聯邦儲備銀行取得貸款的需求相對減少。因此,發行稅制度實際上是對貨幣流通穩定正常的一種法律保障。1980年,隨著黃金的重要地位在國際貨幣體系中趨於減弱,硬性規定以黃金或金證券作為發行準備顯然已經不合時宜,通過1980年聯邦儲備法修正案,取消了發行準備和發行稅的規定。聯邦儲備券的發行抵押制度規定,通過聯邦儲備銀券發行出去的聯邦儲備券必須有100%的質量合格的證券作為發行抵押。可作為發行抵押的證券包括金證券,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的、美國政府發行的債券,經聯邦儲備銀行審查合格的商業票據、抵押票據、銀行承兌票據等,經聯邦儲備銀行審查合格的州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發行抵押制度從立法上保障貨幣必須根據商業需要來發行,而不是為了財政需要來發行,也不是根據某一個事先預定的限額計畫來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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