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一條修正案的生效議定書

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一條修正案的生效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72年12月20日,於紐約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72年12月20日
  • 生效日期:1973年09月2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紐約
  鑒於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八條
“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並由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式批准後,對於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
鑒於聯合國大會按照該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已於1971年12月20日第二八四七(二十六)號決議內通過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一條的修正案,
鑒於該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批准上述修正案的必要條件,依本議定書附屬檔案所載,已於1973年9月24日具備,該修正案已於該日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
鑒於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一條第一、二、三款的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十一條
“一、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由大會選舉聯合國五十四會員國組織之。
“二、除第三款所規定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年選舉理事十八國,任期三年。任滿之理事國得即行連選。
“三、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理事國自二十七國增至五十四國後第一次選舉時,除選舉理事九國接替任期在該年年終屆滿之理事國外,應另增選理事二十七國。增選之理事二十七國中,九國任期一年,另九國任期二年,依大會所定辦法。”,
因此,本人,聯合國秘書長庫爾特·瓦爾德海姆,茲簽署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作成之本議定書正本二份,其中一份存放聯合國秘書處檔案庫,一份送交聯合國憲章保管者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本議定書副本應分送聯合國所有會員國。
1973年9月24日訂於紐約聯合國總部。
秘書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