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57號決議

第2057(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7月5日第680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第1996(2011)和2046(2012)號決議,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南蘇丹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歡迎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建立政府機構和國家立法會議,又歡迎頒布國家立
法,包括《政黨法》,
表示注意到《財政管理法》和薩爾瓦·基爾總統的打擊腐敗立法方案,強調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必須進一步採取步驟消除腐敗,
堅定致力於促使南蘇丹成為一個經濟繁榮的國家,與蘇丹和平、安全和穩定地毗鄰相處,
強調聯合國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活動要協調一致,為此要闡明南蘇丹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發揮各自相對優勢的基礎上的作用、責任和協作,注意到需要同該區域的其他相關行動者,包括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阿布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和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進行合作,
強調聯合國、發展機構、雙邊夥伴和其他有關行為體、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需要建立更有力和更明確的夥伴關係,以便執行在國家自主、取得成果和相互問責基礎上制訂的旨在有效開展機構建設的國家戰略,
痛惜持續存在的衝突與暴力行為及其對平民產生的影響,包括許多平民遇害和流離失所,注意到與民間社會進行持久合作和對話對於穩定安全情況和保護平民的重要性,
回顧安理會主席2011年2月11日發表聲明,申明國家自主和國家負責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國家當局負有確定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優先事項和戰略的首要責任,
強調鞏固和平需要採用全面、統一和有重點的辦法,加強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和法治活動的一致性,消除引發衝突的根源,並著重指出,安全與發展密切相關,相輔相成,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
深切關注蘇丹/南蘇丹邊界沿線安全情況的惡化、蘇丹南科爾多凡州和青尼羅州的衝突以及族群間暴力和糧食供應普遍得不到保障,造成了南蘇丹的人道主義局勢,對南蘇丹特派團在某些地區行動受限制表示關注,
回顧以往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聲明,強調機構建設作為建設和平的一項重要內容至關重要,強調各國和國際社會要做出更有效和更一致的反應,讓擺脫衝突的國家能夠行使政府核心職能,包括和平解決政治爭端,並利用國家現有能力,以確保國家對這一進程擁有自主權,
強調聯合國發揮重要作用,與國際夥伴密切協商,支持國家當局鞏固和平,防止暴力再現,並為此制訂一個早期戰略來支持國家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包括確立政府核心職能,提供基本服務,建立法治,尊重人權,管理自然資源,組建安全部門,處理青年失業問題和實現經濟復甦,
確認必須支持建設和平工作,以便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在這方面,嚴重關切地注意到緊縮預算可能對此類建設和平工作產生影響,同時還注意到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為實現收支平衡採取的措施,強調石油收入可以在南蘇丹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確認需要擴大和增加現有文職專家、特別是來自開發中國家的婦女和專家的儲備,以幫助建立本國能力,鼓勵會員國、聯合國和其他夥伴加強合作與協調,調派相關專業人員,協助滿足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的建設和平需求,
回顧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1882(2009)和1998(2011)號決議和2009年4月29日(S/PRST/2009/9)和2010年6月16日(S/PRST/2010/10)主
席聲明,並注意到秘書長2009年2月10日(S/2009/84)、2007年8月29日(S/2007/
520)和2011年7月5日(S/2011/413)關於蘇丹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以及安全理事會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認可的結論(S/AC.51/2009/5),
重申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和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 1502(2003)號決議,
重申其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 1325(2000)、1820(2008)、1888(2009)、1889(2009)和 1960(2010)號決議,再次申明婦女要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參與和平進程的各個階段,因為她們在預防衝突、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中發揮著重大作
用;重申婦女可在重建恢復中社會的結構方面發揮關鍵作用,並強調婦女需要參與擬定和執行衝突後戰略,以便考慮到她們的看法和需要,
確認必須根據現行聯合國維和改革舉措,包括《新地平線報告》、《全球外勤支助戰略》和《文職力量審查報告》,借鑑其他特派團特別是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最佳做法、以往經歷和經驗教訓,
回顧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在2011年6月20日《蘇丹政府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2011年6月29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安全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協定》、2011年7月30
日《蘇丹政府與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監測支助團的協定》以及2012年2月10日
《互不侵略諒解備忘錄》中做出的各項承諾,
譴責蘇丹和南蘇丹之間一再發生跨界暴力事件,確認南蘇丹與蘇丹交界地區當前的緊張和不穩定局勢以及《全面和平協定》的懸而未決問題對安全局勢產生不利影響,同時還注意到,在第2046(2012)號決議通過後,邊界地區的暴力行為最近有所減少,
認定南蘇丹面臨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1996(2011)號決議第3段規定的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
(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13年7月15日;
2.請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繼續領導一個綜合性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支持國際社會採用一致方法來促進南蘇丹共和國的穩定和平;
3.注意到第1996(2011)號決議規定保護平民和改善安全情況是南蘇丹特派團的優先任務,敦促南蘇丹特派團據此部署其資產,強調南蘇丹特派團需要適當關注這方面的能力建設工作,歡迎制訂保護平民戰略和預警和早期應對戰略,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執行這些戰略,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介紹執行戰略的進展;
4.促請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承擔更大的保護平民責任,並為此鼓勵同南蘇丹特派團合作;
5.授權南蘇丹特派團在能力範圍內並有其部隊的地方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執行第1996(2011)號決議第3(b)四、3(b)五和3(b)六段規定的任務;
6.在按第2046(2012)號決議的要求啟動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和聯合政治與安全機制的特設委員會前,請南蘇丹特派團觀察和報告人員、軍火和有關物資跨越與蘇丹之間的邊界的情況;
7.要求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有關各方為南蘇丹特派團的部署、行動以及開展監測、核查和報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別是在南蘇丹共和國全境確保聯合國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不受限制,在這方面,強烈譴責任何對南蘇丹特派團部隊和工作人員的襲擊,並要求不再進行此類襲擊;
8. 籲請所有會員國確保進出南蘇丹共和國的專門供南蘇丹特派團履行公務使用的所有人員以及設備、輜重、補給和其他物品,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自由、不受阻礙、迅速地通行;
9.促請各方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定,讓救濟人員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尤其是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並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0.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侵害南蘇丹平民的暴力和踐踏人權行為,特別是性別暴力,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招募和使用兒童、蓄意殺害、殘害和綁架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呼籲根據第1960號決議做出有時限的打擊性暴力的具體承諾;
11.歡迎南蘇丹特派團採取舉措,在全國開展外聯活動,鼓勵特派團在現有資源範圍內進一步發展同地方社區的聯繫,以加強人們對特派團任務的了解;
12.歡迎南蘇丹共和國政府2012年3月12日為停止招募兒童簽署了新的行動計畫,再次承諾讓蘇丹人民解放軍的兒童全部離隊,確認南蘇丹政府已採取措施執行新的行動計畫,呼籲進一步執行該行動計畫,請南蘇丹特派團就此為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還請秘書長在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境內開展的活動中加強對兒童的保護,確保繼續監測和報告兒童的情況,歡迎2011年9月設立國家監察和報告任務組;
13.鼓勵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批准重大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使其成為法律並加以執行,包括有關婦女和兒童、難民和無國籍者的條約和公約,請南蘇丹特派團與其他聯合國單位一起,就此為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
14.深切關注瓊格萊州2011年8月18日、2011年12月23日和2012年2月4日發生的部族暴力事件,以及由此造成的數百人死亡、婦女兒童被綁架和大批平民流離失所,確認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做出努力,處理這些事件和保護平民,為此著重指出,需要考慮瓊格萊全州和平會議和南蘇丹特派團就這些襲擊提交的人權情況報告的建議,特別是調查委員會開始採用獨立和中立方式開展工作;
15.促請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採取措施,讓婦女更多參與解決《全面和平協定》中的懸而未決問題,參加獨立後的安排,並讓南蘇丹婦女進一步參與各級公共決策,包括推動婦女擔任領導,確保婦女在修訂南蘇丹《憲法》過程中的有適當的代表權,支持婦女組織,反對社會上對婦女平等參與能力的消極態度;
16.促請南蘇丹共和國當局打擊有罪不罰現象,追究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人的責任,包括追究非法武裝團體或南蘇丹安全部隊成員侵權和違法行為人的責任;
17.促請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停止長期任意羈押行為,並通過諮詢和技術援助以及與國際夥伴合作,建立一個安全、可靠和人道的監獄系統,請南蘇丹特派團與其他聯合國單位一起,就此向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援助;
18.促請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全面執行全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戰略,統一加快執行現有的復員方案,請南蘇丹特派團同南蘇丹政府密切合作,並同聯合國所有相關單位和其他支持復員方案的國際夥伴進行協調;
19.促請南蘇丹特派團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進行協調,參加區域協調和信息機制,以便根據上帝抵抗軍(上帝軍)在南蘇丹共和國發動襲擊的情況,更好地保護平民和支持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請秘書長在每三個月提交的關於南蘇丹特派團的報告中概述南蘇丹特派團、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團(聯剛穩定團)以及區域和國際夥伴為消除上帝軍的威脅相互開展合作和分享情報的情況;
20.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確保特派團之間相互開展合作,並授權在第
1996(2011)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總兵員上限內,在徵得部隊派遣國同意和不妨害這些聯合國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下,適當從其他特派團調用增強軍力和戰鬥力的手段;
21.著重指出,必須開展南蘇丹特派團任務規定中的建設和平工作,請南蘇丹特派團向安理會報告制訂一個聯合國系統為此提供支持的計畫的情況,並通過秘書長定期提交的報告,通報以下方面的最新進展:聯合國系統支持具體的建設和平工作,特別是安全部門改革,建立警察機構,法治和法務部門支助,人權能力建設,早期恢復,制訂有關國家政權建設和發展等重大問題的國家政策,根據國家優先事項為發展創造條件,以期協助建立一個監測上述領域進展情況的共同框架;並強調特派團為避免工作重複與南蘇丹政府、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各捐助方全面開展密切合作的好處;
22.請秘書長繼續向安理會報告部署特派團所有部門的預期時間,包括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協商的情況和主要支援人員的部署情況;強調必須及時徵聘有關專業人員來填補文職部門的空缺,還請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落實文職人員配置的預期時間;
23.注意到秘書長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磋商後,在其報告(S/2012/486)中概述了各項基準,請他經常向安理會通報在其定期報告所述期間出現的進展;
24.關切地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亟需軍用直升機,促請會員國加倍努力向特派團提供航空機組,請秘書長在定期報告中說明部隊組建工作的情況。
25.強調聯合國、國際金融機構以及雙邊和多邊夥伴需要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密切合作,確保國際援助與國家優先事項包括與《南蘇丹發展計畫》保持一致,並可以有重點地按南蘇丹共和國的具體建設和平需求和優先事項提供支持;強調有關各方全面開展密切合作的好處,以避免重複工作,讓那些有相對優勢的各方發揮其優勢;請秘書長特別代表繼續在相關國際援助機制和進程中代表聯合國系統;
26.鼓勵秘書長探討衝突後文職人員問題高級諮詢小組的獨立報告提出的可在南蘇丹共和國落實的前瞻性構想;
27.尤其請秘書長儘可能充分利用特派團有關部門與南蘇丹共和國對口部門同地辦公的機會,推動國家能力建設;並通過本地採購和以其他方式儘可能加強南蘇丹特派團對經濟的貢獻,尋找機會早日提供和平紅利;
28.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適當採取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其他行動,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29.重申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和1820(2008)號決議,安理會授權設立的特派團必須配備適當的性別平等專業人員和開展培訓;回顧需要處理將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作為戰爭工具的問題,期待根據第1888(2009)、1889(2009)和 1960(2010)號決議任命保護婦女顧問,請秘書長酌情做出安排,監測、分析和報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包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衝突後和與執行第 1888(2009)號決議有關的其他情況下的強姦行為,並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和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積極處理這些問題;
30.請秘書長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感染愛滋病毒、受愛滋病毒影響和易感染愛滋病毒的人、包括婦女和女孩的與愛滋病毒有關的需求,在這方面,鼓勵酌情在特派團提供愛滋病毒預防、治療、護理和支助服務,包括自願和保密的諮詢和檢測方案;
31.歡迎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締結《部隊地位協定》,促請東道國政府履行這方面的義務;
32.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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