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5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54號決議,安全理事會2012年6月29日第6794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2054號決議
  • 通過時間:2012年6月29日
第2054(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6月29日第679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2012年6月1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12/392),內附
2012年5月21日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回顧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
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以及以往關於國際法庭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安理會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了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餘留機制”),並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且不遲於2014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剩餘工作,為關閉法庭做準備並確保順利過渡到餘留機制,
還回顧餘留機制的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分支將於2012年7月1日開始運作,並歡迎為此採取籌備步驟,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關於《完成工作戰略》的報告(S/2012/349)中作出的評估和修訂後的審判和抗訴時間表,
注意到已成功地將案件移交盧安達起訴,強調必須對移交案件進行適當監測,並始終尊重國際法庭移交給盧安達的被告人的權利,
注意到一名常任法官將從審判分庭調至抗訴分庭工作,五名審案法官將在指派其審理的案件結案後,在2012年6月30日前離開國際法庭,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和檢察官對人員配置問題感到關切,重申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關切地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安置被判無罪的人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方面仍然有困難,強調必須順利安置這些人,
敦促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措施,迅速完成第1966(2010)號決議要求的工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決定,儘管威廉·塞庫萊法官(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索洛米·巴隆吉·博薩法官(烏干達)和姆帕拉尼·馬米·里夏爾·拉約翰松法官(馬達加斯加)的任期於2012年6月30日屆滿,但作為一個例外,他們可繼續在國際法庭工作
到2012年12月31日,或直到在其任期屆滿前已開始審理的Ngirabatware案審
結,同時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審結Ngirabatware案;
2. 注意到國際法庭打算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剩餘的司法工作,
考慮到瓦格恩·約恩森法官(丹麥)的任期於2012年6月30日屆滿,決定作為一
個例外,將其任期延長至2014年12月31日,以便繼續履行他作為國際法庭審
判法官和庭長要履行的職能,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表示安理會打算在2013年6月審查此項決定;
3. 請國際法庭考慮到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的盧安達問題國際
法庭分支將於2012年7月1日開始運作,作為國際法庭根據2004年3月26日第 1534(2004)號決議要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關於《完成工作戰略》報告的一部分,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根據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所附過渡安排第
5條和第6條把國際法庭職能協調移交給餘留機制的列有具體估計日期的預計時
間表,以期完成國際法庭的全部剩餘工作,儘早且至遲於2014年12月31日關閉法庭;
4.重申國際法庭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迅速完成工作,呼籲聯合國有關機構在國際法庭即將完成其工作之際加強同秘書處和國際法庭書記官長的合作,採取靈活方式尋找實際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並同時呼籲國際法庭再次作出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職能;
5.敦促各國,特別是逃犯疑似藏身的國家,進一步加強與國際法庭的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尤其是在儘快逮捕和移交所有剩餘逃犯方面;
6.讚揚那些已同意在其領土上安置被判無罪的人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的國家,再次呼籲其他有能力的國家與國際法庭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協助,以便其進一步努力安置被判無罪的人和被判有罪但已服滿刑期的人;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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