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46號決議

第2046(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5月2日第676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和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1990(2011)
號、第2024(2011)號和第2032(2011)號決議及其2012年3月6日和2012年4
月12日主席聲明,還回顧安理會把全面迅速解決《全面和平協定》的所有未決問題作為優先事項,
重申堅決致力於維護蘇丹和南蘇丹的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遵守《聯 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2年4月24日第319次會議的決定的第7段,重申不得用武力改變國家的領土邊界,任何領土爭端只應通過和平途徑解決,
回顧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睦鄰友好、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堅定致力促使蘇丹和南蘇丹實現經濟繁榮,和平、安全和穩定地毗鄰相處,
著重指出建立相互信賴與信任以及創建一個有利於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環境
的重要性,
譴責蘇丹和南蘇丹之間一再發生的越界暴力事件,包括調兵,奪取和占領黑格里格,支持代理軍隊,以及蘇丹武裝部隊進行空中轟炸,
譴責任何武裝團體用武力推翻蘇丹或南蘇丹政府的行動,深切關注蘇丹和南蘇丹之間的交戰以及蘇丹南科爾多凡和青尼羅等州的持
續交戰造成的人道主義局勢,
強烈譴責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暴力侵害平民的行為,
歡迎南蘇丹軍隊撤出黑格里格,呼籲蘇丹武裝部隊立即停止對南蘇丹的空中 轟炸,
強烈譴責在有關地區侵犯非戰鬥人員的人權,破壞經濟基礎設施、特別是石油設施,發表煽動性言論,造成相互妖魔化並可能致使極端分子採取敵對行動, 包括仇外襲擊,
呼籲開展公正的調查真相工作,評估有關損失以及經濟和人道主義損害,包括黑格里格及其周圍地區石油設施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受到的破壞,
深為關切兩國居住在對方領土上的國民在2012年4月8日過渡期結束後的命運,
回顧2011年6月29日《蘇丹和南蘇丹政府關於邊界安全和聯合政治和安全
機制的協定》,注意到在第2段中承諾建立一個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邊界安全
區),2011年7月30日蘇丹政府和南蘇丹政府就邊界監測支助團達成協定,闡明 建立一個負責面積相當於邊界安全區的地區的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核監機制)和一個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
認識到蘇丹和南蘇丹迫切需要開始邊界非軍事化的進程,痛惜蘇丹和南蘇丹安全部隊未能按照它們 2011年6月20日的協定和第
1990(2011)號決議調離阿卜耶伊地區,
深信南科爾多凡州和青尼羅州的衝突不能靠軍事手段解決,強調迫切需要在 尊重團結多樣性的基礎上談判達成政治解決方案,
重申其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12(2006)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 以及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 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
歡迎非洲聯盟繼續做出努力,支持蘇丹和南蘇丹解決蘇丹境內的衝突遺留問 題,消除怨氣,特別是通過締結2005年1月《全面和平協定》,實施該協定,尤 其是舉行關於南蘇丹自決的全民投票以及關於分離後關係的談判,
讚揚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包括小組主席塔博·姆貝基總統、前主席阿布杜薩拉姆·阿布巴卡爾和皮埃爾·布約亞、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主席、衣索比亞總理梅萊斯·澤納維、秘書長蘇丹和南蘇丹問題特使海爾·門克里歐斯和特斯法耶·塔德斯中將領導下的聯合國阿卜耶伊臨時安全部隊(聯阿安全部隊)做出的努 力,
表示充分支持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2年4月24日第319次會議就蘇丹共和國和南蘇丹共和國之間的局勢做出的決定,以便緩和當前的緊張關係, 促進恢復關於分離後關係和兩國關係正常化、特別是關於該決定提出的路線圖的 談判,
確定蘇丹和南蘇丹邊界沿線的當前局勢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除非下文另有規定,蘇丹和南蘇丹應立即採取下列行動:
一立即停止包括空中轟炸在內的一切敵對行動,雙方至遲在本決議通過之 後的48小時內,正式就此向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和安全理事會主席表明其承諾;
二按照先前通過的各項協定,包括2011年7月30日《關於邊界監測支助 團的協定》,無條件地將其所有軍隊撤到各自邊界的一側;
三至多在本決議通過後一周內,按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2011年11月向各 方提出的行政和安全地圖,啟動必要的邊界安全機制,即聯合邊界核查和監測機制(核監機制)和非軍事化邊界安全區(邊界安全區),但有一項諒解,即該地圖絕不妨礙目前關於有爭議地區和邊界劃界的談判;
四 停止庇護或支持反對對方的叛亂團體;
五在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下啟用一個特設委員會,受理和調查一方對對方 的投訴和指控;
六立即停止媒體的敵對宣傳和煽動性言論,停止任何針對對方國民的財產、宗教和文化象徵的攻擊,兩國政府根據2012年3月草簽的《對方國家國民的地位及相關事宜框架協定》,按國際原則全面承擔保護對方國民的責 任;
七執行2011年6月20日的《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協定》尚待實施的部分,特別是至多在本決議獲得通過後兩周內,將蘇丹和南蘇丹的所有部隊調離阿卜耶伊地區;
2.決定蘇丹和南蘇丹應在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的主持下,在伊加特主席的 支持下,在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與有關國際合作夥伴商定的時日,但至多在本決議通過後兩周內,無條件恢復談判,以便就以下關鍵問題達成一致:
一 有關石油和相關付款的安排;
二按照2012年3月草簽的《對方國家國民的地位及相關事宜框架協定》, 居住在對方的本國國民的地位;
三 解決有爭議和有權利主張的邊界地區地位問題及邊界劃界問題;
四 阿卜耶伊地區的最後地位;
3. 決定,蘇丹政府和蘇人解(北方)應充分與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和伊加特
主席合作,在全國大與蘇人解(北方)2011年6月28日達成的《政治夥伴關係框架協定》以及《青尼羅河州和南科爾多凡州的政治和安全安排》的基礎上,通過談判達成解決;
4.強烈敦促蘇丹和蘇人解(北方)接受非洲聯盟、聯合國和阿拉伯國家聯盟 提交的三方建議,允許向這兩個地區受影響的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及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確保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隨時可以安全和暢通無阻地通行,並確保用品和設 備的送達,讓這些工作人員高效率地完成向受衝突影響的平民提供援助的任務;
5.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的三個月內結束上文第2段提及的談判,如這些談 判未能在分配的三個月期限內就任何或所有問題達成協定,則請秘書長與非盟高 級別執行小組、伊加特主席以及非盟委員會主席磋商,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的四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談判的情況,包括就所有懸而未決的問題提出詳細建議;
6. 請秘書長就本決議以及非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各項決定的執行情況與
非洲聯盟進行磋商,與非盟高級別執行小組密切協作,支持其調解努力,並在15 天內及其後每隔兩個星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蘇丹、南蘇丹和蘇人解(北方)遵守本 決議各項決定的情況,表示打算在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沒有遵守本決議的決定的 情況下,視需要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另外採取適當措施;
7.呼籲所有各方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婦女和弱勢群體人民的權利,履行 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呼籲追究那些要對包括性暴力在內的嚴重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8.讚揚聯阿安全部隊努力執行任務,對其部隊指揮官和部隊派遣國的工作 深表讚賞,並表示打算根據蘇丹和南蘇丹遵守本決議做出的決定以及雙方履行2011年6月20日、6月29日和7月30日三項協定規定的承諾的情況,評價聯阿安全部隊的任務規定;
9. 強調蘇丹和南蘇丹之間恢復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0.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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