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81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10號決議》是2008年4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5877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810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1810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8年4月25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號決議和2006年4月27日第1673(2006)號決議,
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重申1992年1月31日在安理會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會議上通過的主席聲明(S/23500),包括全體會員國都必須履行其對於軍控和裁軍的義務並防止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在所有方面的擴散,
重申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不得妨礙為和平目的而在材料、設備和技術方面進行的國際合作,與此同時,不得以和平利用的目標來掩護擴散,
申明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對其規定的首要職責,採取適當、有效的行動,應對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給國際和平與安全帶來的任何威脅,
重申安理會的決定,即對第1540(2004)號決議所述各項義務的解釋均不得牴觸或改變《核不擴散條約》、《化學武器公約》及《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或者改變國際原子能機構或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責任,
又指出,在打擊非國家行為者非法販運核生化武器、其運載工具和相關材料的活動方面,各國間需按照國際法開展國際合作,
認可第1540(2004)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下稱“1540委員會”)已按其第五個工作方案開展的工作,
銘記第1673(2006)號決議第6段要求提交的報告十分重要,
注意到並非所有國家都已向1540委員會提交關於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的國家報告,而且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頒布國家法律和確保執行這些法律的措施,是一項長期任務,需要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不斷努力,
在這方面確認1540委員會和會員國之間進行對話的重要性,並強調直接接觸是這種對話的一個有效途徑,
確認需要酌情強化協調國家、區域、次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努力,以加強全球應對這一嚴峻挑戰和國際安全所受威脅的行動,
為此強調,必須應各國的要求,向其提供能有效滿足其需要的援助,並強調確保援助信息交換中心職能高效率、開放地運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國際上為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作了各種努力,包括為防止資助擴散相關活動而作努力,同時考慮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指南,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其第1540(2004)號決議的各項決定和要求,強調所有國家全面執行該項決議的重要性;
2. 再次呼籲所有尚未就本國為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所採取或打算採取的步驟提交第一次報告的國家,毫不拖延地向1540委員會提交此報告;
3. 鼓勵所有已經提交報告的國家隨時或接獲1540委員會要求時,提供有關本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情況的補充資料;
4. 鼓勵所有國家在1540委員會酌情協助下,自願編擬行動計畫概要,訂立其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各項重要規定的優先重點和計畫,並向1540委員會提交這些計畫;
5. 鼓勵有援助要求的國家向1540委員會轉達這些要求,並鼓勵它們為此利用委員會的援助模板;敦促各國以及各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酌情在2008年6月25日之前通知委員會它們在哪些領域有能力提供援助;籲請此前尚未向1540委員會指定援助聯繫人的國家和上述組織在2008年6月25日之前指定聯繫人;
6. 決定將1540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長三年,至2011年4月25日,並繼續由專家提供協助;
7. 請1540委員會按第1673(2006)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完成它的報告,儘快但最遲於2008年7月31日將其提交安全理事會;
8. 請1540委員會考慮對第1540(2004)號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查,並最遲於2009年1月31日向安理會報告它就此事進行審議的結果;
9. 決定委員會應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方案;
10. 決定第1540委員會應繼續加緊努力,通過它的工作方案,推動所有國家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工作方案中應包括彙編有關各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各個方面的情況、外聯、對話、援助與合作的信息,尤其應列入該決議第1和第2段所涉及的所有方面,並列入第3段所涉各個方面,其中包含:(a) 衡算,(b) 實物保護,(c) 邊境管制和執法努力,(d) 國家對出口和轉口實行的管制,包括對此種出口和轉口相關資金和服務的提供,例如融資,實施管制;
11. 為此決定:
(a) 鼓勵1540委員會與各國繼續就進一步行動以全面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以及就所需要和所願意提供的技術援助,進行對話;
(b) 請1540委員會繼續在區域、次區域及酌情在國家一級安排和參加外聯活動,推動各國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工作;
(c) 敦促1540委員會繼續加強委員會的作用,協助提供技術援助以促進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包括通過援助模板、行動計畫和提交1540委員會的其他信息等途徑,積極匹配援助提供方和請求方;
(d) 鼓勵1540委員會與各國及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積極接觸,推動交流第1540(2004)號決議所涉領域中的經驗和教訓,並就是否存在可能有助於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的方案進行相互聯繫;
(e) 請1540委員會提供機會,以便同有關國家及相關國際組織、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進行互動,推動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
12. 重申需要加強1540委員會、安全理事會關於基地組織和塔利班的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安全理事會關於反恐怖主義的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之間目前正在進行的合作,包括酌情加強信息交流,在各自任務授權範圍內協調對各國的考察,提供技術援助以及處理與所有三個委員會都有關的其他問題,並表示打算就共同關心的領域向各委員會提供指導,以便更好地協調努力;
13. 敦促1540委員會鼓勵並充分利用自願財政捐款,以協助各國確定和解決它們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的需要,並請1540委員會考慮改進和更有效利用現有供資機制的備選辦法,至遲於2008年12月31日向安理會報告其對此事的審議情況;
14. 決定1540委員會最遲於2011年4月24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以落實第1540(2004)號決議各項規定的方式遵守該決議的情況;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587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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