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32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329號決議》是2000年1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240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329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329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時間:2000年11月30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和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號決議,
仍然深信起訴應對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有助於在前南斯拉夫恢復和維持和平,
還仍然深信在盧安達的特殊情況下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有助於民族和解進程和在盧安達和該區域恢復和維持和平,
審議了2000年9月7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0/865)及信中所附2000年5月12日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庭長和2000年6月14日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庭長給秘書長的信,
深信需要在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設立一個專案法官組並增加兩國際法庭抗訴分庭的法官人數,以使兩國際法庭能儘早迅速完成工作,
注意到兩國際法庭改進程式的工作有了顯著的進展,確信法庭各機關需要繼續努力推進這種進展,
注意到兩國際法庭所表示的立場,即法庭應審判的是民事、軍事和準軍事領導人,而不是次要人員,
回顧兩國際法庭和各國法院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者有共同審判權,並注意到《前南問題國際法庭程式和證據規則》規定審判分庭可決定暫停起訴,以便讓國家法院審理某一案件,
讚賞地注意到2000年9月7日秘書長來信的附屬檔案一反映出前南問題國際法庭法官努力讓聯合國主管機關開始對法庭任務期限的長度有比較準確的了解,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在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設立一個專案法官組,並增加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抗訴分庭法官人數,為此又決定修訂《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2、13和14條,由本決議附屬檔案一所列條款取代,並決定修訂《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1、12和13條,由本決議附屬檔案二所列條款取代;
2. 決定應儘早為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增選兩位法官,又決定在不妨礙該法庭規約第12條第4款的規定的情況下,兩位法官一旦當選應任職到現任法官任期屆滿之日,為該次選舉的目的,雖有規約第12條第2款(c)項的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根據所收到的提名人選,編定一份不少於4名但不多於6名候選人的名單;
3. 決定根據上文第2段選出的兩位法官一旦就職,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庭長應根據《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第3款和《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4條第4款的規定,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早採取必要步驟,從根據《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2條選出或任命的法官中指派兩位法官擔任國際法庭抗訴分庭法官;
4. 請秘書長作出實際安排,以舉行上文第2段所述的選舉,儘早根據《前南問題國際法庭規約》第13之三條選舉27名專案法官,向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安達問題國際法庭及時提供人員和設施,特別是為專案法官和抗訴分庭以及檢察官有關辦公室提供人員和設施,並請秘書長將這方面的進展情況詳細通報安全理事會;
5. 敦促所有國家按照第827(1993)號和第955(1994)號決議以及國際法庭規約所規定的義務,與國際法庭及其機關充分合作,並歡迎法庭在履行任務的過程中已經獲得的合作;
6. 請秘書長儘快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就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屬時管轄權的終止日期作出評估並提出建議;
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第42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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