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清良

聞清良

聞清良,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漢族,山西省五台縣人,大學文化程度。原系昆明鐵路局局長。

2011年08月16日被免職。2012年6月4日被羈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爾後又被雙開處分。2013年7月20日被提起公訴。2014年8月20日,北京二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5年1月9日,北京高院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7年9月18日, 山西高院裁定,將罪犯聞清良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聞清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省五台縣
  • 出生日期:1959-08-01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山西往事,職務被免,強制措施,雙開處分,提起公訴,公開庭審,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98年被調入太原鐵路分局,歷任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分管運輸的副局長、分管行政工作的副局長,2009年11月,當時的太原鐵路局局長武汛被調至瀋陽局擔任黨委書記,聞清良以第一副局長的身份主持太原鐵路局日常工作。2010年4月被任命為昆明鐵路局局長。2011年8月16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免職。

人物事件

山西往事

手握車皮調度權
聞清良的6起受賄指控均發生在他任職太原鐵路局期間,行賄者都是山西當地的從事煤焦相關產業的民企老闆。山西每年煤炭資源外運量在全國位居前列,鐵路貨運指標歷來十分緊張,在運力嚴重不足的背景下,批條子、倒車皮自然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聞清良在太原鐵路局12年,長期分管運輸,是有權調度車皮的實權人物。
夥同情婦收賄款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受審時提及,他2005年開始追求一名女歌手,並覺得自己缺錢,那年他剛升任運輸局長,為了滿足情人,他向商人索賄。
在聞清良被控的2000餘萬元受賄款中,也有近1500萬元是他夥同情婦,在案發前短短兩年多時間裡收取的。據說聞清良為人低調、謙遜,輕易不出來會見人,要是有企業老闆能請聞清良吃一頓飯,在業界都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而其情婦鐘某藉機大肆斂財的事實,一直不為外界所知。據悉,鐘某已被另案處理。案發後,大部分受賄款物已追繳。
聞清良
聞清良最大一筆1000餘萬元的受賄指控就是和鐘某共同收下的。資料顯示,山西光大焦化氣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洗煤、煉焦、化產、發電、煤氣淨化供應、水處理及鐵路發運為一體的民營股份制企業,曾被授予“山西省百強企業”、“臨汾市先進民營企業”等榮譽稱號。

職務被免

2011年8月19日,香港大公網刊登了一則訊息: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被宣布免職。據知情人士透露,聞清良涉嫌違紀,已被“雙規”。從可靠人士處獲得訊息,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的確在2011年8月16日被宣布免職,昆明鐵路局常務副局長劉振芳已擔任昆明鐵路局局長。至於聞清良是否被“雙規”,該人士表示並不敢肯定。
該知情人士表示,聞清良被“雙規”或與中國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落馬有關,在昆明一年多的時間裡犯案的可能性不大。聞清良曾與劉志軍過從甚密,與牽出劉志軍案的山西女富商丁書苗亦有關聯。知情人士透露,聞清良可能早在7月中旬即被有關方面帶走調查,近期昆明鐵路局的好幾個重要會議都未見聞的身影。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6月4日被羈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雙開處分

落款日期是2014年8月20 日的《聞清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關於給予聞清良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出具的《關於給予聞清良開除處分的決定》證明:聞清良被開除黨籍及公職的情況。

提起公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檢二分刑訴(2013)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聞清良犯受賄罪,於2013年7月2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北京二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根據檢方指控,聞清良於2005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太原鐵路局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太原鐵路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等6家單位謀取利益,為此,單獨或夥同情婦鐘某先後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張邦才等人給予的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
指控稱,聞清良有3起是單獨受賄,還有3起是夥同情婦鐘某受賄。在2000餘萬元受賄款中,有近1500萬元是夥同情婦收受。
檢方認為,聞清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聞清良的刑事責任。據悉,聞清良的情婦鐘某已被另案處理。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間,聞清良接受山西樓東俊安煤氣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華的請託,為該公司解決鐵路運輸計畫等問題提供幫助,為此夥同情婦鐘某先後多次收受郭華給予的錢款總計300餘萬元。
2005年底至2010年五六月間,聞清良接受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張邦才的請託,為該公司解決鐵路運輸計畫等問題提供幫助。為此,聞清良單獨或夥同情婦鐘某先後多次收受張邦才給予的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0餘萬元。
聞清良於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間,利用擔任太原鐵路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山西光大焦化氣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國的請託,為該公司解決鐵路運輸計畫等問題提供幫助,為此夥同情婦鐘某先後多次收受任志國給予的錢款總計1000餘萬元。
2006年12月間,聞清良收受山西茂勝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龐茂堂給予的價值300餘萬元房屋一套。
2007年到2008年間,收受山西昊東煤炭集運有限公司負責人曲建平給予的英鎊1萬元、人民幣100萬元。案發後,大部分受賄款物已追繳。
2009年2月間,聞清良收受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生貴給予的價值20萬元消費卡1張。

公開庭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通報,54歲的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因涉嫌受賄,於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聞清良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聞清良於2005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太原鐵路局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太原鐵路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山西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茂勝煤化集團有限公司、昊東煤炭集運有限公司、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樓東俊安煤氣化有限公司、光大焦化氣源有限公司等六家單位負責人的請託,為上述六家單位解決鐵路運輸計畫、鐵路專用線審批等問題提供幫助。為此,單獨或夥同情婦鐘某(另案處理)先後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房屋、錢款、消費卡等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案發後,大部分受賄款物已追繳。
公訴機關認為,聞清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進行了法庭訊問、證據出示及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聞清良的辯護人對指控聞清良犯受賄罪的事實及證據均提出異議,當庭發表了無罪的辯護意見;聞清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絕大部分事實予以否認,並進行了最後陳述。
當日的庭審於晚上8時結束,案件將經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4年8月20 日,北京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情婦鐘華獲刑15年。據悉聞清良單獨或夥同鐘華非法收受2000餘萬元55歲的的昆明鐵路局原局長聞清良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間,聞清良單獨或夥同其情婦鐘華(另案處理),先後利用擔任太原鐵路局總調度長、運輸處處長、太原鐵路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曲沃縣閩光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茂勝煤化集團有限公司、山西昊東煤炭集運有限公司、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樓東俊安煤氣化有限公司、山西光大焦化氣源有限公司解決鐵路運輸計畫等問題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給予的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000餘萬元。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聞清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情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聞清良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大部分贓款已追回等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後,被告人聞清良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一審判處死緩後抗訴,2014年12月26日上午,此案二審在市高院開庭。聞清良否認全部指控,稱一審判決是在編故事。
二審庭審中,聞清良對於檢方指控全部予以否認,稱其履行的都是正常職務,未收過一分錢。“我只收到一個20萬的消費卡,但後來我也退回去了” 。聞清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其受賄都是基於證人之間的相互印證、法官的推理,並沒有直接證據,判決內容是在編故事。
“受賄3000多萬元的才判無期,為什麼判我死刑?判決說我情節特別嚴重,我搞不清楚哪裡情節特別嚴重?”聞清良反問說。對於判決書認定且鐘華本人在一審時也予以承認的情人關係,聞清良也予以否認,稱這不是事實。
聞清良
聞清良的辯護律師為聞清良做無罪辯護並申請涉案6位證人出庭並進一步調取相關書證。律師還稱,指控聞清良與鐘華共同受賄的1800餘萬元,聞清良分文未得,都由鐘華拿走了。
庭審最後,聞清良還向法院提出要見家人,法官告知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不允許見家屬。當天此案未宣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高刑終字第435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即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山西省汾陽監獄於2017年7月17日提出減刑建議,經山西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後報送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高院立案後依法向社會公示,並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7年9月18日,山西高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聞清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能夠認真學習,積極勞動,努力改造,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聞清良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之次日,即2017年1月9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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