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乙二醇化干擾素

聚乙二醇化干擾素

聚乙二醇化干擾素(的研製成功是慢性B型肝炎治療史上的一次重要突破。聚乙二醇在、化妝品等製造領域的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聚乙二醇化干擾素
  • 外文名:PEGylated interferon
  • 套用:橡膠、紡織、金屬製造
  • 性質:中性、水溶性和無毒
藥物簡介,干擾素的毒副作用,不良反應,

藥物簡介

聚乙二醇化干擾素()的研製成功是慢性B型肝炎治療史上的一次重要突破。聚乙二醇在橡膠、紡織、金屬製造、化妝品等製造領域的套用已經有近百年的歷史。這樣一個的化學物質很快在製藥業中得到重視。第一個聚乙二醇化蛋白質製品——聚乙二醇化裂解酶於1977年問世後,聚乙二醇即被用於修飾多種蛋白質。聚乙二醇化干擾素在20世紀末首先被用於治療慢性C型肝炎,與利巴韋林合用,對HCV2、3基因型感染的持久療效接近70%,這也是一個突破性的數據。聚乙二醇化干擾素在中國的上市時間是2003年。歐盟委員會直到2005年2月才批准了瑞士羅氏公司研發的聚乙二醇化干擾素(商品名為“派羅欣”)用於慢性B型肝炎的治療。聚乙二醇化干擾素有如下特點:第一,半衰期長,可以在血液內達到血藥穩態濃度,形成對病毒的持久抑制作用,所以又稱其為“長效干擾素”;第二:只需一周給藥一次,減少痛苦,方便用藥,提高了患者的依從性;第三,於普通α-干擾素相比,毒副作用沒有增加;第四:治療慢性B型肝炎的持久應答效果比普通α-干擾素提高了10%左右;第五:臨床研究還證明對普通α-干擾素治療無效的患者可以獲得療效。就干擾素而言,聚乙二醇化干擾素的研發成功和臨床套用,也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干擾素的毒副作用

干擾素在對疾病起治療作用的同時也會給機體帶來一定的毒副反應,尤其是在治療腎癌惡性黑色素瘤等惡性疾病時,由於用藥劑量高,毒副反應相對較明顯,這些副作用可能會導致患者的生活質量有所下降,嚴重時甚至會使醫生和患者不得不調整最初的治療方案。
套用干擾素3至6小時後,許多患者會出現發熱、寒戰等症狀,部分人還可能出現頭痛、肌肉痛和全身倦怠感。只要堅持干擾素的治療,這些症狀會逐步減輕以至可耐受。但是如果中斷治療即使僅幾天,這些原本已經耐受的症狀又會出現。這些症狀可以通過大量飲水和服用對乙醯氨基酚來緩解。隨著干擾素用量的不斷累積,超過70%的患者會出現乏力症狀,超過40%的患者會產生食慾減退。目前尚沒有藥物對這種慢性症狀有效,但這些乏力等慢性症狀可以通過適量運動、足量營養攝入、足量飲水和引導患者參與社會活動來緩解。
干擾素對患者的神經系統、內分泌系統和精神系統也有副作用。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副作用表現為昏睡和意識障礙,在外周神經系統表現為肢體麻痹和刺痛感。不僅如此,干擾素還會影響下丘腦-垂體軸的許多激素,刺激激素的分泌,使得腎上腺皮質激素過量釋放和男性激素的分泌不足,甚至可以引起男性性功能障礙。上述症狀有些可以逐步自行緩解,有些則僅需要對症處理。部分患者還會出現甲狀腺功能異常。干擾素對患者精神系統也會產生影響。近10%的接受干擾素治療的患者會出現抑鬱症甚至嚴重的自殺傾向。治療的關鍵在於早期發現患者的精神改變和抑鬱傾向,及早就醫。
在最初用藥幾天后患者就可能出現肝功能損害和中性粒細胞的減少。這兩個副作用和干擾素的套用劑量相關。對較大劑量套用干擾素的患者,應該每周複查一次肝功和血象。如果患者出現Ⅲ度肝功能損害(指轉氨酶大於正常高限5~10倍)或Ⅲ度中性粒細胞減少(指中性粒細胞在0.5~0.9×109/L)則需要立即調整干擾素用量。
首先要暫停干擾素的使用,停止干擾素使用後肝功能和血象均可以自行緩慢恢復。對出現肝功能損害的患者,待肝功能恢復到正常高限以下時就可以再次套用干擾素治療。  再次用量為初始量的30%~50%,同時繼續每周監測肝功,肝功穩定後可每月或每兩月複查一次。對於出現中性粒細胞減少的患者,治療方法也基本相同,待中性粒細胞升至1.5~1.9×109/L可再套用初始量的30%~50%的干擾素治療,同時繼續至少每周監測血象,穩定後可每月或每兩月複查一次。

不良反應

干擾素雖然對治療B肝有著非常顯著的作用,但是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副作用,干擾素的不良反應主要有以下幾點
1、感冒樣綜合徵:多在注射後2~4個小時出現。有發熱、寒戰、乏力、肝區痛背痛和消化系統症狀,如噁心、食欲不振、腹瀉及嘔吐。治療2~3次後逐漸減輕。對感冒樣綜合徵可於注射後2小時,給
撲熱息痛等解熱鎮痛劑,對症處理,不必停藥;或將注射時間安排在晚上。
2、 發熱:治療第一針常出現高熱現象。以後逐漸減輕或消失;
3、干擾素少見的副反應有:如癲癇、腎病綜合徵間質性肺炎心律失常等。出現這些疾病和症狀時,應停藥觀察。
4、骨髓抑制:出現白細胞血小板減少,一般停藥後可自行恢復。治療過程中白細胞及血小板持續下降,要嚴密觀察血象變化。當白細胞計數<3.0×10^9/L或中性粒細胞計數<1.5×10^9/L,或血小板計
數<40×10^9/L時,需停藥,並嚴密觀察,對症治療,注意出血傾向。血象恢復後可重新恢復治療。但需密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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