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於2020年5月29日發布實施的行政行業標準)

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於2020年5月29日發布實施的行政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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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提出,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由法務部信息中心歸口。起草單位為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華東師範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為馬棟、徐啟新、卓少傑、達良俊、楊旭、沈敏、紀敏、張清華、郭雪艷、陳林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9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 標準號:SF/T 0074—2020
  • 國際標準分類號:ICS 0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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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鑑定程式和方法及鑑定意見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領域中土地性質為耕地和林地的土地破壞鑑定。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技術導則
HJ 25.3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NY/T 395 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07號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HJ/T 166和NY/T 395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4 委託與受理
4.1 鑑定機構應取得從事生態系統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資質。
4.2 鑑定機構應指派具備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鑑定相關知識的人員受理鑑定委託。
4.3 委託方應提供的鑑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a) 介紹信或委託書等委託材料,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
(b) 詳細的案情材料;
(c) 涉案地塊的土地歷史使用狀況材料;
(d) 涉案地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實地勘測定界報告;
(e) 涉案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權屬和地類情況表;
(f) 涉案地塊的地質圖、大比例尺地形圖、水文資料、遙感影像圖和彩色現狀照片等資料;
(g) 其他辦案機關已經取得的相關資料。
4.4 應對實驗室現有資源和能力是否能夠滿足鑑定要求進行初步評價,並決定是否受理。如有以下情況可不予受理:
(a) 鑑定材料經初步檢查明顯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b) 鑑定材料來源不明的;SF/T 0074—20202
(c) 鑑定要求不明確的;(d) 委託方故意隱瞞有關重要案情的;
(e) 在委託方要求的時效內不能完成鑑定的;
(f) 實驗室現有資源和能力不能滿足鑑定要求的;
(g)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 107 號)規定的其他不得受理的情況。
5 鑑定程式和方法
5.1 現場調查
5.1.1 現場調查應由 2 名(含)以上司法鑑定人進行,委託機關及雙方當事人應到場,走訪調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a) 主要辦案機關;
(b) 土地主管部門;
(c) 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d) 當地民眾等實際溝通;
(e) 充分了解案情;
(f) 土地規劃性質;
(g) 土地使用歷史與現狀。
5.1.2 確定土地調查的面積、場界等。
5.1.3 確定土地破壞的類型,常見的土地破壞類型包括但不限於:
(a)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修路、壓占、硬化或建設其他建築物及構築物;
(b)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和開挖地基等;
(c) 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築垃圾、醫療廢物和工業污穢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污水,從事其他活動毀壞耕地或林地,破壞種植條件。
5.1.4 根據土地破壞類型,對土地歸類並劃分土地鑑定單元。
5.2 現場分析、布點及測繪
5.2.1 根據劃分的土地鑑定單元,依次進行面積測繪,測繪工作應在具備測繪資質的單位協助下完成。
5.2.2 對於存在物理破壞的土地鑑定單元,應採用“之”字形取樣法、梅花形取樣法、對角線法或品字形取樣法等布點採樣,每個土地鑑定單元的布點個數應不少於 3 個點。
5.2.3 對於存在污染的土地鑑定單元,應按照 HJ 25.1、 HJ/T 166 和 NY/T 395 的採樣布點要求進行作業。
5.2.4 對於存在生物破壞的土地鑑定單元,如生物入侵和土壤生態系統損害等,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鑑定人制定方案進行調查。
5.2.5 對於需要進行土壤剖面分析的土地鑑定單元,應根據實際需要,由鑑定人制定方案進行作業。剖面深度根據土壤耕作層的厚度、土壤污染深度和土壤發生層次的厚度等確定。
5.2.6 對 5.2.1~5.2.5 規定的現場分析均應設定對照點,現場分析與布點均應拍照固定。
5.3 樣品採集
5.3.1 樣品採集應有 2 名(含)以上司法鑑定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完成。
5.3.2 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應按照 HJ/T 166、 NY/T 395 的要求完成。SF/T 0074—20203
5.4 樣品檢測
5.4.1 需對現場採集的樣品進行實驗室檢測的,應由具備檢測資質的實驗室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土壤的理化、生物等指標進行檢測。
5.4.2 應按 GB 15618 規定的風險管制值和篩選值,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對於 GB 15618 未規定的其它污染物指標,可按 GB 36600 和 HJ 25.3 規定的方法進行結果評價。
6 鑑定意見根據現場調查和現場分析的情況,必要時應結合實驗室檢測結果等,對需鑑定的耕地和林地的種植條件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遭嚴重毀壞:
(a)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修路、壓占、硬化或建設其他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b)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和開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層或表土全部被破壞,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c) 耕地的基礎灌溉設施被破壞,導致耕地原有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可判斷耕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d) 破壞林地原有植被的,導致林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可判斷林地被破壞;
(e) 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築垃圾、醫療廢物和工業污穢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污水及粉(煙)塵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於風險管制值的,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污染物含量介於篩選值和管制值之間的需要進行風險評價,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判斷土地種植條件是否遭嚴重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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