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行業標準)

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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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是2019年03月21日由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發布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技術規範
  • 發布日期:2019年03月21日
  • 標準編號:T/SHSFJD 0001—2019
  • 實施日期:2019年03月21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馬棟、徐啟新、卓少傑、達良俊、楊旭、沈敏、紀敏、張清華

起草單位

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

主要內容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耕地和林地破壞司法鑑定的術語和定義、委託與受理、鑑定程式和方法及鑑定意見。
通過現場調查確定土地調查的面積、場界,確定土地破壞的類型。根據土地的不同破壞類型,對土地歸類並劃分土地的鑑定單元並進行土地測繪,對於存在污染的土地需要根據相應的技術規範進行採樣檢測,對於存在物理破壞的土地需要進行土壤剖面結構分析。
根據現場調查、現場分析的情況,必要時結合實驗室檢測結果等,對需鑑定耕地和林地的種植條件進行綜合評價,並根據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遭嚴重毀壞:
(1) 在耕地或林地上建窯、建墳、建房、修路、壓占、硬化或建設其他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2) 在耕地或林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開挖地基等的,致使土地原有耕作層或表土全部被破壞,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3) 耕地的基礎灌溉設施被破壞,導致耕地原有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可判斷耕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4) 破壞林地原有植被的,可判斷林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5) 在耕地或林地上堆放建築垃圾、醫療廢物、工業污穢等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污水及粉(煙)塵及其它污染物的,污染物含量高於風險管制值的,可判斷土地種植條件遭嚴重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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