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再生育證審批由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提交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再生育審批
- 法定期限:30個工作日
- 監督部門:耒陽市效能監察室
- 視窗地點:耒陽市蔡倫中路12號
- 工作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
-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承諾期限:30個工作日
- 投訴電話:0734-4224407
- 交通到達:乘8路公車老市政府站下車即到
- 諮詢電話:0734-4869958
許可對象,許可依據,許可條件,許可程式,
許可對象
符合《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湖南省單獨兩孩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
許可依據
《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湖南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辦法》(湘人口發〔2014〕9號)、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湘衛法制發〔2015〕1號)
許可條件
《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後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雙方均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二)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項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一方是城鎮居民、另一方是農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三年內,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村居民通過其他方式轉為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並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第十八條 自治州、自治縣和民族鄉除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外,夫妻均系少數民族,一方是農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夫妻均系農村居民,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劃歸張家界市管轄的地方,適用前款規定。
符合《湖南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辦法》(湘人口發〔2014〕9號)、《湖南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的補充通知》(湘衛法制發〔2015〕1號)規定的條件,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許可程式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到女方(因婚嫁定居於男方的,到男方)工作單位或戶籍地村(居)委會領取、填寫《再生育審批表》,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請;
2、申請人雙方的工作單位或戶籍地村(居)委會在《審批表》中證明申請人的生育、收養情況,簽署意見,經辦人簽名,加蓋公章;
3、申請人向女方(因婚嫁定居於男方的,向男方)工作單位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審批表》及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審驗;
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婚育狀況,並在審批表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送交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審批;
5、發證機關收到上報材料10日內,由本機關政策法規工作機構審核材料後提出初審意見,並報生育證審批小組集體審批;
6、經審定符合條件的,由發證機關的計畫統計工作機構通知鄉鎮、街道計生辦,督促申請人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張榜公示5天。公示後無舉報或異議的,簽發生育證,由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回並送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