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現象

老鼠倉現象

老鼠倉是特指證券市場中基金經理的一種違規行為。老鼠倉現象是經濟發展到特定階段,尤其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是人們追求高利潤這一動機在證券市場的一種表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老鼠倉現象
  • 外文名:Rat phenomenon
  • 別名:老鼠倉行為
  • 危害:損害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等
概念構成要件,危害,防範對策,

概念構成要件

中國證券市場起步相對於已開發國家而言要晚得多,基金這一機構投資者則出現得更晚。1998年,中國才出現了基金,當初只有封閉式基金。2002年,才有了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生不逢時,它誕生於中國的證券熊市,人們對證券投資處於低潮,更談不上去投資基金。基金的規模、基金的投資回報,以及基金的投資熱度都非常小。所以,當時“老鼠倉”對於基金經理來說也沒有多少誘惑,即便存在“老鼠倉”,由於它的影響相對較小,加之投資者及媒體也不是十分關注,所以“老鼠倉”並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然而,時間進行到2006年,由於中國大牛市的出現,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一隻基金大的上百億),人們投資熱情的高漲,對基金的關注度提高。基金經理在面對如此難遇的大牛市,一方面是巨大的利益誘惑,另一方面則是嚴格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就會冒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大建“老鼠倉”,以獲取暴利。
“老鼠倉”這個概念,是人們的一種習慣的叫法,在不同的領域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但是,本文中的“老鼠倉”,是特指證券市場中基金經理的一種違規行為。有觀點認為,所謂“老鼠倉”,是指基金經理在使用公有資金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的資金在低價位買入該股票,等到用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個人的持股率先賣出獲利,而機構和散戶的資金可能因此被套牢。筆者認為,這個概念基本上反映了“老鼠倉”的本質,但這個表述不太全面。“老鼠倉”,應該是指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員在使用公募資金拉升某隻股票之前,事先用其個人的資金在低價位買入該股票,在該股票被拉到一定價位後,再把其持有的股票先行賣出以獲取利益,從而可能使該基金的資金或散戶的資金被套牢的一種行為。根據這個概念,可以看出,“老鼠倉”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建立“老鼠倉”的主體是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員。在我國,根據基金資金的來源不同,可以把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面向社會公開發行和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基金的資金來源是社會公眾,基金的信息如基金公司的基本情況、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投資風格、基金持倉情況、基金年度報告,以及財務報告都要向社會公眾公開,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的特殊保護。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地向少數或有專門投資經驗、不需政府特別保護的特定投資者籌集貨幣資金並以基金方式運作的集合投資制度。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是特定的個別投資者,基金公司,以及基金的基本情況和信息是不向社會公眾公開,並且不需要法律、法規,以及政府特殊保護的基金。在這裡,“老鼠倉”的主體特指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員,不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員,因為公募基金是以法律、法規和政府的公信力為基礎的,這種基金的設立要經過政府的審批,這種審批體現了政府公信力。另外,這裡的管理人員不僅指基金經理,而且也包括基金公司的其他相關人員,如總經理、研究員、投資總監、交易員等高管人員。因為,他們也有條件了解基金的交易情況和具體策略。
第二,低價位買入股票的行為與基金將要拉升該股票的行為具有相關性。一方面是建立“老鼠倉”的主體在相對低價位買入了其建倉的或將要建倉的股票,也就是先於公有資金建倉某隻股票。這裡有兩個條件,其一是在相對低價位建倉,其二是建倉的這隻股票必須是將用公有資金建他或拉升。如果不是在相對低價位建倉,也就很難證明行為主體有謀利之意圖;如果建倉的股票不是將用公有資金建倉或拉升的話,也很難被稱之為“老鼠倉”。另一方面,“老鼠倉”的行為主體將利用自己管理某隻基金之職務上的便利,動用公有資金去拉升這隻股票,也就是在其用自有資金建倉後,用公有資金去建倉或拉升這隻股票,然後在股票被拉升到一定高度時,藉助供求關係原理,自有的那部分股票開始拋售,並從中獲利。以上兩個方面必須具有關聯性,“老鼠倉”的成立,是以行為主體先進入某隻股票,然後用公有資金拉升,二者具有一致性,是成立“老鼠倉”的客觀要件。
第三,在高價位賣出其持有的股票,並從中獲利。建立“老鼠倉”的主體在主觀上就是為了獲取利益,行為主體在用公有資金拉升某隻股票後,在高價位拋售用自有資金買入的股票,獲取巨額利益,這是建立“老鼠倉”行為主體的主觀要件。

危害

1.損害了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基金投資者把自己的錢投入到基金公司,委託基金公司去理財,作為基金公司及其代理人應該為投資者利益考慮,盡職盡責地去科學、理性的投資,如果基金公司及其管理人建立“老鼠倉”的話,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所考慮的則不是基金投資者的利益,而首先是自己的利益,在這兩種利益相互衝突的時候,根據人性自私的弱點,通常會放棄投資者的利益,而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老鼠倉”建立的結果必然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比如,在成長先鋒基金“老鼠倉”事件中,根據晨星基金數據中心對106隻股票型基金的回報率排名,上投摩根成長先鋒排第 45位。截至2007年5月15日,成長先鋒的單位淨值為1.9867元。與眾多競爭對手相比,這一業績只算平平。與上投摩根公司的另外3隻基金相比,成長先鋒更是業績最差,一直墊底。
2.損害了基金公司的利益
基金公司之所以能夠長期穩定地生存下去,就在於其完善的管理和信賴制度,管理規範,公眾信賴程度高的基金公司必然會不斷發展壯大。可以想像,一個充滿著“老鼠倉”的基金公司,社會公眾能會有對它的信任,而把自己的資金交給他們去經營?長此下去,“老鼠倉”必然也損害基金公司自身的利益。
3.損害了基金行業的利益
個別基金公司的“老鼠倉”行為,會使社會公眾對整個基金行業喪失信心,因為這種社會公眾對“老鼠倉”的看法會具有很強的傳遞效果,最終會危及到整個基金行業的生存。
4.損害了證券市場和國家經濟秩序
從微觀到巨觀,千里之堤,毀於蟻穴。中國目前證券市場的日趨成熟與穩定,原因很多,其中基金市場的確立為證券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為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如果只是散戶投資者的話,且不說證券市場的規模有限,並且也不利於市場的成熟與穩定,大凡成熟的市場都是有首眾多的機構投資者存在,而基金公司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對於證券市場的發展與穩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基金行業的穩定關係到證券市場的穩定,基金的發展關係到證券市場與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老鼠倉”事件從局部來看可能只屬於一個個案,但是,從整體來看,關係到一個國家的證券市場和國家整個經濟秩序的發展與穩定。

防範對策

產生“老鼠倉”的原因是多種多樣,防範“老鼠倉”也需要多管齊下,尤其是在制度設計上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採取“疏”與“堵”相結合的方式。我國目前對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是嚴格禁止的,對於投資基金也基本上不允許,有人認為這種做法不符合人性的要求,基金從業人員相對而言屬於高收入人群,他們一方面有著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他們從事的又是資本行業,對於資本市場會帶來怎樣的回報,他們非常的了解,如果法律與制度禁止他們去自己投資,不可避免地會產產諸如“老鼠倉”這樣的現象。與其嚴格堵截,還不如放開並加以規範。
例如,美國的做法是把基金業內人士的買賣報告全部對外公開,並允許知情人、律師、新聞媒體等向其“報料”。舉報一旦查實,舉報人將可獲得高達案值10%的獎金,而涉案者則需要自己舉證自己的清白。此外,監管部門還會派人臥底,長期跟蹤、監控基金經理的來往賬目。在這種嚴密的監管措施下,“碩鼠”們想在美國作案,要比在中國難得多。
因此,要想防範與治理“老鼠倉”,一方面,對於目前的禁止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市場的制度要進行修改。實際上,在實踐當中,多數基金公司為了規範從業人員的自律行為,甚至規定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用自己的資金購買基金。這一規定看似有利於基金公司的管理,並能夠取得基金投資公眾的信賴,實則是適得其反。這種做法目前在有所鬆動,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購買自己所管理的基金,這樣更有利於促使基金從業人員盡職盡責管理好基金。但是對於投資股票市場還沒有放開,因為,這一問題的解決還有待於對現行的證券法等法規進行修改;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許基金從業人員用自有資金投資基金與股票市場的同時,要借鑑上述美國的做法,對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監管。這樣的制度一方面釋放了人們對於追求財富動機的迫切要求,不致於由於長期的堵塞而鋌而走險;另一方面,也對獲得財富的途徑進行了有效地限制,即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同時,對於“老鼠倉”打擊力度應進一步加大,不僅是行政的與經濟的處罰,必要時可採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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