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鱉一”是全國知名商號三怪之一(天津狗不理包子、河南老鱉一特醋、內蒙古悶倒驢酒),老鱉一特醋獨特的釀製技藝堪稱河南古法釀醋的“活化石”,凝聚著民間傳統工藝的精華,蘊涵著豐富的科學、歷史、人文、經濟以及社會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老鱉一
- 詞語解釋:有“吝嗇”、“老實”的意思
- 使用多的地方:買賣雙方討價還價
- 出處:新蔡縣志
詞語解釋,商號由來,商標官司,
詞語解釋
“老鱉一”是中原地區(河南省及其周邊地區)的一個方言,有“吝嗇”、“老實”的意思,在現實生活中使用較多的地方:一是在買賣雙方討價還價時,得不到便宜的一方會開玩笑式的說對方是“老鱉一”;二是大人逗小孩玩時好稱呼小孩為“小老鱉一”。 都是說對方“小氣”的意思,都是開玩笑的話,沒有罵人的意思。
商號由來
據新蔡縣志記載,清順治年間,出生於書香之家的創始人鄭志成在其堂兄鄭志彬的資助下在新蔡縣城南大街開一家經營醬油、食醋、燒酒的小作坊,這就是老鱉一作坊的前身。其後代一直以做醋、燒酒為業,世代相傳。到清朝末年,第六代傳承人鄭文田悉心鑽研,摸索出一套好的制醋方法,每天來醋坊打醋者絡繹不絕。有一秀才好吃醋,每次到作坊打醋時總想讓店主多打一點,而店主每次都很吝嗇的一點不給多打,秀才便謔之曰:汝乃老鱉一也。不多久,坊主遂得一戲稱綽號“老鱉一”,喊的人多了,“老鱉一”也就成了該作坊的代名詞。
後來店主索性就把招牌給換成了“老鱉一作坊”, 加上他經營有方,注重信譽和質量,生意越做越紅火,在清末民初達到了歷史的鼎盛時期。共開設有醋坊、醬坊、酒坊、糖坊、磨坊等,在當地享有盛譽。老鱉一特醋在1910年(清宣統二年)南京南洋勸業會上獲金質獎:1915年,老鱉一醋、酒由原籍新蔡的國民黨國會議員劉積學推薦被國民政府選送首屆巴拿馬萬國博覽會參展。
“老鱉一”一詞在河南方言中有吝嗇、小氣的意思,文化大革命中,老鱉一商號的後裔因此多次受到批鬥,就連民國時期遺留下來的“老鱉一作坊”招牌也在“破四舊”中被砸毀。
商標官司
因“老鱉一”商標被指具有“不良社會影響”而不予核准註冊,申請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申請商標不足以產生消極、負面社會影響,並據此撤銷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複審決定。
“老鱉一”商標,於2008年11月5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醬油、醋、豆豉、調味品商品上。
2009年12月24日,商標局以申請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審申請複審。其表示,申請商標在用詞上與表示商品原料特點的“鱉”或“老鱉”有明顯區別,在當地方言中有“小氣”“摳門兒”“吝嗇”的含義,且此種含義廣為當地消費者所知曉。在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包裝上明確標有商品的原料、配料,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產生誤認。“老鱉一”作為使用在調味品商品上的商標是有歷史淵源和典故的,將申請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能起到識別作用。綜上,其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在複審決定中,商評審不認可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即:“老鱉一”僅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點不具有顯著性,但認為申請商標“老鱉一”一詞作為當地方言,其“小氣”“摳門兒”“吝嗇”、人脈不好、遇事無人幫忙、見人不會寒暄話等負面含義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已廣為知曉,其作為商標註冊與使用格調不高,與國家所倡導的積極、向上的主流思想相左,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商評審決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不服商評審的決定,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老鱉一”系我國河南、山東等地的方言,有小氣、摳門的意思,雖非褒義詞,但尚不足以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審的駁回複審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老鱉一”商標,於2008年11月5日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33類醬油、醋、豆豉、調味品商品上。
2009年12月24日,商標局以申請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限內向商評審申請複審。其表示,申請商標在用詞上與表示商品原料特點的“鱉”或“老鱉”有明顯區別,在當地方言中有“小氣”“摳門兒”“吝嗇”的含義,且此種含義廣為當地消費者所知曉。在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包裝上明確標有商品的原料、配料,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產生誤認。“老鱉一”作為使用在調味品商品上的商標是有歷史淵源和典故的,將申請商標用於指定商品上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能起到識別作用。綜上,其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在複審決定中,商評審不認可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即:“老鱉一”僅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點不具有顯著性,但認為申請商標“老鱉一”一詞作為當地方言,其“小氣”“摳門兒”“吝嗇”、人脈不好、遇事無人幫忙、見人不會寒暄話等負面含義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已廣為知曉,其作為商標註冊與使用格調不高,與國家所倡導的積極、向上的主流思想相左,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商評審決定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不服商評審的決定,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老鱉一”系我國河南、山東等地的方言,有小氣、摳門的意思,雖非褒義詞,但尚不足以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了商評審的駁回複審決定,並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