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老年人能力評估是為了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的需求,在參考美國、日本、澳大利亞、英國等國家及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老年人能力評估工具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標準的制訂為老年人能力評估提供統一、規範和可操作的評估工具,科學劃分老年人能力等級,作為政府制定養老政策,以及為老年人提供適宜養老服務的依據。
基本介紹
主要內容
前 言
本標準按照 GB/T1.1-2009 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全國社會福利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15)提出並歸口。
院、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石景山社會福利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王素英、馮曉麗、 劉有學、 王輝、謝紅、王志穩、彭嘉琳、雷洋、 趙衍捷、 於
冬、田玲、任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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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引 言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日趨嚴重,為了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的需求,在參考美國、日本、澳大利
亞、英國等國家及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老年人能力評估工具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標準的制訂為老年
人能力評估提供統一、規範和可操作的評估工具,科學劃分老年人能力等級,作為政府制定養老政策,
以及為老年人提供適宜養老服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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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評估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老年人能力評估的主要指標、 實施要求以及評估結果。
本標準適用於需要接受養老服務的老年人。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2.1
能力 ability
個體順利完成某一活動所必需的主觀條件。
2.2
日常生活活動 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個體為獨立生活而每天必須反覆進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體動作群,即完成進食、洗
澡、修飾、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廁、床椅轉移、行走、上下樓梯等日常活動的能力。
2.3
精神狀態 mental status
個體在認知功能、行為、情緒等方面的表現。
2.4
感知覺與溝通 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
個體在意識水平、視力、聽力、溝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2.5
社會參與 social involvement
個體與周圍人群和環境的聯繫與交流的能力, 包括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時間/空間定向、人物定
向、社會交往能力。
3 評估指標
3.1 一級指標共 4 個, 包括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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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二級指標共 22 個,見表 1。 日常生活活動包括 10 個二級指標,精神狀態包括 3 個二級指標,感
知覺與溝通包括 4 個二級指標,社會參與包括 5 個二級指標。各項指標的評分標準參見附錄 B“老年人
能力評估表”。
表1 老年人能力評估指標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日常生活活動 | 進食、洗澡、修飾、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廁、 床椅轉移、平地行走、 上下樓梯 |
精神狀態 | 認知功能、攻擊行為、抑鬱症狀 |
感知覺與溝通 | 意識水平、視力、聽力、溝通交流 |
社會參與 | 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時間/空間定向、人物定向、社會交往能力 |
4 評估實施
4.1 評估環境
4.1.1 評估環境應安靜、 整潔、 光線明亮、空氣清新、溫度適宜。
4.1.2 至少有 3 把椅子和 1 張診桌、 4~5 個台階,以供評估使用。 台階的踏步寬度不小於 0.30m,踏
步高度 0.13-0.15m,台階有效寬度不應小於 0.9m (GB/T50340-2003)。
4.2 評估提供方
4.2.1 評估機構應獲得民政部門的資格認證或委託, 至少應有 5 名評估員。
4.2.2 評估員應具有醫學或護理學學歷背景,或獲得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或獲得高級養老護理員資
格證書,並經過專門培訓獲得評估員資格認證。
4.3 評估方法
4.3.1 每次評估由 2 名評估員同時進行。
4.3.2 評估員通過詢問被評估者或照顧者, 填寫附錄 A“老年人能力評估基本信息表”。
4.3.3 評估員按照附錄 B“老年人能力評估表”進行逐項評估,填寫每個項目的評分,並確定各一級
指標的分級,填寫在“老年人能力評估表”中。
4.3.4 評估員根據 4 個一級指標的分級,使用附錄 D“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判定卡”,最終確定老年
人能力等級,填寫在附錄 C“老年人能力評估報告”中, 經 2 名評估員進行確認,並簽名。同時,請信
息提供者簽名。
4.3.5 老年人能力評估應為動態評估,在接受養老服務前進行初始評估;接受養老服務後,若無特殊
變化,每 6 個月定期評估一次;出現特殊情況導致能力發生變化時, 應進行即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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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評估結果
5.1 一級指標的分級
5.1.1 日常生活活動通過對 10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 等級劃分見表 2。
表2 日常生活活動等級劃分
分級 | 分級名稱 | 分級標準 |
0 | 能力完好 | 總分為 100 分 |
1 | 輕度受損 | 總分為 65-95 分 |
2 | 中度受損 | 總分為 45-60 分 |
3 | 重度受損 | 總分為≤40 分 |
5.1.2 精神狀態通過對 3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 等級劃分見表 3。
表3 精神狀態等級劃分
分級 | 分級名稱 | 分級標準 |
0 | 能力完好 | 總分為 0 分 |
1 | 輕度受損 | 總分為 1 分 |
2 | 中度受損 | 總分為 2-3 分 |
3 | 重度受損 | 總分為 4-6 分 |
5.1.3 感知覺與溝通通過對 4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 等級劃分見表 4。
表4 感知覺與溝通等級劃分
分級 | 分級名稱 | 分級標準 |
0 | 能力完好 | 意識為清醒,視力和聽力評定為 0 或 1,溝通評定為 0 |
1 | 輕度受損 | 意識為清醒,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定為 2,或溝通評定為 1 |
2 | 中度受損 | 意識為清醒,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定為 3,或溝通評定為 2; 或意識為嗜睡,視力或聽力評定為 3 及以下,溝通評定為 2 及以下 |
3 | 重度受損 | 意識為清醒或嗜睡,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定為 4,或溝通評定為 3; 或意識為昏睡或昏迷 |
5.1.4 社會參與通過對 5 個二級指標的評定,將其得分相加得到總分, 等級劃分見表 5。
表5 社會參與等級劃分
分級 | 分級名稱 | 分級標準 |
0 | 能力完好 | 總分為 0-2 分 |
1 | 輕度受損 | 總分為 3-7 分 |
2 | 中度受損 | 總分為 8-1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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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度受損 | 總分為 14-20 分 |
5.2 老年人能力等級劃分
5.2.1 綜合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這 4 個一級指標的分級, 將老年人能
力劃分為 4 個等級,能力等級劃分標準見表 6。評估員可參照附錄 D 提供的“老年人能力評估結果判定
卡”對老年人能力等級做出判定。
表6 老年人能力等級劃分
能力等級 | 等級名稱 | 等級標準 |
0 | 能力完好 | 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的分級均為 0,社會參與的分級為 0 或 1 |
1 | 輕度失能 | 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0,但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中至少一項的分級為 1 及以 上,或社會參與的分級為 2; 或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1,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中至少有一項的 分級為 0 或 1 |
2 | 中度失能 | 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1,但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的分級均為 2,或 有一項的分級為 3; 或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2,且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中有 1-2 項的 分級為 1 或 2 |
3 | 重度失能 | 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3; 或日常生活活動、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的分級均為 2; 或日常生活活動的分級為 2,且精神狀態、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中至少有一項 的分級為 3 |
注1: 處於昏迷狀態者,直接評定為重度失能。 若意識轉為清醒, 需重新進行評估; 注2: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在原有能力級別上提高一個級別:①確診為認知障礙/痴呆;②確診為精神疾病; ③近30天內發生過2次及以上意外事件(如跌倒、噎食、自殺、走失) | - | - |
5.2.2 老年人能力評估是基礎性評估,只提供能力分級。 當“精神狀態”中的認知功能評定為受損時,
宜請相關專業人員對精神狀態進行進一步的專科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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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老年人能力評估基本信息表
A.1 評估基本信息表
A.1.1 評估編號 | □□□□□□□□ |
A.1.2 評估基準日期 | □□□□年 □□月 □□日 |
A.1.3 評估原因 | 1 接受服務前初評 2 接受服務後的常規評估 3 狀況發生變化後的即時評估 4 因評估結果有疑問進行的複評 □ |
A.2 被評估者的基本信息表
A.2.1 姓名 | - | - |
A.2.2 性別 | 1 男 2 女 □ | - |
A.2.3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
A.2.4 身份證號 | □□□□□□□□□□□□□□□□□□ | - |
A.2.5 社保卡號 | □□□□□□□□□ | - |
A.2.6 民族 | 1 漢族 2 少數民族_____ □ | - |
A.2.7 文化程度 | 1 文盲 2 國小 3 國中 4 高中/技校/中專 5 大學專科及以上 6 不詳 □ | - |
A.2.8 宗教信仰 | 0 無 1 有_____ □ | - |
A.2.9 婚姻狀況 | 1 未婚 2 已婚 3 喪偶 4 離婚 5 未說明的婚姻狀況 □ | - |
A.2.10 居住情況 | 1 獨居 2 與配偶/伴侶居住 3 與子女居住 4 與父母居住 5 與兄弟姐妹居住 6 與其他親屬居住 7 與非親屬關係的人居住 8 養老機構 □ | - |
A.2.11 醫療費用支 付方式 | 1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4 貧困救助 5 商業醫療保險 6 全公費 7 全自費 8 其他 □/□/□/□ | - |
A.2.12 經濟來源 | 1 退休金/養老金 2 子女補貼 3 親友資助 4 其他補貼_____ □/□/□/□ | - |
A.2.13 疾病診 斷 | A.2.13.1 痴呆 | 0 無 1 輕度 2 中度 3 重度 □ |
A.2.13.2 | 0 無 1 精神分裂症 2 雙相情感障礙 3 偏執性精神障礙 4 分裂情感性障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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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 | 5 癲癇所致精神障礙 6 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 □ | - |
A.2.13.3 慢性疾病 | - | - |
A.2.14 近 30 天內意 外事件 | A.2.14.1 跌倒 | 0 無 1 發生過 1 次 2 發生過 2 次 3 發生過 3 次及以上 □ |
A.2.14.2 走失 | 0 無 1 發生過 1 次 2 發生過 2 次 3 發生過 3 次及以上 □ | - |
A.2.14.3 噎食 | 0 無 1 發生過 1 次 2 發生過 2 次 3 發生過 3 次及以上 □ | - |
A.2.14.4 自殺 | 0 無 1 發生過 1 次 2 發生過 2 次 3 發生過 3 次及以上 □ | - |
A.2.14.5 其他 | - | - |
A.3 信息提供者及聯繫人信息表
A.3.1 信息提供者的 姓名 | - |
A.3.2 信息提供者與 老人的關係 | 1 配偶 2 子女 3 其他親屬 4 僱傭照顧者 5 其他_____ □ |
A.3.3 聯繫人姓名 | - |
A.3.4 聯繫人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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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B
(規範性附錄)
老年人能力評估表
B.1 日常生活活動評估表
B.1.1 進食: 指用餐具將食物 由容器送到口 中、咀嚼、吞咽 等過程 | □分 | 10 分,可獨立進食(在合理的時間內獨立進食準備好的食物) |
5 分, 需部分幫助(進食過程中需要一定幫助,如協助把持餐具) | - | - |
0 分, 需極大幫助或完全依賴他人,或有留置營養管 | - | - |
B.1.2 洗澡 | □分 | 5 分, 準備好洗澡水後,可自己獨立完成洗澡過程 |
0 分, 在洗澡過程中需他人幫助 | - | - |
B.1.3 修飾: 指洗臉、刷牙、 梳頭、刮臉等 | □分 | 5 分, 可自己獨立完成 |
0 分, 需他人幫助 | - | - |
B.1.4 穿衣: 指穿脫衣服、系 扣、拉拉鏈、穿 脫鞋襪、繫鞋帶 | □分 | 10 分,可獨立完成 |
5 分, 需部分幫助(能自己穿脫,但需他人幫助整理衣物、系扣/鞋帶、拉拉鏈) | - | - |
0 分, 需極大幫助或完全依賴他人 | - | - |
B.1.5 大便控制 | □分 | 10 分,可控制大便 |
5 分, 偶爾失控(每周 | - | - |
0 分, 完全失控 | - | - |
B.1.6 小便控制 | □分 | 10 分,可控制小便 |
5 分, 偶爾失控(每天1 次),或需要他人提示 | - | - |
0 分, 完全失控,或留置導尿管 | - | - |
B.1.7 如廁: 包括去廁所、解 開衣褲、擦淨、 整理衣褲、沖水 | □分 | 10 分,可獨立完成 |
5 分, 需部分幫助(需他人攙扶去廁所、需他人幫忙沖水或整理衣褲等) | - | - |
0 分, 需極大幫助或完全依賴他人 | - | - |
B.1.8 床椅轉移 | □分 | 15 分,可獨立完成 |
10 分,需部分幫助(需他人攙扶或使用拐杖) | - | - |
5 分, 需極大幫助(較大程度上依賴他人攙扶和幫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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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分, 完全依賴他人 | - | - |
B.1.9 平地行走 | □分 | 15 分,可獨立在平地上行走 45m |
10 分,需部分幫助(因肢體殘疾、平衡能力差、過度衰弱、視力等問題,在一定 程度上需他人地攙扶或使用拐杖、助行器等輔助用具) | - | - |
5 分, 需極大幫助(因肢體殘疾、平衡能力差、過度衰弱、視力等問題,在較大 程度上依賴他人攙扶,或坐在輪椅上自行移動) | - | - |
0 分, 完全依賴他人 | - | - |
B.1.10 上下樓梯 | □分 | 10 分,可獨立上下樓梯(連續上下 10-15 個台階) |
5 分, 需部分幫助(需他人攙扶,或扶著樓梯、 使用拐杖等) | - | - |
0 分, 需極大幫助或完全依賴他人 | - | - |
B.1. 11 日常生活 活動總分 | □分 | 上述 10 個項目得分之和 |
B.1 日常生活活 動分級 | □級 | 0 能力完好:總分 100 分 1 輕度受損:總分 65-95 分 2 中度受損:總分 45-60 分 3 重度受損:總分≤4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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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精神狀態評估表
B.2.1 認知功能 | 測驗 | “我說三樣東西,請重複一遍,並記住,一會兒會問您”:蘋果、手錶、國旗 |
(1)畫鐘測驗:“請您在這兒畫一個圓形的時鐘,在時鐘上標出 10 點 45 分” | - | - |
(2)回憶詞語:“現在請您告訴我,剛才我要您記住的三樣東西是什麼?” 答: 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不必按順序) | - | - |
評分 □分 | 0 分,畫鐘正確(畫出一個閉鎖圓,指針位置準確),且能回憶出 2-3 個詞 | - |
1 分,畫鐘錯誤(畫的圓不閉鎖,或指針位置不準確),或只回憶出 0-1 個詞 | - | - |
2 分,已確診為認知障礙,如老年痴呆 | - | - |
B.2.2 攻擊行為 | □分 | 0 分,無身體攻擊行為(如打/踢/推/咬/抓/摔東西)和語言攻擊行為(如罵人、 語言威脅、尖叫) |
1 分,每月有幾次身體攻擊行為,或每周有幾次語言攻擊行為 | - | - |
2 分,每周有幾次身體攻擊行為,或每日有語言攻擊行為 | - | - |
B.2.3 抑鬱症狀 | □分 | 0 分,無 |
1 分,情緒低落、不愛說話、不愛梳洗、不愛活動 | - | - |
2 分,有自殺念頭或自殺行為 | - | - |
B.2.4 精神狀 態總分 | □分 | 上述 3 個項目得分之和 |
B.2 精神狀態 分級 | □級 | 0 能力完好:總分為 0 分 1 輕度受損:總分為 1 分 2 中度受損:總分 2-3 分 3 重度受損:總分 4-6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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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感知覺與溝通評估表
B.3.1 意識水平 | □分 | 0 分,神志清醒, 對周圍環境警覺 |
1 分,嗜睡, 表現為睡眠狀態過度延長。當呼喚或推動其肢體時可喚醒,並能進 行正確的交談或執行指令,停止刺激後又繼續入睡 | - | - |
2 分,昏睡, 一般的外界刺激不能使其覺醒,給予較強烈的刺激時可有短時的意 識清醒,醒後可簡短回答提問,當刺激減弱後又很快進入睡眠狀態 | - | - |
3 分,昏迷, 處於淺昏迷時對疼痛刺激有迴避和痛苦表情;處於深昏迷時對刺激 無反應(若評定為昏迷,直接評定為重度失能,可不進行以下項目的評估) | - | - |
B.3.2 視力: 若平日帶老花 鏡或近視鏡, 應在佩戴眼鏡 的情況下評估 | □分 | 0 分,能看清書報上的標準字型 |
1 分, 能看清楚大字型,但看不清書報上的標準字型 | - | - |
2 分,視力有限,看不清報紙大標題,但能辨認物體 | - | - |
3 分,辨認物體有困難,但眼睛能跟隨物體移動,只能看到光、顏色和形狀 | - | - |
4 分,沒有視力,眼睛不能跟隨物體移動 | - | - |
B.3.3 聽力: 若平時佩戴助 聽器,應在佩 戴助聽器的情 況下評估 | □分 | 0 分,可正常交談,能聽到電視、電話、門鈴的聲音 |
1 分,在輕聲說話或說話距離超過 2 米時聽不清 | - | - |
2 分,正常交流有些困難,需在安靜的環靜或大聲說話才能聽到 | - | - |
3 分,講話者大聲說話或說話很慢,才能部分聽見 | - | - |
4 分, 完全聽不見 | - | - |
B.3.4 溝通交流: 包括非語言溝 通 | □分 | 0 分,無困難,能與他人正常溝通和交流 |
1 分,能夠表達自己的需要及理解別人的話,但需要增加時間或給予幫助 | - | - |
2 分,表達需要或理解有困難,需頻繁重複或簡化口頭表達 | - | - |
3 分,不能表達需要或理解他人的話 | - | - |
B.3 感知覺與 溝通分級 | □級 | 0 能力完好: 意識清醒,且視力和聽力評為 0 或 1,溝通評為 0 1 輕度受損: 意識清醒,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為 2,或溝通評為 1 2 中度受損: 意識清醒,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為 3,或溝通評為 2; 或嗜睡, 視力或聽力評定為 3 及以下,溝通評定為 2 及以下 3 重度受損: 意識清醒或嗜睡,但視力或聽力中至少一項評為 4,或溝通評為 3; 或昏睡/昏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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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社會參與評估表
B.4.1 生活能力 | □分 | 0 分,除個人生活自理外(如飲食、洗漱、穿戴、二便),能料理家務(如做飯、 洗衣)或當家管理事務 |
1 分,除個人生活自理外,能做家務,但欠好,家庭事務安排欠條理 | - | - |
2 分,個人生活能自理;只有在他人幫助下才能做些家務,但質量不好 | - | - |
3 分,個人基本生活事務能自理(如飲食、二便),在督促下可洗漱 | - | - |
4 分,個人基本生活事務(如飲食、二便)需要部分幫助或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 - | - |
B.4.2 工作能力 | □分 | 0 分,原來熟練的腦力工作或體力技巧性工作可照常進行 |
1 分,原來熟練的腦力工作或體力技巧性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 - | - |
2 分,原來熟練的腦力工作或體力技巧性工作明顯不如以往,部分遺忘 | - | - |
3 分,對熟練工作只有一些片段保留,技能全部遺忘 | - | - |
4 分,對以往的知識或技能全部磨滅 | - | - |
B.4.3 時 間 / 空 間 定 向 | □分 | 0 分,時間觀念(年、月、日、時)清楚;可單獨出遠門,能很快掌握新環境的 方位 |
1 分,時間觀念有些下降,年、月、日清楚,但有時相差幾天;可單獨來往於近 街,知道現住地的名稱和方位,但不知回家路線 | - | - |
2 分,時間觀念較差,年、月、日不清楚,可知上半年或下半年;只能單獨在家 附近行動,對現住地只知名稱,不知道方位 | - | - |
3 分,時間觀念很差,年、月、日不清楚,可知上午或下午;只能在左鄰右舍間 串門,對現住地不知名稱和方位 | - | - |
4 分,無時間觀念;不能單獨外出 | - | - |
B.4.4 人物定向 | □分 | 0 分,知道周圍人們的關係,知道祖孫、叔伯、姑姨、侄子侄女等稱謂的意義; 可分辨陌生人的大致年齡和身份,可用適當稱呼 |
1 分,只知家中親密近親的關係,不會分辨陌生人的大致年齡,不能稱呼陌生人 | - | - |
2 分,只能稱呼家中人,或只能照樣稱呼,不知其關係,不辨輩分 | - | - |
3 分,只認識常同住的親人,可稱呼子女或孫子女,可辨熟人和生人 | - | - |
4 分,只認識保護人,不辨熟人和生人 | - | - |
B.4.5 | □分 | 0 分,參與社會,在社會環境有一定的適應能力,待人接物恰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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