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辦法(試行)

銀川市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自治區和銀川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有關意見精神,進一步建設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和提高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銀川市戶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月固定收入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經審核審批部門評估確定為重度或中度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以下簡稱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
第三條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發放對象及標準:
(一)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為3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為200元;
(二)未享受城鄉低保但月固定收入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四)已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高齡津貼、特困人員供養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複享受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
第四條經濟困難老年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生活補貼,應當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無法表達意願的申請人,由監護人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其中前四項為必備要件:
(一)《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暨審核審批表》;
(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代理人申請的,還須提供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申請人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申請人月固定收入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須提供當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本人養老金證明;
(五)申請人如持有提出申請當年度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出具的有關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醫療診斷意見的,應提供診斷書原件及複印件;
(六)申請人如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或二級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補齊申請材料。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對需要入戶進行評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具有執業資質的臨床或全科醫師、社區低保專乾、社區民眾代表組成調查評估組(調查評估組成人員不得少於3人)入戶對申請人身體狀況及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在《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表》上籤字確認評估意見。
第七條評估依據《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MZ/T 001-2013)有關規定,以老年人日常生活中進食、洗澡、穿衣、如廁、移動等項目為主要評估內容,依賴程度評估不足40分者為重度失能,依賴程度評估在41-60分者為中度失能。
第八條申請人如持有第二代殘疾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或持有提出申請當年度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出具的有關完全或大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診斷意見,可作為失能評估依據免予進行入戶評估。其中一級殘疾或醫學診斷證明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確定為重度失能,二級殘疾或醫學診斷證明為大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確定為中度失能。
第九條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經濟困難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結論和申請材料審查等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納入生活補貼範圍提出審核意見,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評估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申請暨審核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材料一併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和評估。如申請人對二次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由申請人提供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收到上報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准給予生活補貼的,同時確定補貼標準,並將補貼人員名冊和統計報表按月報市民政局備案。經審查不予批准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經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發放程式依照城鄉低保金髮放程式執行,通過金融機構按照“失能補貼”名目與低保金一同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一卡通”賬戶中。
第十三條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納入市和縣(市)區財政預算。市轄三區所需資金由銀川市財政根據實際發放補貼的50%給予資金補助。兩縣一市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根據實際發放補貼的30%給予資金補助。剩餘資金部分由各縣(市)區財政足額配套解決。
第十四條市民政部門根據各縣(市)區上報的補貼對象人數、補貼標準和分擔補貼比例等有關數據,於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預算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按照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年度預算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依據年度經濟困難失能老人生活補貼預算和市民政部門提出的補貼資金分配建議,經審核後會同市民政部門下達資金到各縣(市)區。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資金後,應按規定的比例足額預算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商同級民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計畫,根據民政部門審批後的名冊及發放標準,將補貼資金通過財政集中支付發放到補貼對象“一卡通”賬戶。
第十七條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如需調整經濟困難失能老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應由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十八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協力做好本轄區經濟困難失能老人生活補貼制度完善、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根據發放生活補貼資金總額1%的比例,安排工作經費保障審核、評估等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民政部門要牽頭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人生活補貼的綜合協調和審批發放等工作;財政部門要做好預算安排,確保補貼發放和工作開展所需資金按時足額撥付並加強資金監管;衛計部門要配合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工作,督促指導各級基層衛生服務機構依規開展評估;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補貼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經濟困難失能老人檔案和統計台賬。對經濟困難失能老人進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參照銀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的有關動態管理規定,按程式對經濟困難失能老人實行每半年覆核一次,並根據覆核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做到應補盡補、應退則退。
第二十一條因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死亡、戶籍變動或低保待遇取消、月固定收入超出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等原因造成補貼對象資格條件發生改變,自發生改變次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對弄虛作假騙取生活補貼的,縣(市)區民政部門除停發其生活補貼外,還要追回騙取的生活補貼。縣(市)區民政部門作出停發生活補貼決定的,應製作停發生活補貼通知書,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送達補貼對象或其直系親屬。
第二十二條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生活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嚴禁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等行為,除追回資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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