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藝性勞動

習藝性勞動是指適宜於少年犯所從事的培養勞動習慣的技藝性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21條和刑法第14條的規定,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少年犯與成年犯相比,有著許多不同的特點,他們政治上不成熟,缺乏社會經驗,認識能力差,且正處在長身體、長知識的時期。因此,對少年犯不宜放在監獄、勞改隊與成年犯混押在一起。

從他們的體力條件來說,也不宜參加較多的較重的體力勞動,而是需要更多的時間,對他們進行思想和文化技術教育。所以,對少年犯必須堅持以“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為輔”的原則,實行半天學習、半天勞動的制度,並且注意勞逸結合,開展有利於思想改造和促進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可安排一些輕微的習藝性的和手工勞動,諸如糊紙盒、釘包裝箱、縫紉等輕微勞動。通過勞動,培養熱愛勞動的良好的品德,掌握一般的勞動技能,促進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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