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司法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23號),設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司法局(簡稱州司法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管理法律服務監督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管理幫教安置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全州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州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轎協才簽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州普及法律常識應屑檔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指導全州法律援助工作。
(六)監督指導全州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戒燥煉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七)管理指導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司法鑑定人協會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
(九)負責全州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銜評授申報工作。
(十二)指導和監督全州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夜譽白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司法局設政治部和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發展姜殼祝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依法治州辦公室)。
擬訂全州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指導檢查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三)律師工作指導處(法律援助指導處)。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律師閥只牛全、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法律援助工作。
(四)公證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全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司法鑑定管理處
組織實施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負責全州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七)法律服務監督處(法規處)。
指導、監督全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對州屬法律服務機構的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業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成立法律服務機構及冒充法律服務人員進行非法法律服務的事件進行查處;依法對全州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的大案、要案進行查處;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回復工作。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全州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司法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八)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社區矯正和工作發展規劃;擬訂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負責社區服刑人員的行政獎勵;指導社區矯正隊伍建設。
(九)幫教安置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州幫教安置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幫教安置工作年度計畫;擬訂幫教安置工作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指導縣(市)創辦過渡性安置實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幫教安置工作。
(十)政治部。
下設幹部警務處(警務督察處)和組織宣傳教育處。
1.幹部警務處(勞動教養管理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負責州勞教所中層以上幹部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協助縣(市)考核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警務、警銜評授的申報工作;承擔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實施機關、直屬單位的績效評估工作。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勞動教養人員的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州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設定、布局、規劃工作;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場所、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2.組織宣傳教育處。
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立功受獎的表彰工作;負責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及幹部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和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績效考評組織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司法局機關專項行政編制47名,法制報(司法員)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處長(主任)13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2名。
州司法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延邊州勞教所、延邊州法律援助中心、吉林省延吉市誠信公證處。
(二)州司法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基層工作指導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司法鑑定管理處
組織實施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負責全州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七)法律服務監督處(法規處)。
指導、監督全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對州屬法律服務機構的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執業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依法對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成立法律服務機構及冒充法律服務人員進行非法法律服務的事件進行查處;依法對全州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的大案、要案進行查處;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回復工作。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全州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根據國家關於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司法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八)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州社區矯正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社區矯正和工作發展規劃;擬訂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負責社區服刑人員的行政獎勵;指導社區矯正隊伍建設。
(九)幫教安置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州幫教安置工作;擬訂並指導實施幫教安置工作年度計畫;擬訂幫教安置工作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指導縣(市)創辦過渡性安置實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幫教安置工作。
(十)政治部。
下設幹部警務處(警務督察處)和組織宣傳教育處。
1.幹部警務處(勞動教養管理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負責州勞教所中層以上幹部的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協助縣(市)考核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和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警務、警銜評授的申報工作;承擔全州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實施機關、直屬單位的績效評估工作。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勞動教養人員的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就醫、所外執行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州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設定、布局、規劃工作;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場所、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2.組織宣傳教育處。
指導全州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立功受獎的表彰工作;負責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及幹部培訓工作;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和全州司法行政系統績效考評組織協調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州司法局機關專項行政編制47名,法制報(司法員)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政治部主任1名;處長(主任)13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2名。
州司法局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延邊州勞教所、延邊州法律援助中心、吉林省延吉市誠信公證處。
(二)州司法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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