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旗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全旗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承擔全旗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旗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由國家、自治區、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負責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翁牛特旗林業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翁牛特旗
- 國家:中國
主要職責
(二)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旗造林綠化工作;擬訂全旗造林綠化計畫,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指導全旗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承辦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翁旗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全旗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擬定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旗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承擔由國家、自治區、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旗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負責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旗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負責全旗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全旗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旗政府批准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旗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審核上報工作。
(七)負責全旗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和自治區
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的原則指導下,依法指導全旗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
(八)負責推進全旗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旗政府關於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牧區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全旗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商品林發展和利用,指導山(沙)區綜合開發。
(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辦翁牛特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負責全旗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旗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擬訂全旗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旗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負責監督管理和使用國有林業資產,按有關規定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制全旗林業及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全旗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培訓和外事工作,指導全旗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旗人民政府和市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林業系統綜合、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衛、保密、財務和政府公開等工作;負責管理林業系統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工作;負責林業涉外工作;負責指導全旗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制訂林業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的計畫管理與成果管理;組織指導林業重點科研攻關;負責林業科研項目、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林業宣傳工作;負責林業系統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
負責全旗林業發展及其生態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旗林業重點工程營造林生產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建議計畫; 承擔林業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及實施後的管理工作;管理全旗林業各類資金,並負責監督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指導旗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林業系統外經、統計和對下屬林業部門的審計工作;指導全旗林業經濟體制改革,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
(三)資源林政股
組織、指導全旗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負責造林營林和檢查驗收工作;對林地、林權、森林採伐限額、森林採伐更新、木材運輸、森林資源有償使用等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全旗陸生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的保護、管理、利用;組織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工作;負責管理全旗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和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與森林植物和瀕危我自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旗林業改革和農村牧區林業改革發展工作 ,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擬訂農村牧區林業發展、維護農牧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負責組織制訂森林草防火規劃,承擔防火宣傳教育、森林火情監測、發布森林火險預測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發布等工作,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旗專業森林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負責和監督火災案件查處工作;負責旗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森林防火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五)業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防沙治沙、國土綠化方面的法規,制訂有關技術規程、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制訂防沙治沙、造林綠化及國家和自治區林業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組織指導全旗防沙治沙、造林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以及生產調度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重點林業生態建設項目的管理和實施,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以植樹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負責全旗林木、林產品加工、林產化工以及森林資源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山(沙)區綜合開發的有關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旗林木種苗工作以及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管理與指導全旗國有林場(圃)的生產經營、森林的開發利用和經濟體制改革;負責全旗公益林的保護、管理和培育,掌握全旗公益林消長變化情況。負責旗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造林綠化目標考核工作。
領導班子
人員編制
其他事項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