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質量強旗戰略、食品藥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工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旗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委託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調查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翁牛特旗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翁牛特旗質量發展制度措施。實施質量強旗戰略,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後處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工作。統一編制全旗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重要工業產品和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落實風險監測相關工作任務。組織實施食鹽、酒類質量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及嬰幼兒配方乳品等特殊食品的備案、監管等工作。
(十)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組織和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負責擬定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法實施中藥、民族藥炮製規範和品種保護制度。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部門各負其責、旗政府負總責的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擬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培訓教育。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旗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旗認證認可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六)負責全旗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翁牛特旗智慧財產權戰略,起草有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旗建設。
(十七)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工作。
(十八)指導全旗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全旗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十九)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十)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職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
1.嚴守安全監管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2.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推進品牌建設。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旗建設。
3.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4.提高服務發展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5.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智慧財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智慧財產權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旗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旗農牧局有關職責分工。旗農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牽頭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並及時向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旗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飲用水、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督。旗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檢測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不合格產品的,及時通報旗衛生健康委員會,由旗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法處理。兩部門應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旗工信和科技局有關職責分工。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旗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旗工信和科技局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邊雙邊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雙邊智慧財產權合作磋商機制等工作;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藥品流通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承擔文電、材料、會務、印信、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後勤服務等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全旗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旗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擬訂全旗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市場監管領域宣傳、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全旗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二)法制與培訓股。負責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管理政策研究,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編制權責事項清單。承擔依法規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核、聽證等工作。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協調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組織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和法治培訓工作。
(三)安全應急管理辦公室。參與擬定並實施市場安全監管風險監測計畫。組織開展市場監管安全總體狀況分析預測和風險交流。負責市場監管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編制全旗市場監管領域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組織開展市場監管領域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統籌協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四)執法稽查大隊。擬訂全旗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組織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查辦、督查督辦有全旗性影響或跨旗縣區的大案要案。組織全旗重大專項執法活動。承辦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交等案件和執法任務。指導全旗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五)信用監督管理股。擬訂全旗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組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承擔推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及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套用和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負責建立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和相關“黑名單”,組織建立全旗產品質量誠信制度。
(六)公平交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投訴舉報受理中心)。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依委託組織實施反壟斷案件調查。組織實施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統籌協調全旗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和12315網路體系建設。指導翁牛特旗消費者協會工作。
(七)價格監督檢查股。組織實施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制度。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八)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股。擬訂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承擔依法規範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秩序、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承擔監管工作中跨地域糾紛協調工作。
(九)廣告監督管理股。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標準化股。擬訂推進質量強旗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旗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規劃。組織落實質量激勵和質量獎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狀況分析。落實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統籌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擬訂旗級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制度和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及不合格產品後處理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鑑定工作。牽頭組織制定旗級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和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標準組織制定、編號、發布、監督等工作,協調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商品條碼及標識管理工作。參與擬定食品、藥品安全標準。
(十一)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股。擬訂推進食品藥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藥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等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綜合協調、督查考核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督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落實風險監測相關工作。配合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工作。承擔翁牛特旗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二)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含特殊食品、食鹽)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三)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含特殊食品、食鹽)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組織、協調、指導全旗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負責對藥品零售環節、化妝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監督管理中藥材專業市場。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制定全旗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流通環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協助監督實施中蒙藥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和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配合擬訂地方藥材質量標準、炮製規範和醫療機構製劑規範。依職權實施對中蒙藥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各環節監督管理。依職權制定中蒙藥材追溯體系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產(道)地藥材標準,支持發展道地藥材基地建設。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承擔網路醫療器械銷售的監督管理。指導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對全旗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七)計量股。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旗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調解、計量仲裁檢定、能源計量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八)智慧財產權發展與保護股。推進智慧財產權強旗建設,擬訂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等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政策,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智慧財產權分析運用、標準化體系建設,推動智慧財產權利用和服務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
(十九)人事股。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隊伍建設、勞動工資和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定級工作。負責全系統人員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十)財務審計股。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非稅收入、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全旗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承擔內部財務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承擔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