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林衛

羽林衛

羽林衛,即“羽林軍”,是一支歷史悠久宮廷禁軍。不同的歷史時期,其隸屬系統、機構統領和職能都不一樣。漢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恐中尉之權太重,又於光祿勛置羽林、期門,而後南北二軍之勢始均”。

也就是說,“羽林”是隸屬“光祿勛”的一支禁衛軍(學者多認為漢之“羽林”屬“南軍”,但也有學者有異議)。守衛建章宮,故稱為建章營騎。後來改稱羽林騎。設羽林監,掌送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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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西漢

羽林,初名“建章營騎”,以警衛建章宮得名,後改為羽林,取其“為國羽翼,如林之盛”之義。
《漢書》曰:“武帝太初元年,初置建章營騎,後更名羽林騎,屬光祿勛。又取從軍死事之子孫,養羽林官,教以五兵,號羽林孤兒。”
西漢時期,羽林騎、羽林孤兒在兩千人左右,作為皇帝的宿衛和儀仗部隊。羽林和期門,地位較其它部隊高,士兵都是職業兵、貴族兵。

東漢

東漢,“南軍”名稱已不復存在,但是“光祿勛”和“衛尉”仍然存在。“光祿勛”下設七署,其中兩署:羽林中郎將所屬“羽林郎”128人,為皇帝的宿衛侍從;羽林左、右監所屬羽林左騎800人、羽林右騎900人,擔任宿衛侍從和“出充車騎”。
羽林郎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一)選自六郡、三輔地區的良民。(二)選自從軍死事之子孫。(三)選自征戰有功者。
《後漢書·百官志》曰:“羽林郎,掌宿衛侍從,常選漢陽、隴西、安定、北地、上郡、西河六郡良家補之。”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西漢大將軍霍去病並不曾擔任“羽林郎”,因為霍大將軍生活在公元前140—前117年,這個時候,世界上還沒有“羽林”,更沒有“羽林郎”。“出身仕漢羽林郎,初隨驃騎戰漁陽”,王維的詩只是一種“穿越”。

魏晉南北朝

歷代沿設羽林監,魏、西晉時領營兵,東晉無營兵。南朝因之。北朝魏、齊有羽林監,北周大司馬所屬有左右羽林率。

隋代

開皇初年改革官制,始設兵部為掌管全國軍事行政的最高機關。兵部隸於尚書省,置兵部尚書一人為長, 下設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各置侍郎二人,分理本司軍務。又創設十二衛府,即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武侯府、左右領左右府、 左右監門府、左右領軍府,為統領全國軍隊的最高機構,內掌宮禁宿衛,外統全國府兵,基本職責是“禁衛九重”。
每衛府置大將軍一人.將軍二人為正副長官,下轄若干膘騎府和車騎府。另設太子東宮十率、即左右衛率、左右宗衛率、左右虞侯率、左右內率、左右監門率,專掌東宮宿衛,並分統部分府兵。
大業三年,改十二衛府為十六衛府,重定衛府稱號為:左右羽衛、左右驍衛、左右武 衛、左右屯衛、左右御衛、左右侯衛、左右備身府、左右監門府,其設官與職責大體如前。
除府兵以外,中央軍隊還有禁兵、驍果等。
禁兵是專事宿衛的親兵.分為內衛和外衛。左右衛、左右領左右府轄下的多數衛士和左右武侯府所統約啟從衛士,屬於內衛;其餘禁兵則為外衛。內外衛禁兵和番上宿衛的內外軍府兵、相互制約,共同保衛皇宮與京師安全。
驍果是煬帝時招募民組成的軍隊,上隸於不統府兵的左右備身府,同府兵一樣,番上宿衛,大部成為皇帝親近的內軍。

唐代

唐代的“左右羽林軍”可以說是“北衙禁軍”之首,它的產生比較複雜。它可以說是唐朝第一支真正意義上的“北衙禁軍”,它的獨立建制,標誌著北衙禁軍獨立並壯大的過程的開始。
(“北衙禁軍”指的是屯駐於宮城以北,以保衛皇帝和皇家為主要職責的皇帝私兵;與國家軍隊“南衙府兵”相對。北衙禁軍是伴隨著唐初軍隊國家化的完成而出現的,是皇帝私人需求凸顯的產物。真正意義上的北衙禁軍形成於貞觀十二年,以招募制和私屬化為基本特色,這兩個特點決定了唐前期北衙禁軍發展的整體思路。)
唐太宗時,於玄武門置“左右屯營”,成份混雜,統屬複雜;唐高宗龍朔二年,改“北門(玄武門)左右屯營”為“左右羽林軍”;垂拱元年五月十七日羽林軍正式獨立建制,取消了以往以南衙諸衛將軍檢校羽林軍的制度,羽林軍正式升格為行政系統上獨立的北衙禁軍,定額兵士六千人。
高宗、武則天兩朝羽林軍的建立和官署的完善使北衙禁軍在建制上脫離南衙十二衛,這種走向與同時期“關中本位政策”的瓦解以及皇權的強化緊密相連。這一時期,北衙禁軍開始大規模消解府兵的職任和人員,在中央宿衛方面承擔了主要角色。
再往後,北衙禁軍成分越來越複雜,除了“北衙六軍”,還有“神威”、“英武”、“射生”和著名的“神策軍”。
[值得一提的是,“左右羽林軍”在武則天時期,曾被改稱“左右羽林衛”。]

五代

具體資料不詳。

兩宋

具體資料不詳。

遼金

遼金多承唐制,“左右羽林軍(衛)”應為虛銜。具體資料不詳。

元代

具體資料不詳。

明代

明代實行“衛所制”(軍籍世襲,衛所兵有定籍,兵農合一,屯守兼備)。明代的衛所極其龐大複雜,分為直屬皇帝的“親軍京衛”和“五軍都督府”下轄的衛所。
皇帝親軍上直“二十六衛”中,有“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和“羽林前衛”。
這時的“羽林”,只是一種名號了,只是為諸多皇帝親軍中的一支所按的好聽的名號而已,並無特別之處。
明朝之後軍隊皆無“羽林”名號。

羽林衛禁律

即十七律、五十四斬——
其一:聞鼓不進,聞金不止,旗舉不起,旗按不伏,此謂悖軍,犯者斬之。
其二:呼名不應,點時不到,違期不至,動改師律,此謂慢軍,犯者斬之。
其三:夜傳刁斗,怠而不報,更籌違慢,聲號不明,此謂懈軍,犯者斬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將,不聽約束,更教難制,此謂構軍,犯者斬之。
其五:揚聲笑語,蔑視禁約,馳突軍門,此謂輕軍,犯者斬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絕弦,箭無羽鏃,劍戟不利,旗幟凋弊,此謂欺軍,犯者斬之。
其七:謠言詭語,捏造鬼神,假託夢寐,大肆邪說,蠱惑軍士,此謂淫軍,犯者斬之。
其八:好舌利齒,妄為是非,調撥軍士,令其不和,此謂謗軍,犯者斬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婦女,此謂奸軍,犯者斬之。
其十:竊人財物,以為己利,奪人首級,以為己功,此謂盜軍,犯者斬之。
其十一:軍民聚眾議事,私進帳下,探聽軍機,此謂探軍,犯者斬之。
其十二:或聞所謀,及聞號令,漏泄於外,使敵人知之,此謂背軍,犯者斬之。
其十三:調用之際,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此謂狠軍,犯者斬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攙前越後,言語喧譁,不遵禁訓,此謂亂軍,犯者斬之。
其十五:托傷作病,以避征伐,捏傷假死,因而逃避,此謂詐軍,犯者斬之。
其十六:主掌錢糧,給賞之時阿私所親,使士卒結怨,此謂弊軍,犯者斬之。
其十七:觀寇不審,探賊不詳,到不言到,多則言少,少則言多,此謂誤軍,犯者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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