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安徽商會

義烏市安徽商會的前身是金華市徽商總會。金華市徽商總會籌備於2007年10月,是皖籍在金華及周遍地區長期奮鬥創業的企業家、工商業者、中高層管理技術人才、優秀務工人員自願結成,由金華市工商聯主管、經金華市民政局批准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市安徽商會
  • 前身:金華市徽商總會
  • 創建時間:2011年3月27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商會概述,商會宗旨,商會章程,

商會概述

在籌備階段商會會員已經發展200餘名。是外省藉在金華市組建的第三家商會。本會堅持入會自願、經費自籌和會員自理的原則,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服務的活動方針。於2007年12月12日正式成立。在成立的這3年中,為在本地的安徽商人,提供了一個交流的平台。商會相當於安徽商人的大家庭,增強各會員企業的管理能力,提高大家參與市場活動的競爭力。商會的成立將不再是幾個企業之間的簡單組合, 它已經成為一個系統,這個系統就像橋樑一樣,溝通企業之間,區域之間以及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各種聯繫。
隨著時代的變遷,經濟的發展,商會依據情況的變化,在2011年2月2日下午在義烏雪峰酒店召開了金華市徽商總會第七次理事會,決定成立義烏市安徽商會的議案。並於3月27日,在義烏大酒店召開義烏市安徽商會成立大會。經由義烏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了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其主管單位為義烏市工商聯合協作會、義烏市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義烏市場強大的輻射力、集聚力,吸引了大批安徽人到義烏市務工就業、投資創業,一批安徽商人迅速發展壯大,成為新時代的安徽商人。據粗略估計,在義烏的安徽籍建設者約有18萬餘人,其中商人超過5萬人。大家紛紛表示將把在義烏經商的安徽人凝聚一起,做大做強,共同發展。
本會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黨和國家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加強會員之間及本會與社會各界的聯誼合作,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保險等信息和諮詢服務,發揮優勢,資源共享,團結創業;密切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願、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創業活動,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合法權益;協調義烏地區與安徽各地的多邊經濟合作,積極協助兩地政府(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洽談、人才引進、信息交流、貿易合作,實現共同發展、共同繁榮。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理事會為商會的決策機構,負責人為會長;監事會為監事機構,主要負責商會的財政審計、對商會的各議案進行監督;議事機構為會長辦公會議;常設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商會的決策執行與處理日常工作。為便於開展服務和拓展工作,本會設有黨支部、宣傳部、人力資源部、外聯部、商務部、維權部、招商引資服務中心、人才交流培訓中心等服務部門。根據商會的發展的需要,計畫組建行業協會(地區分會)和徽商活動服務中心。
本團體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自願交納會費,熱心本會事業的皖籍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工商業者、企業管理技術人才、優秀務工人員、安徽省各級政府(企業)駐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徽工作生活過的外省籍人員和友好人士均可入會。我們熱誠歡迎皖籍在義創業的各位同仁志士加盟義烏市安徽商會!

商會宗旨

商會的職能和任務是及時發布各類經濟信息,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幫助會員解決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商會實行會員制,通過商會這一平台,不定期的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豐富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交際能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義烏市安徽商會,英文譯名為:Yiwu Anhui Mercha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皖籍在義烏市創辦企業並長期從事經營以及有關管理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堅持入會自願、領導人自選,工作人員自聘、活動經費自籌、會務自理的原則,實行自我發起、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方法,充分體現社會團體的民間性,自主性、自律性和服務性。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自我教育、自我調協、自我約束、資源共享、團結拼搏、愛國敬業、遵守法律、弘揚社會主義新道德、新風尚,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的主管機關為義烏市工商聯合會、義烏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自覺接受業務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義烏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是本商會的註冊機關。
第六條 本商會的辦公地址:義烏市稠州北路699號金茂大廈6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思想工作,不斷提高會員的基礎素質;
(2)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會員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扶助社會弱勢群體,支持慈善事業,積極回報社會;
(4)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商會“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活動方針;
(5)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6)提供經濟、貿易、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7)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和聯誼活動,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組織會員參加展銷會、交流會等經貿易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8)辦理好商會日常事務;
(9)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和個人,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九條 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擁護本商會的章程,接受本商會 的管理和教育,履行會員義務;
(2)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3) 在企業發展、見義勇為、扶貧幫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
(4)本人應是經營商貿、開辦企業或在其他單位上班的高學歷的中層骨幹人員。
第十條 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申請書由本商會秘書處審查後,提交會長辦公室會議通過;
(3)由會長辦公會議授權商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的權力;
(3)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商會工作的建議權、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力;
(6)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執行本商會的決議,接受本商會的管理;
(3)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6)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辦理本商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商會,經確認後即時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會員按交費規定時間,如果一年內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的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如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被查處者等行為,經教育仍不改正,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6)對理事會的工作實施監督;
(7)討論決定本商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8)決定商會終止事宜。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開一次。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受會員大會監督。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決定會員的除名,並委託辦公室負責對新會員的資格審查和吸收工作;
(5)決定設立辦事處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7)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為商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1人,監事會副主席1人,監事5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列席理事會,監事主席、副主席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監事會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依照法規和章程,行使監督職責,核實參會會員、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成員資格和有效性,簽名確認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副主席;
(四)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機關以及稅收、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議機構:
1.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2.會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的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負責。受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督;
3.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本商會因工作需要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的人選;
4.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本商會10萬元以下的經費項目開支;
5.會長辦公會議主持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6.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商會運作中日常一般性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2)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經濟實力、人格魅力和奉獻精神;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可以兼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本人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2)召開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3)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4)檢查本商會各辦事機構的工作;
(5)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檔案;
(6)審核財務開支情況,並在有關憑證上籤字;
(7)提名本商會秘書長、執行常務副會長和會長助理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 三十 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年收取標準,視商
會發展及會員的實際情況,每年可作調整,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嚴格按《財會法》辦事。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地方政府部門監督。如果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和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註銷登記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業務主管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義烏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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