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法則區別說

義大利法則區別說是由後期注釋派法學者創始於13世紀的義大利。其主要奠基人是著名的法學家巴托魯斯。公元1]世紀後,由於經濟貿易的發展,涉外民商案件越來越多,當時各個城邦除了適用普通法外,還有自己的法則,即特別法,這些特別法法則包括本城邦的習慣法和新制定的法律。依羅馬法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而解決城邦法則與羅馬法的衝突。但各城邦寺則之間、城邦與外國國家之間發生法律衝突應適用何種法律,羅馬法中沒有規定。為此後期注釋派從1228年開始探討適用外邦法理論,到巴托魯斯及其學生巴爾特時達到高潮。

該學說認為,應把城邦法則分為物的法則和人的法則兩種,物的法則是屬地的,其適用只能而且必須及於制定者領土之內的物。人的法則是屬人的,它不但應適用於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屬民,而且在它的屬民到了別的主權者管轄領土內,也應適用。該學說標誌著衝突法學說的誕生,巴托魯斯被譽為衝突法的鼻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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