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規範

群體規範是每個成員必須遵守的已經確立的思想、評價和行為的標準。在不同的群體中產生不同的作用。利用正式群體中的壓力與非正式群體中的內聚力可以產生相應的道德效應。是指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方式的總和。廣義的群體規範包括社會制度、法律、紀律、道德、風俗和信仰等,都是一個社會裡多數成員共有的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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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

解釋1

公認的標準或群體活動中自然形成的行為準則,是微觀環境結構的一個方面,是社會影響和個人行為的媒介之一。包括行為規範及價值標準,具有群體支柱、評價標準、群體動力和行為導向四種功能。
群體規範群體規範

解釋2

群體規範這一概念在不同的社會學書中有不同的說法,群體規範是指在某一特定群體活動中,被認為是合適的成員行為的一種期望,是群體所確立的一種標準化的觀念。

解釋3

群體規範是指群體成員所公認的有關群體成員應當如何行動的規則和對成員的行為期望標準。

解釋4

群體規範指的是群體所確立的表明在特定環境中群體成員的行為準則和標準。

解釋5

又叫團體規範(group norm)代表某團體的行為標註,此一行為標準通過長衛團體中多是認同、接受、履行,並用為根據對別人行為做是非善惡的判斷。

一般定義

所謂群體規範,是指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方式的總和。廣義的群體規範包括社會制度、法律、紀律、道德、風俗和信仰等,都是一個社會裡多數成員共有的行為模式。不遵循規範就要受到譴責或懲罰。

背景

謝利夫使用遊動現象研究了群體標準形成的過程。他以哥倫比亞大學紐約大學的一些學生為被試,要求他們單個地或以二、三人的群體參加實驗。房間是全黑的,透過前方的金屬箱的小孔可以看到一個小光點。他對被試說:當房間全黑下來時,我就給一個信號,先說預備,然後給你們一個光點。過了短暫的時間以後,光點開始運動。你們一看光點運動就按這個鍵。幾秒之後,光點消失。告訴我光點運動的距離,要使你的判斷儘可能地準確。謝利夫的實驗發現每人一旦形成知覺模式,就始終認為光點是按那個距離來回運動,人們在沒有其它信息的情況下,會建立自己的標準。當一個被試形成了自己的標準並面對他人不一致的標準時,謝利夫發現個體通過相互的影響而確立了一個標準,同時群體中形成的這一標準是相當牢固的,然後每個個體都調整自己的標準去適應群體標準,並不回復到群體測試之前各人所具有的水平,而是聚集於群體標準的附近。因此,看來群體建立的標準比個人在這一特殊情境裡的知覺更有力量。
群體規範群體規範
從謝里夫的實驗不難看出,群體規範的形成是受模仿、暗示、順從等因素影響的。因為群體在討論時,一個人會受到其他人意見的暗示,而影響自己的判斷;或者少數人在大多數意見的壓力下,為了避免自己被孤立而受到其它成員的另眼相看,而產生順從,模仿他人,再現他人的行為和意見,從而形成統一的看法。正是這種一致性的意見,保障著群體活動的共同性。

形成

群體規範作為一種標準化的觀念,所涉及的對象是非常廣泛的,內容也是多種多樣的。它可以是國家的法律制度,民族的風俗、習慣、禮儀、傳統文化,以及人們的知識、觀念和信仰等,也可以是機關、工廠、學校里的規章制度、守則和紀律等。群體規範是與群體的價值觀念聯繫在一起的,是建立在價值觀念基礎上的。因為任何群體規範都是在拒絕或接受某種有社會意義的現象的條件產生的,這種拒絕或接受,就包含著群體的價值觀。群體價值觀是由群體在社會中的地位以及它們的活動經驗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規範,自然也就形形色色。在這形形色色的群體規範中,有的與當時的社會價值觀是一致的,從而表現出與社會要求一致的行為來;也有的是與當時的社會價值觀相背離的,那么它就會產生違反社會要求的傾向,表現出與社會要求不一致的行為來。群體規範與社會意識形態的規範不同。意識形態規範是指社會中的法律觀念、道德標準、宗教信仰、政治觀點等。這些觀念對於社會制度的發展變化有較大的作用。它們雖然也可以調節人們的相互關係,但是就個人行為而言,其影響作用都是間接的,其作用需要通過具體的群體才能發揮出來。而群體規範則是直接制約著成員行為的準則,對成員的影響是直接的。
群體規範群體規範
群體規範群體規範
人們在共同活動中,其心理存在著一種社會標準化的傾向,即人們在對外界事物的共同認知和判斷上,發生類化過程,彼此接近,趨於一致,從而導致模式化,固定化,以便於遇到同類事物時作出儘快的反應。另一方面,在群體成員的相互作用下,又會產生模仿、暗示、順從等心理,這樣就形成了群體意見的統一。規範正是在這兩種因素的基礎上產生的。
群體規範形成以後,為了保障其目標的實現和群體活動的一致性,就需要有一定的行為準則以統一成員的信念、價值和行為,這種約束成員的準則,就叫群體規範。群體規範是每個成員必須遵守的已經確立的思想、評價和行為的標準。這些標準為群體每個成員所公認,而且是每個成員必須遵守的。群體規範可以是在群體內正式規定的,但大部分是在群體中自發形成的,並且能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個人的行為及人格的發展,起著調節成員活動和關係的作用。

功能

1、維繫群體。群體的存在形式是它的整體性,而這種整體性就表現在群體成員的行為、感情和認識的一致性上。群體規範是這種一致性的標準,它統一著群體成員的意見和看法,調節著他們的行為。沒有群體規範,群體也就失去了其整體性,因而群體便不復存在。從另一方面看,群體是由許多個體結合而成的,要維持其整體,使其存在下去,就需要有一定的準則來約束成員,而成員也正是依據這種對準則的認同,相互彼此一致起來、形成一個整體的。一個群體規範越標準化,成員的活動就越協調,關係就越密切,群體也就越整合、越集中,也就越容易讓人們感到它的存在。相反,如果群體規範標準化很低,那么群體就會很鬆散。所以說,沒有群體就沒有群體規範,同樣沒有群體規範也就沒有群體。
群體規範群體規範
2、認知的標準化。個人獨處時,各人的看法往往是不同的,當他們一旦結合成為群體,就會在判斷和評價上逐漸趨於一致,這種統一成員意見、看法的功能,就是群體規範的認知標準化功能。群體規範就象一把尺子,擺在每個成員的面前,約束著他們,使他們的認知、評價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從而形成共同的看法和意見,即使有個別人持不同意見,但由於規範的壓力和個人的遵從性,也勢必使其與規範保持一致。
群體規範的這種標準化功能並不是外在的、強迫的,而是內在的、自覺的。它已內化為每個成員的個人意識,在無形中起著作用。成員們在無意識中作出了相同的評價,表現出了一致的看法。
總之,在群體中產生的群體規範,制約著人們的認知活動,使群體成員在對某一事物的評價和看法上趨向於統一。因此,謝里夫認為,群體規範是一種評價尺度,它可以用來評價行為、活動、信念或與群體有關的任何對象的可以被接受的程度,以及必須加以反對的範圍。
3、定向行為。群體規範對行為的定向功能,主要是為成員劃定了活動的範圍,制定了日常的行為方式,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怎樣做等等。如佛教群體的成員不能殺生,少先隊員不能打人等,即表明群體規範規定著人們的行為。群體是社會與個人之間的中介,是社會影響個人的具體形式,社會準則要通過群體才能影響個人,這即是通過群體規範約束人的行為方式來實現的。

道德效應

1、利用正式群體的壓力寓教於道德生活實踐中
我們每一個個體都隸屬於某一個群體,甚至是多個群體,最為正式的群體則是工作單位、學校等。正式群體之中既有成文的正式群體規範,如單位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職業的規範等,也有約定俗成的一些規範。無論是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群體規範,一旦形成以後,會對群體成員產生無形的壓力,迫使個人順從它、遵守它。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群體規範及對於群體規範的共同遵守,往往是群體內大多數成員的意向或願望。群體內大多數成員的意見會產生一種無形的力量,它使群體內每一個成員自覺或不自覺地保持著與大多數人的一致性,這個力量就是群體壓力。群體壓力與權威命令不同,它不是由上而下明文規定的,也不強制個體改變自己的行為,而是通過多數人一致的意見,形成壓力去影響個人的行為。群體壓力雖然不具有強制的性質,但它對於個體來說卻是一種難以違抗的力量。因為當一個人的意見與群體內大多數人的意見和行為不一致時,就會感到緊張,這種緊張來自於對偏離群體的恐懼。每個人都有歸屬於一定的群體的需要,而偏離大多數人的意見,則意味著對這種歸屬感的威脅。所以,如果一個人不願意處於孤立的境地,他就會在群體壓力面前,順應大多數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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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非正式群體的內聚力強化成員對道德規範的認同
群體成員對規範的遵守,除因群體壓力外,還有群體內團結一致或結成一體的力量,即群體內聚力。群體內聚力是為使群體成員留在群體內而施加影響的全部力量的總和。具體說來,群體內聚力就是指群體對其成員的吸引力和群體成員之間的吸引力,以及群體成員的滿意程度。人們發現,內聚力高的群體一般比內聚力低的群體具有更好的協調和更大的“我們感”,或更為團結一致。相比與非正式群體,以親情、血緣關係為主要特徵、以情感友誼為紐帶的非正式群體,其內聚力的影響更為重要。
非正式群體的規範並沒有明文規定,是無形的約定俗成的,它是每個成員行為的準則。非正式群體規範的形成是受到歷史的、群體首領的、習慣的、群體目的性的和社會因素的影響,同時也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模仿、暗示、順從等心理因素的制約,在群體成員彼此相互作用的條件下,發生的一種內化的過程。例如,由於受到電影和小說中不良成份的耳濡目染,一些中學生和社會上無所事事的青少年往往容易進行簡單的模仿,形成各種“幫”、“會”等非正式組織,並且模仿文藝作品中的情節,借鑑各種群體現成的規範,形成一些十分複雜而又極其有害的群體規範,並利用該非正式群體的壓力與內聚力迫使群體成員“服從”,導致不少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非正式群體成員往往是因為一些共同的興趣、愛好、利益而聚集在一起,有著更多的相似性。相似性對人們的交往、友誼和吸引,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某個方面相似,容易使人感到彼此接近,從而產生好感,發生認同。成員間彼此相似性高將會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彼此的的吸引力,它自然能增強群體的內聚力。
道德效應可以發生在內聚力高的非正式群體中。內聚力的存在會促使群體成員對他人關心和準備做他人所期望的事情,這是與所承擔的義務相關的。群體內聚力會使群體成員緊密地團結在一定的道德目標之下,使群體成為一個具有高度整合性的群體。一般來講,內聚力高,成員就會自覺保持一致,整合性就強,成員間的吸引就會牢不可破;內聚力低,整合性就弱,成員各掃門前雪,群體就會像一盤散沙。內聚力使成員有著強烈的歸屬感,歸屬於某個群體並得到重視。在內聚力的作用下,個體害怕偏離,會遵從群體的各種道德規範。戈夫曼提出每一個個體在人生舞台上扮演著不同的角色,當個體用混合的道德標準來指導他自己的私人行為時,他就可能把這些標準和某些參照群體聯繫起來,這樣就為他的行為創造了一個事實上不存在的觀眾。因而一個人可能私下保持著他個人並不相信的行為標準,他這樣做是因為他相信一個看不見的觀眾在場並會評價一切偏離這些標準的行為。即不管參照群體是否事實存在,都會對選擇的個體產生道德效應。
群體規範

內涵原理

一、群體規範所形成的群體壓力,迫使群體成員遵從它
無論是正式群體還是非正式群體中都存在著規範,一旦形成規範,就形成了一種無形的壓力,這種壓力約束著人們的行為。
非非正式群體規範的形成是由於群體成員在彼此相互作用的條件下,發生的一種內化的過程,這是由於群體成員相互模仿。受到暗示在順從的基礎上形成規範,這種規範所形成的壓力,可能不被意識到。如果群體成員對這種群體壓力承受不住,就可能向其他群體逃避,或者採取偏離行為。
二、多數成員對群體規範的評價,決定群體規範的約束力
群體規範對群體成員的約束力取決於多數成員對規範的評價。對群體規範的評價基本上是採取承認(贊成)和否認(反對)兩種方式。因此,規範的約束力是建立在各種評價基礎上的一種平均值、一種合力。當人們在一種盛大宴會的場合下,表示喜歡某種服裝或者不喜歡另一種服裝時已經表現出對某種穿著規範的讚賞。
人們對於群體規範所形成群體壓力的感受是通過評價表現出來的。因此,對於同一種群體規範,由於評價不同,對他感受到的壓力大小也不同。這就是說,群體規範一經形成,是一種公認的社會力量,而這種社會力量只有在變為人們的心理尺度時才能起作用,群體規範轉化為心理尺度過程叫內化。
內化是在社會化過程中完成的,所謂社會化是指人由生物人向社會人不斷轉化和不斷社會化的過程。規範必須內化和社會化,才能變為實際起作用的東西。內化就是被個體採納、接受,變為自己的觀念,得到實際發揮並轉化為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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