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綜合衝突(行動)主體和衝突(行動)指向兩個維度,將群體性事件分為縱向利益性衝突、橫向利益性衝突、縱向價值性衝突、橫向價值性衝突四類,並就事件初始形態(初始矛盾)和事件的類型、演化關係進行了總結分析;在群體性事件類型學研究的基礎上,選擇較為複雜、包容性較強的兩個案例(孟連“7·19”事件和陽縣“4·1”事件)作為主要案例進行分析概括;將群體性事件行動者置於巨觀社會背景之下,考察影響其行動的外在和內在因素;分析利益性及價值性衝突事件的發生機理與邏輯,並分析事件發生後地方黨委政府的“應對之道”。
作品目錄
第一章 群體性事件的類型 第二章 群體性事件發生的基本過程要素——以孟連“7·19”事件和陽縣“4·1”事件為例 第三章 群體性事件初始矛盾形態的生成 | 第四章 利益性衝突事件的發生機理與邏輯 第五章 價值性衝突事件的發生機理與邏輯 第六章 當前群體性衝突的政治性解決 |
創作背景
20世紀後期以來,群體性事件作為中國社會治理中的突出現實問題受到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成為法學、政治學、社會學和管理學等社會科學學科的研究熱點。但若僅從單一學科的視角和理論出發進行研究,這對於表現形式多樣、發生原因複雜的群體性事件來說,並不足以廓清其全貌。換言之,對此種複雜社會問題的整體性認識,需要更為寬闊的、跨學科的研究視角與方法。基於上述認知,《群體性事件發生學研究》對這一主題展開了研究。
作品思想
從社會行動者的角度出發,該書將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過程概括為一個“雙重受挫與組織動員”的遞進與疊加過程(即“受挫動員論”)。所謂“雙重受挫”,是指某個或某些(某類)社會行動者在與其他行動者的交往互動中,其內在利益欲求或價值觀念受挫,從而產生初始矛盾(利益性或價值性矛盾),此為第一重受挫;初始矛盾產生後,社會行動者在既有的常規控制框架下尋求化解矛盾的努力失敗,此為第二重受挫。雙重受挫困境之下,經組織動員或情境性動員因素的激發,社會行動者採取體制外群體行動,群體性事件產生。
從行動者的行動具有結構性和反結構性二元面相出發,該書認為衝突與秩序是共存的、動態的,現階段體制外行動帶來的群體性衝突事件尚不會造成社會整體失序,而且還能夠最佳化秩序,主張拋棄片面強調維持現時秩序穩定、理想化追求“不出事”的“靜態秩序觀”,建立視秩序為衝突的動態平衡的“動態秩序觀”。
從政治與法律的關係出發,該書認為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語境下,政治權力(尤其是行政權)運作不受法律規制的空間應當逐步壓縮,從而通過充分發揮法律限制公權的功能來增強政治合法性;同時,應信任、支持法律系統自主性運作,儘可能避免法律問題政治解決,從而通過充分發揮法律(司法)化解衝突的功能來維護政權穩定。沿著上述方向,群體性衝突事件的治理應該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框架下,政治和法律彼此合作、互相支持,共同邁向規則化、制度化、法律化治理之路,而其基本要旨應包括:完善、合理的利益分配規則,健全、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規則化的群體行動。
出版信息
作者簡介
胡仕林,1977年生於雲南賓川,法學博士。曾任雲南省政法研究所副所長,現為雲南大學滇西發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法學與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交叉學科領域的理論和套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