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1-10 【生效日期】1986-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

(文化部1986年11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生效日期:1986-12-01
  • 檔案來源:美術館工作暫行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和繁榮我國美術事業,加強國家各級美術館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美術館是造型藝術的博物館,是具有收藏美術精品、向民眾進行審美教育、組織學術研究、開展國際文化交流等多職能的國家美術事業機構。
第三條美術館在各級政府文化部門的領導下,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推陳出新”的方針,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貢獻。
第四條各館之間,美術館與其他各類博物館,美術家協會,美術創作、研究、出版機構、美術院校等兄弟單位之間,在平等地位上,密切團結協作,共同發展我國的美術事業。
第五條美術館是永久性的文化機構。美術館及其藏品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毀壞或處置。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收藏
藏品是美術館業務建設的基礎。美術館代表國家徵集古今中外美術作品,以及與美術有關的實物、資料等。
各美術館根據自己的辦館宗旨決定收藏範圍和收藏重點。提倡各館辦出自己的特色。
美術館通過收購、專題徵集、接受捐贈和調撥等方式徵集藏品。各館之間經上級部門批准,可以調劑有無,交換藏品。
各館應制定收藏條例,應由本館有關專家和相當水平的業務幹部、研究人員(或聘請館外專家參加)組成收藏委員會(或藝術委員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從事作品的收藏。要確保藏品藝術質量和鑑定準確。
第七條保管
美術館必須設立專用庫房,建立藏品檔案和保管制度,要有可靠的安全保衛措施,並儘快創造現代化的科學保管條件,掌握先進的修復技術,確保藏品完好地流傳後世。
第八條研究
研究工作是美術館業務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開展收藏、陳列等各項業務活動的前提。各館均應設研究部門,在各業務部門配備專業研究人員,給予研究經費,開展館內外的學術研究活動。要圍繞美術館的性質和任務,開展美術館學的研究,美術史論、美術思潮的研究,審美教育的研究,藏品及其作者和收藏對象的研究,展覽、陳列藝術的研究和保管、陳列有關的科技研究等。
編輯、出版館藏作品選集和圖錄,出版館刊、年鑑或有關刊物。
除設有專職創作機構的美術館外,其他各美術館的研究人員和有能力從事研究、創作的業務幹部,應享有創作研究經費和創作研究假。要支持本館職工的業餘美術創作和研究活動,以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
應在研究部門內設立藝術檔案室,系統收集、科學管理有關美術家、各美術流派,特別是成績卓著的老一輩美術家的資料。除文字資料外,要特別注意各種形象資料的收集。
根據各館條件逐步設立美術圖書館(室),條件成熟時向美術家開放。
第九條陳列、展覽
藏品陳列是美術館面向社會的主要方式,有無長期陳列也是區別美術館和展覽館的標誌之一。各館應在收藏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辦好系統的長期陳列。
各館之間可以舉辦藏品交換陳列。短期展覽要保證藝術質量,注意社會效益。美術館對所有短期展覽的展品要錄攝資料,作為美術館檔案保藏。
第十條美術館是對外藝術交流的重要場所。為了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形勢的發展,美術館應該在外事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要特別注意學習國外美術館建設的經驗,加快我國美術館的現代化進程。
第十一條社會服務
美術館是向社會開放的審美教育課堂,要努力作好民眾工作,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對在校學生集體參觀給予優待,並主動通過適當方式給予審美引導,培養青少年觀眾對美術的興趣、愛好。
要逐步建立與擴大為美術家服務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根據第二章美術館的工作任務,設定相應的業務機構,配備稱職的業務幹部。
提高美術館人員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切實注意培養美術館專業人才。
第十三條實行館長負責制,並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各職能部門在館長領導下主動地開展工作,要根據改革的精神,建立各職能機構的崗位責任制,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獎懲條例。對於認真貫徹本條例,有開拓精神,成績顯著者應予獎勵;對於違背本條例,經教育不改者應予批評或其他處分;對於貪污、盜竊藏品,或玩忽職守,造成珍貴藏品或貴重設施損毀或其他重大損失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經費
美術館是國家文化事業單位,其經費主要由國家撥款,也可接受社會捐助。在貫徹執行國家規定的美術館性質、方針、任務的前提下,加強經營管理,可以開展與美術有關的有償服務項目,其收入和分配按國家有關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長遠規劃
第十五條根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應進一步重視美術館事業的發展。美術館的總體建設規模與各項業務建設要有戰略目標和長遠規劃,並分期落實。基建規劃(包括土地使用範圍)要考慮到未來的發展,留有餘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條例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美術館(或藝術博物館)。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試行。在適當時候進行修定。其解釋權屬頒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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