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歷史
美國-巴拿馬條約(American-Panaman trea-ties),是美國和巴拿馬簽訂的關於
巴拿馬運河問題的不平等條約。1903 年11 月18 日由
美國國務卿J.M.海和
巴拿馬共和國代表法國工程師P.-J.布諾-瓦里亞在華盛頓簽署,1904年2 月26 日生效。1978 年6 月16 日新的巴拿馬運河條約生效,1903 年條約廢除。
條約內容
條約共26 條,主要內容是:美國保證並維持巴拿馬獨立;為便於美國建造和經營運河,巴拿馬劃出一條10 英里寬的地帶作為運河區,交給美國永久使用、占領和控制;美國在這一地區行使主權;
巴拿馬給予美國永久使用其境內河流、水流、湖泊及其他水域的權利;給予美國建造和經營—條聯結太平洋與大西洋的運河或鐵路的永久壟斷權;美國有在巴拿馬城和科隆城及其毗連港口和地區購買或徵用土地、建築物、水權或其他財產以及維持秩序的權利;巴拿馬不得向運河與鐵路的附屬設施和服務人員徵稅,並允許美國免稅運進為建造和經營運河所需的各種物資;美國在運河區內行使司法裁判權;美國有權在任何時候為保護運河、鐵路等的安全而自行決定使用它的警察、陸軍和海軍,或建立要塞;巴拿馬將在太平洋或西加勒比海沿岸出售或租讓土地給美國作海軍兵站或加煤站之用;美國一次付給巴拿馬1000 萬美元,條約生效9 年後每年付給巴拿馬25 萬美元作為補償。
條約影響
該條約使巴拿馬完全淪為美國的保護國。巴拿馬人民為廢除這個喪權辱國的條約和收回運河區主權進行了70 多年英勇鬥爭,付出重大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