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巴拿馬條約(美國和巴拿馬簽訂的關於巴拿馬運河問題的不平等條約)

美國-巴拿馬條約(1903年11月18日美國與巴拿馬在華盛頓簽訂的條約)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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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巴拿馬條約》,美國和巴拿馬簽訂的關於巴拿馬運河問題的不平等條約。全稱《美國和巴拿馬共和國關於建造一條連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通航運河的專約》,簡稱《美巴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巴拿馬條約
  • 全稱:《美國和巴拿馬共和國關於建造一條連線大西洋和太平洋的通航運河的專約》
  • 簡稱:《美巴條約》
  • 生效時間:1904
簽訂歷史,主要內容,

簽訂歷史

1903年11月18日由美國國務卿J.M.海和巴拿馬共和國代表、法國工程師P.布諾–瓦里拉在華盛頓簽署,1904年2月26日生效。共26條。

主要內容

美國保證並維持巴拿馬獨立;為便於美國建造和經營運河,巴拿馬劃出一條10英里寬的地帶作為運河區,交給美國永久使用、占領和控制,美國在這一地區行使主權;巴拿馬給予美國永久使用其境內河流、水流、湖泊及其他水域的權利,給予美國建造和經營一條聯結太平洋與大西洋的運河或鐵路的永久壟斷權;美國有在巴拿馬城和科隆城及其毗連港口和地區購買或徵用土地、建築物、水權或其他財產以及維持秩序的權利;巴拿馬不得向運河與鐵路的附屬設施和服務人員徵稅,並允許美國免稅運進為建造和經營運河所需的各種物資;美國在運河區內行使司法裁判權;美國有權在任何時候為保護運河、鐵路等的安全而自行決定使用它的警察、陸軍和海軍,或建立要塞;巴拿馬將在太平洋或西加勒比海沿岸出售或租讓土地給美國作海軍兵站或加煤站之用;美國一次付給巴拿馬1 000萬美元,條約生效9年後每年付給巴拿馬25萬美元作為補償。該條約使巴拿馬完全淪為美國的保護國。巴拿馬人民為廢除這個喪權辱國的條約和收回運河區主權進行了70多年英勇鬥爭,付出重大代價。1978年新的巴拿馬運河條約生效,1903年的條約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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