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資本利得稅指美國聯邦政府對公司企業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而獲得的收益徵收的一種稅。以出售或交換股票、債券、機器設備和房地產等資本性資產的公司企業為納稅人,按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的實際收入減去資產原帳面價值後的餘額作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8%。公司企業在某一年度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發生的虧損,允許從資本利得中進行彌補。彌補期限為轉回期3年和結轉期5年。美國聯邦政府開徵稅負較輕的資本利得稅,對公司企業的資本利得和營業所得分別課稅,其目的在於對資本性資產的出售或交換給予稅收優惠。
其理由是,資本利得的實現,需要較長時間,因而利得中含有通貨膨脹因素,並且資本利得是逐步實現的,假如按照公司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一次徵稅,必然加重稅負;對資本利得採用輕稅政策,可以鼓勵資本流動,活躍資本市場,防止產生投資“鎖住”狀態,也有利於鼓勵風險投資。1986年美國稅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併入營業所得一律按規定徵收公司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