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是指1946年美國國會制定的關於聯邦政府侵害公民權益公民請求賠償的法律。除了規定美國地方法院和抗訴法院對政府機構侵權損害賠償案的初審管轄權、起訴作為被告的合眾國的事實條件和法律依據、訴訟開始時間,陪審團等情況外。
還規定了侵權賠償的程式,包括權利請求的行政裁定程式、機構給國會的報告、作為前提條件的聯邦機關的處理、論據、合眾國的責任,作為阻止申請的裁決、和解、律師酬金、處罰、救濟的排它性及不適用本法的14項例外情況,確立了美國的國家賠償制度。
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是指1946年美國國會制定的關於聯邦政府侵害公民權益公民請求賠償的法律。除了規定美國地方法院和抗訴法院對政府機構侵權損害賠償案的初審管轄權、起訴作為被告的合眾國的事實條件和法律依據、訴訟開始時間,陪審團等情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