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技術革新法

美國技術革新法,美國技術法規之一。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該法包括兩方面基本內容:一是採取措施鼓勵國內的工、商企業套用取得美國專利的新技術;二是建立一系列機構和實行各種獎勵辦法,以促進國內的技術交流和技術人員交流。立法宗旨在於使美國現有的國內先進技術得以首先在國內得到充分利用。依據該法,美國建立了“工業技術局”。這個局的任務是判斷新技術的發展及國際技術轉讓活動對美國的生產、就業、美國企業與外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等方面產生的影響;判斷哪些技術問題可能對發展美國的國民經濟有重大意義等,並與其他部門一道,研究對美國的技術革新有決定性作用的問題和為制定有關政策提供試點。該法規定在國有的研究機構內設立新技術研究與套用辦公室,並承擔對政府部門提出的專門要求提供技術幫助和為一切美國企業提供技術信息的義務。規定建立若干工業技術中心,促進實用技術的研究單位通過契約形式與企業在研究和套用新技術方面掛鈎。該法規定,為鼓勵利用新技術,將設國家技術勳章,定期由總統授予在技術革新上有突出貢獻的個人或企業。該法還規定由商業部與全國科學基金會一起擬出切實可行的促進學術單位與企業科技人員交流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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