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成人教育法案》是為了擴大成年人受教育的機會、鼓勵制訂成人教育計畫而制定的,旨在希望所有成年人都學到為社會服務所需的基本技能、具有中等教育畢業水平、有更多的機會受僱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成人教育法案
- 地區:美國
- 目的:擴大成年人受教育機會
- 性質:法案
名稱,目標,定義,成教撥款分配,州的規劃,支付,州規劃實行,研究發展推廣,經費使用,老年人計畫,州諮詢委員會,國家諮詢委員,限制,授權款額,
名稱
第301條 引用本法案時,應名為《成人教育法案》。
目標
第302條 本法案目標在於擴大成年人受教育的機會,鼓勵制訂成人教育計畫,以使:
(1)所有成年人都學到為社會服務所需的基本技能;
(2)希望繼續受教育的成年人至少提高到中等教育畢業水平;
(3)成年人有受培訓的機會,以使他們成為更能受僱用,更有才能和更負責的公民。
定義
第303條 在本法案中:
(a)“成人”一詞表示任何一名年齡達到16歲的人。
(b)“成人教育”一詞表示向下列成年人提供的、低於大學水平(由署長確定)的服務或教學:
(1)所受基本教育不足,使他們不能有效地為社會服務,或沒有中學畢業文憑和沒有達到同等教育水平者;
(2)現在未能進入學校者。
(c)“成人基本教育”一詞,是指向那些由於沒有說、讀或書寫英語的能力,導致削弱他們謀得職業或保住職業能力的成年人提供的教育,其目的是幫助這些人獲得這些能力和提高教育水平,以減少他們對他人的依賴,改善他們接受職業培訓的能力,並且增加他們謀得更有貢獻、更有收益的職業的機會,以及使他們有更好的能力承擔成年人的責任。
(d)“署長”一詞指教育署長。
(e)“社區學校計畫”,是一個利用一座公共建築(可以包括但不限於一所公立國小或中學、社區學院、初級學院)作為社區中心;與社區中其他團體、社區組織和地方政府機構共同推行的計畫,以根據該社區的需要、利益和所關心的問題,向社區提供教育、娛樂、文化和其他有關的社區服務。
(f)“地方教育機構”一詞,指州內的政府教育委員會或經正式設立的,用以管理或指導城市、縣、鎮、學區或州內其他行政區裡的公立國小、中學的官方機構,或指經州認可作為它的公立國小、中學的管理機構的學區或縣的聯合體,此外,如有為管理和指導公立學校中的成人教育的、單獨設立的委員會或其他經正式設立的地方官方機構,則本術語即指該委員會或官方機構。
(g)“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哥,以及(除第305條(a)款規定者外)關島、美屬薩摩亞、太平洋群島託管地、北馬利安群島和維京群島。
(h)“州教育機構”指州教育委員會或代表州主要負責管理公立國小、中學的其他機構或官員;當單獨設有主要負責管理公立學校中的成人教育的州級機構或官員時,該機構或官員可由州長或州的法律按本法案的規定任命。如果沒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機構或官員時,本術語應指由州長按本法案規定任命的相應機構或官員。
(i)“基礎理論教學”指構成公立中學課程的理論性的、文理科的、純理論的和經典性的學科內容。
(j)“高等教育院校”指按照1965年(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法案)第801條(e)款規定的任一所院校。
給州的撥款
第304條 (a)授權署長可給予已按本法案第306條規定編制,並經他批准的州規劃的州撥款,作為聯邦政府承擔的經費,以:
(1)制訂或擴大由地方教育機構和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組織和院校推行的成人基本教育計畫。
(2)制訂或擴大由地方教育機構和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組織和院校推行的成人教育計畫。按本節的規定,為推行上述計畫而撥給各州的款項,只有在該機構、組織或院校向相應的地方教育機構提出申請並經討論同意後,方可由公立或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組織以及院校推行。州教育機構在確認已向地方教育機構提出申請以前,將不會批准任何申請。申請書應包括對為成人學員提供服務而共同作出的準備工作的說明。
(b)在每個財政年度按(a)款的規定撥給任一州的款額中,不超過20%的款額應使用於對受懲教的人的教育。
成教撥款分配
第305條 (a)按第304條(a)款的規定,在1972年6月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和以後每一財政年度的撥款總額中,署長應分配:
(1)不超過其中的1%,按在該款規定範圍內各自的需要情況給予關島、美屬薩摩亞、太平洋群島託管地、北馬利安群島和維京群島。
(2)每州150 000美元,餘額應按每一州中未獲得中學畢業 (或同等學力)證書而又未進入學校學習的成年人數對所有各州該類成年人總數之比給予各州。按第304條(a)款的規定,在 1970年6月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和以後每一財政年度的撥款總額中,署長應按1969年6月30日生效的1966年《成人教育法案》第305條(a)款進行分配。
(b)在一個財政年度內,經署長確定為推行根據本法案批准的州的規劃而按(a)款撥給一州的款項中的一部分,在撥款有效期限內為不必要時,可另行分配給其他州,分配比例按當年根據(a)款確定給各該州的比例,其起訖日期由署長確定。但削減的款額應使其餘額超過署長預計的該州需要和能在該期限內用於推行按本法案批准的州的規劃的需要。削減的總額應按同樣比例分配給未削減的各州。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按本款規定再分配給各州的款額,應視為按(a)款在該年度分配款額的一部分。
州的規劃
第306條 (a)各州接受按第305條分配款額的條件如下:
(1)按《普通教案法案》第435條規定,向署長提出本州的正式申請;
(2)向署長提交申請應按規定的時間(不多於每三年一次)、有詳細的內容以便署長能按(b)款的要求制定出州的規劃。
(b)按本法案要求的州的規劃應:
(1)提出一個使用本法案提供的款項以實現第302條所述目的的計畫,應照顧到州內所有的成年人口,包括農村地區居民、失業率高的城市地區居民、英語技能有限的成年人以及受懲教的成年人;
(2)由州教育機構負責計畫的管理;
(3)說明本州將採取的步驟,以保證在推行該計畫時,州教育機構、州勞動管理委員會、州職業諮詢系統以及州內推行雇用與培訓計畫或成人教育與成人培訓計畫的其他機構、組織和單位之間有充分的協商、合作與協調;以及保證按本法案推行的計畫與其他計畫,包括由州和地方機構推行的、旨在對成年人提供閱讀教學的改進閱讀計畫之間的協調;
(4)確定(A)本州居民對按本法案規定的服務的需求,(B)州內能滿足那些需求的其他資源,(C)本州在計畫期限內為滿足那些要求而應達到的目標;
(5)規定為推行中學畢業同等學歷證書計畫的機構,其所用經費將不超過本州撥款總額的20%;
(6)提出為保證聯邦政府按本法案給予本州的撥款(包括州給予地方教育機構和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組織和院校的撥款)的正當支付和結算而必需的財務監督和經費結算程式;
(7)說明要使推行成人教育服務主要依靠企業、工會、圖書館、高等教育院校、公立保健機關,及貧困計畫和社區組織等機構、院校和組織,而不是依靠公立學校的辦法;
(8)說明能使工商業、工會、公立和私立教育機構以及院校、教堂、互助組織和志願組織、社區組織、州和地方的勞動與培訓機構的代表,以及特定成年人口(包括農村地區居民、失業率高的城市地區居民、英語技能有限的成年人以及受懲教的成年人)的代表和州內關心成人教育的其他實體的代表都參與規劃的制定並繼續參與規劃的推行的辦法,特別是通過這些機構、院校和組織來擴大成人教育服務的辦法;
(9)說明本州將作出的努力,以通過靈活的課程安排、便利的地點選擇、適當的交通條件和滿足照看小孩的要求來幫助成年人參加成人教育計畫;
(10)規定應給予成人基本教育計畫以特殊的重視,在這種要求已經滿足的州不在此例;
(11)規定應通過提供為獲得有效進步而在所需要的程度上用其母語進行的、與根據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第 VII章所推行的雙語教育計畫以及根據1963年《職業教育法案》提供的雙語職業教育計畫協調的雙語成人教育計畫來教授英語,給予英語不熟練的人(如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案》第 VII章第703節(a)款所規定)以專門幫助;
(12)表明已對本州成人移民的特殊的教育需求作過調查,並規定要對移民開展成人教育計畫和成人基本教育計畫以滿足他們的生存要求;
(13)提出本州為評價地方機構、組織和院校的各種建議的質量而確定的標準;
(14)提供署長發布的條例要求的進一步資料和保證,包括有關前三年計畫目標完成情況的資料。
(c)在未向州教育機構發出適當的通知並聽取其意見以前,署長不得最終否決任何一份各州根據本法案制定的州規劃或其修改方案。
支付
第307條 (a)聯邦政府為實現各州規劃而擔負的費用應在給該州的撥款內支付。聯邦政府除對關島、美屬薩摩亞、維京群島、北馬利安那群島和太平洋群島託管地擔負計畫費用的 100%以外,只承擔推行各州計畫時費用的90%。
(b)在任一財政年度中,除非經署長認定前一財政年度中該州按每名學員的經濟效果或從非政府渠道獲得的、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額不少於再前一財政年度中每名學員的經濟效果或從非政府渠道獲得的、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額時,不得向任一州支付經費,但不得要求用州的經費去補足聯邦政府應承當的部分。
州規劃實行
第308條 (a)署長在經過正式通知並且聽取管理根據本法案批准的規劃的州教育機構的報告以後,確認??
(1)該州規劃經修改後已經不符合第306條的規定;或
(2)規劃的施行基本上沒有遵守本規定,則署長應通知該州機構將不再繼續支付根據本法案規定的款額(或按照他的決定,繼續支付給該州的款額,將只限於州規劃中仍然遵守規定的一些計畫或仍然遵守規定的一部分需用的款額),直至他認為規劃的施行完全遵守規定時為止。在他沒有認為滿意以前,將不再繼續向該州支付按本法案規定的款額(或只支付州規劃中仍然遵守規定的一些計畫或仍然遵守規定的一部分需用的款額).
(b)不能滿足署長根據第306條或本條(a)款所提出的最後要求的州教育機構,在提出要求60日之內,可由署長提出起訴書向該州所在的美國抗訴法院控告。起訴書劇本應立即由法院書記員交給署長或其指定的官員。署長隨即按(美國法典)第 28篇第2112條的規定,向法庭提交起訴的佐證。根據經過補充的起訴書,法院有權批准或全部或部分、暫時或永久駁回署長的控告。但在提交佐證之前,署長可修改或撤消其決定。署長關於事件的調查結果,如有足夠證據,應是結論性的,但法院有理由將案捲髮回署長要求提供更進一步的證據,署長應即提出新的或補充的事件調查結果,如有足夠證據,同樣應是結論性的。法院關於批准或全部、部分駁回署長的控告應是最終判決,只能根據按《美國法典》第28篇第1254條規定而下達的令狀或證明才能由美國最高法院複審。按本條規定進行各項程式時,除法院有專門的命令以外。不應視為署長的控告已經中止。
研究發展推廣
第309條(a)
(1)在根據本節規定提供的經費中,署長將直接地和通過向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院校和組織撥款與簽訂契約的方式,推行一個計畫。以??
(A)研究用於解決問題而且具有全國性重大意義或在改進按本法案提出的計畫方面具有特殊價值的、新的和有發展前任的措施以及革新的方法,包括給予各州為期一年的、用於發展成人教育體制的撥款;
(B)利用適當的目標評估標準以確定,哪些按(A)款規定的和按本法案第310條規定的計畫和措施已經達到它們提出的目
標,並在其他場合也能獲得一定的效果;
(C)建立並管理一所成人教育資料中心,以收集、選擇和向民眾傳播有關成人教育的資料、對成年人進行教育最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使成人教育計畫與勞動力計畫和其他教育計畫相協調的辦法等,從而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有關成人基本教育方面最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2)署長將直接地和通過向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院校和組織撥款與簽訂契約的方式,組織評估按本法案第304條規定開展的計畫的效果。
(b)國家教育學院院長,在按《普通教育法案》第405條規定的責任以外,還可根據本節規定的撥款額,在和署長協商以後,直接地和通過向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院校和組織撥款與簽訂契約的方式,共同推行一個計畫,以研究各類需要成人教育的人的特殊需求。
(c)為實現本條規定的目標,授權在1980年9月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中撥款1 500 000美元,1981年9月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撥款2 000 000美元,以及在1983年10月1日以前的每一財政年度中各撥款3 000 000美元。
經費使用
第310條 根據第305條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撥給每個州的款額中不少於10%套用於??
(1)推行為加快實現本法案目標的計畫,該計畫應
(A)包含使用革新的方法(包括教育說英語能力有限的人的方法)、體制、教材,或具有全國性重大意義的計畫或在改進根據本法案規定開展的現行計畫方面有特殊價值的計畫;
(B)包含能顯著改進一個針對缺乏教育的人而提出的綜合或協調措施,並且與其他聯邦政府計畫、聯邦政府資助的計畫、州計畫或地方計畫合作推行的、作為社區學校計畫一部分的成人教育計畫(包括教育說英語能力有限的人的計畫)。
(2)培訓已經從事、或即將從事這項工作的人,使其成為能推行本法案規定的計畫的專業人員。
老年人計畫
第311條 (a)授權署長撥款給予州和地方教育機構或其他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以推行為實現本法案目標的計畫,向說英語和讀英語能力有限、又居住在與其固有文化不相同的地區的老年人提供教育。這類計畫應使得這些老年人能成功地應付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包括購物、滿足旅行和住房的需要,以及遵守政府在例如取得公民權、政府補助和社會安全、住房等時的規定。
(b)按本節規定給予撥款時,授權可撥給在到1973年7月 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中,和到1983年10月1日截止的每一財政年度中可能需要的款額。
(c)在推行本條授權的計畫時,署長應與老年人管理局局長磋商,以在可行時協商按本條規定的計畫與按1965年《老年美國人法案》推行的計畫。
州諮詢委員會
第312條 (a)按照本法案接受援助的任一州可成立州諮詢委員會,或指定一個將被或已被州長任命的現有的州諮詢委員會,如在某一州,管理州教育機構的州委員會已經選出(包括由州立法機關選出的),則指定該委員會為州諮詢委員會。
(b)
(1)州諮詢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在成人教育領域中由於有經驗和受過培訓而知識淵博的人士、州教育機構或州內地方教育機構的官員、受過成人教育的人以及一般公民的代表。
(2)州諮詢委員會,在符合署長頒發的條例的情況下,將??
(A)對按第306條規定而批准的州規劃的進展情況、有關政策問題和管理問題向州教育機構提供諮詢;
(B)對根據本法案規定進行的教育計畫、服務和活動進行評估時的長期規劃和研究工作提供諮詢;
(C)準備並向州教育機構和根據第313條成立的全國成人教育諮詢委員會提交有關各種建議的年度報告,並附經州教育機構認可的附加說明。
(c)任命州諮詢委員會時,任命當局應按本條(a)款規定,將州諮詢委員會的建立和成員名單通知署長。署長在接到通知後,應證明該諮詢委員會符合本條(b)款(1)項對成員資格的要求。
(d)每個州諮詢委員會,在其證書被署長根據本條(C)款的規定30天內開會並從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以後各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開會方式由州諮詢委員會章程規定,除非有的章程規定每年諮詢委員會至少開會四次,包括至少一次公開會議,以使民眾有機會表達他們對成人教育的意見。
(e)每個州諮詢委員會都有權在履行本條規定的職責時,獲得為完成任務所必需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的服務。
國家諮詢委員
第313條 (a)國家成人教育諮詢委員會(在本節下文中稱為“委員會”)由總統任命。
(b)委員會由15名成員組成,應儘可能包括成人教育領域中知識淵博的人士、州和地方公立學校官員,以及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士或稱職的成人教育從業人員(包括對說英語技巧有限的人用英語進行教學的計畫和在允許的範圍內、為使該人能通過成人教育計畫而獲得有效進展而用其母語進行教學的教學計畫的從業人員),以及一般公民的代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署長召集並在成員中選出一名主席,以後委員會將由主席召集,但不得少於一年兩次。根據《普通教育法案)第448條(b)款,委員會將繼續存在至1984年10月1日。
(c)委員會在制訂總的條例和在本法案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政策性問題(包括批准按第306條規定而制訂的州規劃時的政策和程式,以及為了避免重複、促進按本法案推行的計畫與其他開展成人教育活動和服務的計畫之間的協商)方面,向署長提供諮詢。
(d)委員會將檢查按本法案推行的計畫的管理和效能並提出建議,每年向總統提交一份關於情況和建議(包括修改本法案和其他聯邦政府有關成人教育活動和服務方面的法令)的報告。總統應將該報告連同他的意見和建議轉交國會。衛生、教育和福利部長將協調委員會與其他有關諮詢組織之間的關係。
限制
第314條 不允許根據本法案向由神學院或神學系開展的、有關教派布道或宗教崇拜的任何教育計畫、活動或服務撥款。在本節中“神學院或神學系”是指其課程專門為了教育學生,使他們成為宗教方面的牧師或準備從事其他宗教性職業或準備教授神學課程的院校、系或院校的一部分。
授權款額
第315條 (a)為實現本法案的條款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授權於1979財政年度撥款210 000 000美元;1980財政年度撥款230 000 000美元;1981財政年度撥款250 000 000美元; 1982財政年度撥款270 000 000美元;1983財政年度撥款 290 000 000美元。
(b)還授權在每一財政年度中,撥給不超過按(a)款規定的該年度撥款總額5%的款額,作為州規劃的管理和發展以及按本法案開展的其他活動費用。按本款規定撥給各州的款額,每一財政年度應不少於50 000美元,對關島、美屬薩摩亞、維京群島、北馬利安群島和太平洋群島託管地應為不少於25 000美元。
改善成年印第安人的受教育機會
第316條 (a)署長應安排一個計畫,通過向州和地方教育機構,向印第安人部落、院校和組織撥款,支持提出、指導和論證各種方案,以提高、檢驗和評價那些向印第安人提供成人教育的計畫的有效程度。
(1)支持提出、指導和論證各種方案,以檢驗和評價向成年印第安人提供的、改善就業和受教育機會的計畫的有效程度。
(2)幫助制訂和開展各種計畫以促進:
(A)向所有印第安的成年文盲提供掃盲教育;
(B)在最短的可行時間內,向所有的印第安成年人提供獲得高中畢業同等學力證書的受教育機會。
(3)支持一個大規模的研究與發展計畫,以開發更多的新而有效的方法,來達到掃除文盲和獲得高中畢業同等學力的目標。
(4)提供基本的調查和評估方法,以準確確定印第安人中文盲和未達到高中畢業的情況。
(5)鼓勵交流有關向成年印第安人提供教育的各種計畫以及評價其有效程度的情報和資料。
(b)署長還有權向印第安部落、印第安院校和組織撥款,以發展和建立專門為改善成年印第安人受教育機會的教育機構和計畫。
(c)署長還有權向公立機構、院校、印第安的部落、院校和組織撥款與簽訂契約,以??
(1)交流有關對成年印第安人的教育計畫、設施和資源以及其評估方法方面的情報;
(2)對聯邦政府支持的、使成年印第安人達到對他們有用目標的各種計畫的有效程度進行評估。
(d)申請按本節規定的撥款,應按署長頒布的條例所要求的時間、方式、帶應附資料和按必須遵守的準則進行。申請應
(1)提出對要求補助的活動的詳細說明;
(2)提出評估該計畫在達到其目標和本節規定的目的方面的有效程度的辦法。署長在確認按(a)規定提出的申請及其附屬檔案為滿意,並表明有一定數量的服務對象能參加學習,以及部落社區在制訂和研究計畫時也能參與,並確認這種參與包括計畫的推行和評估之後,方能批准該申請。在批准按(a)款規定提出的申請時,應優先考慮印第安的教育機構、組織和院校。
(e)為落實按本條的撥款,授權在到1973年6月30日截止的財政年度撥款5 000 000美元,到1983年10月1日以前的每一財政年度各撥款8 000 000美元。
對印度支那難民的緊急成人教育計畫
第317條 (a)署長應作出安排,在從1976年7月1日至 1983年9月30日期間授權的撥款(但不是在本法案規定的其他計畫的撥款)中,撥款給予州和地方教育機構,作為這幾年為 1975年印度支那移民和難民援助法案第3條所述的印度支那難民開展專門的成人教育計畫。這些撥款套用於??
(1)教給成年難民以基本閱讀、算術,改進和提高成年難民的必需技能以及改善文化狀況,以使他們成為美國社會中有才能的成員的各種計畫;
(2)制訂和推行這類計畫的管理費用;
(3)為滿足成年難民的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對教育、職業和就業方面的指導和諮詢而開展的教育支援性服務;
(4)與現有聯邦政府開展的和非聯邦政府開展的計畫、活動,特別是根據1973年《雇用和培訓綜合法案》或1973年{職業教育法案}推行的計畫共同開展的、旨在提高個人職業技能和有關技能的專門計畫。
(b)署長將不批准按本節要求提出的撥款申請,除非
(1)地方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請,已經過該州的州教育機構審核並向署長保證,在獲得署長批准後,撥款使用時將不會與現行的、適應印度支那難民需求的成人教育計畫重複;
(2)申請書應包括一個為署長所接受的規劃,應能保證需要參加某一計畫的成年難民是居留在離州教育機構或地方教育機構不遠的處所,計畫開始他們就會參加。
(c)申請按本條規定的撥款,應按署長要求的時間、方式和帶應附資料進行。
(d)儘管有第305條和第307條(a)款的規定,署長在按本條規定批准申請時,將支付全部申請費用。
移民的成人教育計畫
第318條 (a)授權署長通過向州教育機構、地方教育機構以及其他公立、私立非營利性機構、組織或院校撥款和簽訂契約的方式,向需要成人教育和成人基本教育的成年移民提供這種服務。該撥款和契約套用於??
(1)教給成年移民以基本閱讀、算術、改進和提高成年移民的必需技能以及改善文化狀況,以使他們成為美國社會中有才能的成員的各種計畫;
(2)制訂和推行這類計畫的管理費用;
(3)為滿足成年移民的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對教育、職業和就業方面的指導和諮詢而開展的教育支援性服務;
(4)與現有聯邦政府開展的和非聯邦政府開展的計畫、活動,特別是根據1973年<雇用和培訓綜合法案>或1973年《職業教育法案》推行的計畫共同開展的、旨在提高個人職業技能和有關技能的專門計畫。
(b)
(1)按本節規定提出的任何撥款或簽訂契約的申請必須先提交州教育機構。州教育機構應迅速審閱並署長提出關於該申請是否符合本法案第306條(b)款(12)和(13)項的規定的意見。州教育機構所提意見的副本應同時送交申請人;
(2)按本款第(1)項規定提出申請的任何申請人,如對其州教育機構的做法不滿時,可請求署長對該申請作進一步的考慮。
(c)申請按本條規定的撥款或簽訂契約,應按署長要求的時間、方式和帶應附的資料進行。
(d)儘管有第305條和第307條(a)款的規定,署長在按本條規定批准申請時,將支付全部申請費用。
(e)按本條規定的撥款額中,署長應使用不少於50%以與私立的非營利性機構、組織和院校簽訂契約。
(f)按本條規定給予撥款和簽訂契約時,授權在1979財政年度和以後四個財政年度的每一年中,按實際需要的款額撥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