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戰爭許可權法

美國戰爭許可權法美國國會於1973年11月7日通過。主要內容:依據美國憲法進一步明確國會和總統在戰爭方面的許可權。

規定美國總統在下述三種情況下應當以美國武裝力量總司令的身份動用部隊;宣戰;特別法授權,因對合眾國、準州領域或對合眾國武裝力量的攻擊而產生的國家緊急狀態。在第三種情況下,總統動用部隊的許可權在60天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30天。國會除了決定宣戰和特別立法授權總統動用軍隊外,還可批准延長總統動用部隊超過60天的時限。參眾兩院通過的一致決議可在任何時間命令總統從合眾國之外的敵對行動中撤出軍隊。該法還規定:只要情況允許,總統動用軍隊事先必須同國會協商。同時,在動用軍隊的過程中,必須定期同國會協商:除具體的法律、預算和條約的明確授權外,總統不得從其它法律性檔案中引申出動用部隊的權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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